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又會有人問:照你這么說,也沒有“國家利益”了?對不起,有。只要世界上還有“國家”,那就當然會有“國家利益”。只不過,這個利益,是相對別國而言的。所以,前面要加國名,比如中國利益、美國利益、俄國利益、日本利益,等等。這個利益,不但“可以有”,還應該理直氣壯地講。美國總統(tǒng)的國情咨文,就開口閉口“美國利益”嘛!但是對于本國人民,則國家利益即人民利益。國家,也沒有本國人民利益之外的別的利益。
政府無利益,誰有?人民。人民由公民組成,公民是個人。沒有個人利益,就沒有人民利益。所以,個人利益,也應該像“國家利益”一樣,不但“可以有”,還該理直氣壯地講。這里沒有“為誰說話”的問題。我說這話,既為個人,也為政府。為什么?因為政府的存在,原本就是為了人民,包括人民當中的每一個人。如果我們每個人,都是沒有利益需要保護的,要政府干什么呢?政府的職責之一,就是保障公民權益??!
所以說,政府無利益,公民有權利。
當然,人民的利益,包括兩種。一種是“公共利益”,一種是“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都是“人民利益”。如果發(fā)生沖突,那也是“人民內部矛盾”。這時,人民可以授權政府解決。比方說,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公民個人的房屋?!稇椃ā?、《物權法》、《房地產管理法》,都是這么說的。但是,“公共利益”決不等于“政府利益”。政府是“公共利益”的維護者,也是“個人利益”的維護者。政府要做的事情,是在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找到平衡點,合情合理地解決二者的矛盾,爭取“雙贏”。除此之外,政府難道還有什么別的利益嗎?說得難聽一點,政府難道還應該“趁火打劫”嗎?何況政府原本是沒有利益,也不需要利益的。如果居然“牟取”,那就只能是個別官員“以權謀私”。由此可見,地方政府的“利益考慮”居然成為改革阻力,是多么可笑的事情!
看來,要“拆遷”《拆遷條例》,先得“拆遷”糊涂觀念。
不過,平心而論,某些地方政府官員對《條例》的“拆遷”心存顧慮,倒也未必都是“私心”,也有“出以公心”的。這事咱得說句公道話。比如舊城改造,就是一個難題。我到過不少棚戶區(qū)和舊城區(qū)。那里的街巷之狹窄,是根本開不進消防車的。房屋呢?又多半是木結構或者磚木結構。只要一家失火,肯定萬戶遭殃。面對這種情況,是不是也得慢條斯理地說服勸解,曠日持久地討價還價呢?恐怕還是有一個如何看待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以及如何協(xié)商協(xié)調、盡快解決的問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