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統(tǒng)”,曾經(jīng)是罩在民國頭上的一道光環(huán)。中國數(shù)千年的政治,為宗法專制,求治之本,在于君明臣良,故人存而政舉,人亡而政息。直到晚清,由于受西方列強影響,始有效法自強的立憲運動。辛亥革命后,確立“主權(quán)屬于全體國民”的共和政制,公布“約法”,成立國會,制訂憲法草案,人們終于看到了,中國向以代議、憲政、法治為立國之本的現(xiàn)代國家轉(zhuǎn)型的一線曙光。
但其后發(fā)生袁世凱稱帝、張勛復辟等一系列變故,國會解散,戰(zhàn)火重燃,制憲變成了一項爛尾工程。段祺瑞平定復辟后,自稱“再造共和”,以舊國會已被解散,原有法統(tǒng)已不再存在為由,拒絕恢復《臨時約法》和重新召集國會。孫文乃于1917年率領(lǐng)國會議員和海軍南下,在廣州成立護法政府,以捍衛(wèi)民國法統(tǒng)為號召。廣東、廣西、湖南、云南、貴州、江西等西南各省的地方軍閥,起而響應,在南方開辟了一片天地。
孫文嘗言:“君主專政之氣在北,共和立憲之風在南”, 對南方護法,國人有厚望焉??上?,南方護法,并不以法律為武器,而是依靠金錢與武力。南方的軍政府與非常國會,本身都不是合法程序的產(chǎn)物,軍隊也大都靠行賄拼湊起來,與雇傭無異。而武力北伐,更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客觀上破壞了中華民國的統(tǒng)一。如果說共和立憲之風,北方甚至比南方還略勝一籌,至少還保留著共和立憲的框架。
孫文在1918年辭大元帥職時抱怨:“南與北如一丘之貉。雖號稱護法之省,亦莫肯俯首于法律及民意之下?!?但不肯俯首于法律之下的,又豈止一二地方軍閥?護法戰(zhàn)爭整整打了七年,歷千辛萬苦,槍林彈雨,造成地方元氣蕩然,人民財產(chǎn)損失、生命損失,直接與間接,不可勝算。然到頭來,竟落了個“北方非法尚有法,南方護法而無法”的譏評。
在共和國家,任何個人與政黨,都無權(quán)隨意改變游戲規(guī)則,哪怕是以人民利益、國家利益之類的道德名義。修改游戲規(guī)則,須循合法程序,不能以一個更大的非法去糾正另一個非法,否則,民主的游戲就玩不下去了。
早在1921年孫文在廣州組織軍政府時,對護法已經(jīng)心灰意冷,他曾坦言:“此次軍政府回粵,其責任固在繼續(xù)護法,但予觀察現(xiàn)在大勢,護法斷斷不能解決根本問題?!?他已決心放棄護法這面旗幟。
然而,護法——保護民主憲政——是南方政府合法性的唯一基礎(chǔ),一旦放棄,孫文怎么解釋他的政府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呢?只有一個解釋,那就是“革命”。革命具有至高無上的威權(quán),可以打破一切常規(guī)。憲法政府是有限政府,而革命政府是無限政府。孫文需要的是一個無限政府。他向人們宣示,他已掌握了“革命真理”,他所從事的是“革命”。只有革命才能徹底解決中國的根本問題。
后來從軍閥變成革命者的馮玉祥有這樣的評述:
有人罵孫中山先生,說“孫中山真是有點革命的癖,無論是到什么地方,就是要革命,若是他的兒子孫科做了大總統(tǒng),他也要革命的?!痹谒艘詾檫@是罵孫先生,其實孫先生的偉大正是在此,一個革命者,只要看見統(tǒng)治者不對,就得革命,無論他是親戚也好,長官也好,站在民眾的意義上,這些個人私情一概都顧不得。
個人私情固然是顧不得的,國家法統(tǒng)也顧不得??v觀民國初年,國民黨從宋教仁組黨,到“二次革命”,到討袁護國,到西南護法,始終在“憲政民主合法性”與“革命真理合法性”這二極之間搖擺,而最終倒向了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