一、非法經(jīng)營罪
被告人黃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間,違反國家規(guī)定,采用人民幣結算在境內(nèi)、港幣結算在境外的非法外匯交易方式,將人民幣8億元直接或通過北京恒益祥商業(yè)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益祥公司)轉(zhuǎn)入深圳市盛豐源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豐源公司)等單位,通過鄭曉微(另案處理)等人私自兌購并在香港得到港幣8.22億余元(折合美元1.05億余元)。
二、內(nèi)幕交易、泄露內(nèi)幕信息罪
(一)被告人黃光裕作為北京中關村科技發(fā)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關村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董事,于2007年4月至2007年6月28日間,利用職務便利,在擬將中關村上市公司與黃光裕經(jīng)營管理的北京鵬泰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泰公司)進行資產(chǎn)置換事項中,決定并指令他人于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間,使用其實際控制交易的龍某、王某等6人的股票賬戶,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股票代碼000931)976萬余股,成交額共計人民幣9310萬余元,至6月28日公告日時,6個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人民幣348萬余元。
(二)被告人黃光裕于2007年7、8月至2008年5月7日間,在擬以中關村上市公司收購北京鵬潤地產(chǎn)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潤控股公司)全部股權進行重組事項中,決定并指令他人于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使用其實際控制交易的曹楚娟、林家鋒等79人的股票賬戶,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1.04億余股,成交額共計人民幣13.22億余元,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時,79個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人民幣3.06億余元。
(三)被告人杜鵑于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7日間,接受黃光裕的指令,協(xié)助管理上述79個股票賬戶的開戶、交易、資金等事項,并直接或間接向杜薇、杜非、謝某(均另案處理)等人代傳交易指令等,79個股票賬戶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1.04億余股,成交額共計人民幣13.22億余元。
(四)被告人許鐘民于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7日間,接受黃光裕的指令調(diào)撥資金,并指使許偉銘(另案處理)在廣東地區(qū)借用他人身份證開立股票賬戶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賬戶共計30個。上述股票賬戶于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3166萬余股,成交額共計人民幣4.14億余元,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時,30個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人民幣9021萬余元。其間,被告人許鐘民將中關村上市公司擬重組的內(nèi)幕信息故意泄露給原公安部經(jīng)濟犯罪偵查局(以下簡稱公安部經(jīng)偵局)副局長兼北京直屬總隊(以下簡稱北京總隊)總隊長相懷珠及其妻子李善娟(均另案處理)等人,同年9月21日至25日,李善娟使用其個人股票賬戶分7筆買入“中關村”股票12萬余股,成交額共計人民幣181萬余元。
三、單位行賄罪
(一)被告人黃光裕作為被告單位鵬房公司及國美公司的主管人員,指使被告人許鐘民于2006年至2008年間,向相懷珠提出請托,要求相懷珠在對鵬房公司、國美公司有關案件辦理中提供違法違規(guī)的幫助,并先后兩次單獨或指使被告人許鐘民給予相懷珠款、物共計人民幣106萬余元。
(二)被告人黃光裕作為被告單位國美公司的主管人員,指使被告人許鐘民于2006年至2008年間,通過原北京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處(以下簡稱北京市局經(jīng)偵處)的靳紅利(另案處理)分別向原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以下簡稱國稅總局稽查局)的孫海渟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簡稱北京國稅稽查局)的梁叢林、凌偉(均另案處理)提出請托,要求上述人員在國美公司涉稅案件調(diào)查中提供違法違規(guī)的幫助,并先后單獨或指使被告人許鐘民給予靳紅利共計人民幣150萬元,給予孫海渟共計人民幣100萬元,給予梁叢林、凌偉人民幣各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