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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丁丁專訪布坎南(5)

訪諾貝爾經(jīng)濟學獎得主:大師論衡中國經(jīng)濟與經(jīng)濟學 作者:高小勇


問題十三

你在對我的問題四(關于哈耶克“擴展秩序”概念)的答復里提到,你現(xiàn)在考慮和研究的一個題目是“作為文化共同體的市場”。你可否就此談得更詳細些?你的意思是不是說,市場在這里(問題十二及問題四所涉及的論域里)作為一個道德教育者或道德構建者可能發(fā)揮的作用?這類似于蘇格蘭啟蒙思想家們的看法:“經(jīng)濟的文明化影響”。你是否在有些時候?qū)⒛阕约嚎醋瞿撤N程度上的效用主義者?

問題十四

你在給我的回信里問我怎樣在西方文明里引進儒家文化關于“羞恥心”的道德意識。對于這個問題我無以回答。在我能夠被任何從事道德建設的企圖說服以前,我希望與之進行對話,例如與被稱為“社會建構主義”的那一派社會學家對話,他們相信人性從來不是一成不變的,從而不可能被當做社會科學的初始條件,人性,它應當是社會成員相互作用的結果。你是否對“市場作為文化共同體”抱著類似的信心呢?

問題十五

你將政治視為競爭選票的大市場的看法受到諾斯的批評。對后者來說,政治包含著例如界定產(chǎn)權這樣的職能,從而,由于這一職能對不同社會歷史里的政府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并且,許多社會的政治未能達到這一(清晰界定產(chǎn)權的)要求從而未能使經(jīng)濟得到發(fā)展。對諾斯來說,小政府未必就好,如果必須有一個“大政府”才可以保證財產(chǎn)權利安排的穩(wěn)定與清晰的話。所以,他認為爭論東亞社會里政府對經(jīng)濟的干預是否合理,這已經(jīng)喪失了要點了。重要的是,這里的政府,基于特定的社會文化歷史背景,是否有效地界定和保護了產(chǎn)權安排,從而政府規(guī)模是否在特定的社會文化歷史條件下是“最優(yōu)”的。你愿意就此提出你對諾斯看法的評論嗎?

與布坎南教授的談話

汪丁?。?/p>

布坎南教授,我在舊金山找到了你的另一個“自傳”,那是你1987年應圣三一大學(Trinity University)之邀所做的演講,收錄在該大學編的《諾貝爾經(jīng)濟學家的人生》里(Lives of the Laureates: Thirteen Nobel Economists)。我覺得那個傳記比通常為諾貝爾委員會寫的自傳更生動,有不少生活場景的描寫。我在舊金山買到的另一本你的著作是1994年發(fā)表的《倫理與經(jīng)濟進步》(Ethics and Economic Progress),我很喜歡這本書,因為寫得很親切,你是根據(jù)你私人生活的體驗來討論倫理與經(jīng)濟發(fā)展問題的。在來這里的路上我讀完了這兩本書,同時也仔細讀了你給我的回信。我希望就這次訪談再向你提出幾個問題。我會盡可能縮短我的問題,因為貝蒂告訴我說你今天上午會非常忙碌。我們可以現(xiàn)在就開始嗎?

布坎南:

很好,開始吧。

汪丁?。?/p>

就我在路上倉促閱讀所得的印象,似乎你比羅爾斯更早提出了“無知的面紗(the Veil of Ignorance)”或者類似的一個初始原則。在你早期的著作里,例如1962年的《求解“一致同意”》,你把這一條件叫做“極端無知(Radical Unknowledge)”。至少就發(fā)表時間而言,羅爾斯的《正義論》大約晚了十年……

布坎南:

其實這與事實不太相符。事實上,不是一個人,而是同時有幾個人提出了類似的理念。我覺得較早提出這一理念的有哈桑尼(John Harsanyi),他在50年代初期(汪注:我讀過兩篇,分別發(fā)表于1953和1956年)已經(jīng)寫過這方面的論文。其次,羅爾斯在《正義論》發(fā)表的十幾年前發(fā)表過一篇我認為更好的論文,題目叫做《公平意義上的正義》(Justice as Fairness,這也是《正義論》的主題),我始終引用這篇發(fā)表于1958年的文章,而不喜歡引用他后來的那本書。我與羅爾斯由于是許多年的朋友,我們一直研究同樣的題目并且交換意見,所以我寫那本書的時候,肯定也受到了他的影響。

汪丁?。?/p>

是的,這正是我要提出來討論的問題。不過,你當時是否注意到了哈桑尼的工作嗎?

布坎南:

沒有,我當時完全不知道哈桑尼的工作。我只知道羅爾斯的工作。

汪丁?。?/p>

我的問題也許可以這樣提出來,你與羅爾斯同時注意到了“不確定性”對理性選擇的深刻影響并且將這一影響深究到社會初始契約的層次上。但是,你與羅爾斯各自建構的理論框架從而得出的結論卻有相當?shù)牟町?。你傾向于一種“程序正義(Proceedural Justice)”的理論,而羅爾斯則提出了他著名的有爭議的兩個正義原則……

布坎南:

是的。不過我認為羅爾斯一開始是試圖找到某種(可以達到正義的)“程序”,但他走得過頭了。我始終覺得他1958年的那篇文章比后來的那些工作好得多。我覺得他在60年代后期試圖尋找某種普遍適用的“正義原則”,那是誤入歧途了。他與我就此交換過意見,我認為停留在基本的程序?qū)哟紊鲜歉玫睦碚撨x擇。有一次他說:也許你是對的。當時對他的那本書里提出的原則有許多人提出了批評。我覺得最好的處理辦法是將他的“差異原則(the Difference Principle,羅爾斯的第二正義原則)”當做一種特殊的可能結果(與其他各種可能性并列,而不是被當做從正義程序推導出來的普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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