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章
如果那些有自由的開端的城邦,如羅馬那樣,要找到可以維持其自由的法律有困難;那么那些從一開始就處于奴役之下的城邦要找到這樣的法律,幾乎是不可能的
在組建一個共和國時備齊所有可以維持其自由的法律是多么困難,羅馬共和國的發(fā)展歷程充分地表明了這一點。在羅馬這個共和國里,雖然制定了許多法律,最初由羅穆盧斯,后來由努馬、圖盧斯·霍斯提利烏斯和塞爾維,最后由為此目的而成立的十人立法委員會制定;但是,在治理那個城邦中總是出現(xiàn)新的需要,從而必須制定新的法律,創(chuàng)設監(jiān)察官就是如此。[Livy, IV 8.
]監(jiān)察官當初就是在羅馬過著自由生活的時候,幫助羅馬保持自由的那些措施之一。因為,由于監(jiān)察官變成了羅馬道德風紀的裁斷者,他們是羅馬人腐敗得較晚的最主要原因之一。事實上,在創(chuàng)設這個官職之初犯了一個錯誤,任命其有5年任期。但是,不久以后,這個錯誤因獨裁官馬默爾庫斯的精明而得以糾正,他通過新的法律將上述官職的任期減至18個月。當時在任的監(jiān)察官們對此事如此嫉恨,以致他們剝奪馬默爾庫斯的元老院議員資格。對于這種做法,不僅平民而且元老們都很是斥責。因為李維的《羅馬史》沒有說明馬默爾庫斯是否能夠抵御此事,[Livy, IV 23-24.
]只能認為,要么這個歷史記載有缺漏,要么羅馬在這方面的法律不完善。因為,一個共和國被組織成這樣,以致一個公民因為頒布一項符合公民政體的法律,就能夠被傷害且毫無救濟辦法,這是說不過去的。
但是,回到這個討論的開頭,我認為,基于這個新的官職的創(chuàng)設,應該考慮到,如果那些已經(jīng)有了自由的開端并且能夠自我糾正的城邦,如羅馬那樣,在找到好的法律來維持自身的自由方面,尚且有很大的困難;那么,不足為奇的是,那些一開始就處于奴役之中的城邦,要想自我組織以過上自由而平靜的生活,豈止是困難,簡直就是不可能。很明顯,佛羅倫薩城市就是這樣的。由于這個城市從一開始就屈服于羅馬的統(tǒng)治,并且總是生活在他人的統(tǒng)治之下,它很長時間都是卑躬屈膝的,并且毫無政治主見;后來,當有機會松口氣時,它開始制定自己的法律,這些法律與舊的不好的法律混在一起,因此不可能是好的。就這樣,它持續(xù)自我管理達200年 在這一段有史可征的時期里,它從未出現(xiàn)過一個真正稱得上是共和國的政府。它所具有的那些困難,是所有那些有和它一樣起源的城市都具有的。雖然很多次通過公開且自由的投票授予少數(shù)公民以全權對它進行改革,但是他們從來沒有為公共利益整治它,而總是為他們那一派的利益。這在那個城市制造的不是秩序,而是更大的混亂。
說到某些具體的例子,我認為在一個共和國的創(chuàng)建者所要考慮的那些事情中有一件就是要研究,判處公民死刑的權力應當交到哪些人手中。羅馬對此安排得很好,因為公民被賦予了通過法律規(guī)定的途徑向人民申訴的權利;并且如果發(fā)生了重要的事情 在這種情況下通過申訴推遲執(zhí)行是危險的 他們訴諸獨裁官,后者立即執(zhí)行死刑判決而不給上訴權。但除非迫不得已,他們絕不采用這種救濟辦法。但是,佛羅倫薩以及其他具有和它一樣起源的城市,作為受奴役者,這種權力被交給一個外人,后者是受君主的委派來履行這個職責的。當后來它們變得自由時,它們?nèi)詫⑦@個權力保持在一個外人手中,他們稱這個人為“首領”,[即“人民首領”,見FH II, 5。
]由于這個首領很容易被有權勢的公民所收買,所以這種事是極其有害的。但是后來,由于政體的更迭這種制度也變了,他們?nèi)蚊藗€公民履行那個首領的職責。[指佛羅倫薩負責司法事務的“八人委員會”,參見FH IV 29; V 4。
]這種制度,本來就不好,變得更加糟糕,其理由已經(jīng)在其他時候說過了,即那幾個人總是少數(shù)最有權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