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的房產商一臉牛相,從來都是鼻孔朝天的,哪還有什么“顧客是上帝”的理念,為啥這么牛,房子少,要買的人多唄,往往這種情況下,你排個三天三夜,好不容易等到個機會,搶到張合同,立馬就簽,哪還管存在什么漏洞啊,有什么優(yōu)惠啊什么的,后面的人恨不得你多說句話就把合同搶走呢。搶不到合同的直罵自己笨,手太慢了,可搶到房的也并不滿意,買了才發(fā)現這房子是漏洞百出,完全不是期待中的那么美好,于是,就只能拖家?guī)Э诘刈呱暇S權路,個中艱辛,相信不少人有過深切的體會。
近些年來,隨著房地產市場的漸趨平穩(wěn)和健康發(fā)展,已經慢慢地走上了軌道,買賣形勢有了很大的逆轉,這種哄搶的現象幾乎已經絕跡了,大可不必像以前那樣唯唯諾諾,有不滿意的也不敢說,而是開始有些底氣了。這就要求在簽合同的時候不要去管那些霸王條款,有什么要求要大膽地和開發(fā)商提,為什么不提啊,我掏錢給你,就要理直氣壯的,為什么要委屈自己讓步啊,所以,要提,一定要提,要將自己的不滿意消除在合同簽訂前,否則,簽完了你再后悔,晚了。就記住一句話,信什么也別信開發(fā)商那張嘴。除非他像《火星沒事》里,徐崢演的那個被施法后吐出內幕的地產老板一樣,不由自主地把內幕講出來,否則的話,再多的許諾都是空的,最要緊要落到紙上,白紙黑字,弄明白了。
把廣告寫進合同
樓盤靠什么吸引人,廣告排第一。這些個廣告多種多樣,真是亂花漸欲迷人眼,像什么“小鳥告訴我,家在林語匯”,強調生態(tài)環(huán)境好的吧;“臨湖50米”,強調臨水的位置的吧;“原味江南生活”,強調風格的吧,多了去了。但是作為一個精明的購買者,你得撥開這些花里胡哨的陷阱,看到廣告的實質——吸引人購買。我有一個在房地產公司做了很多年銷售策劃的朋友,他做了無數次的文案與推廣,最近得出一個“精辟”的結論:廣告不一定完全要與現實相符,有那么一點不符的,只要在售樓廣告上印上“本廣告僅供參考,具體以合同為準”,就萬事大吉了,也不用承擔什么夸大事實的責任,“我都說了僅供參考了,合同才是準確的啊。雖然說這行字很小、很不起眼,但是有啊,不信,你看,在這個右下拐角,黑色的這行小字?!甭牭竭@話,郁悶吧,但是這就是現在開發(fā)商常用的伎倆,一定得小心了,拿到廣告?zhèn)鲉沃?,一定要上上下下、前前后后、左左右右地看個遍,連犄角旮旯都不要放過,說不定這話就隱藏在哪兒呢。如果沒有這話,那這傳單,你可得保存好了,要是真買了這兒的房子,出現啥不符的問題,這還能是個憑證呢。為什么廣告都是這么華而不實的東西,這就很有說道了。這其中,最讓人郁悶的就是本來應該代表公信力的媒體卻成了地產商的吹鼓手。曾經有一位房地產老總羅列過他一個周末的行程:上午接受某某商報的記者采訪,中午又和某雜志房地產專欄的主編共進午餐,下午則是在某茶館請某電視臺廣告部主任喝茶,晚上則是和某電臺的副總吃飯。這滿滿當當的行程再加上七位數以上的費用,全部都是為了兩個字——廣告。于是,錢到位了,人找好了,臭水溝就變成了清澈的小溪,陽光、綠地、海景成了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宣傳。所有的房地產商都花錢了,那怎么凸顯花的錢更多的,于是就有了所謂的“明星樓盤”的評比,這在現在的報紙、電視臺廣告中那是層出不窮,有可能名字不一樣,但是本質都是一樣的,就是給花錢多的金主做個宣傳。至于這金主,這樓房到底蓋得怎么樣,沒人關心,前不久,北京就有一個美麗園,剛剛被評為“明星樓盤”,就因為樓板有裂縫被人告上了法庭。這絕不是一個特例,類似的事情還有很多。
當然,話說回來,我們當然不能因為這個擔心,就因噎廢食,不買了不是,所以買還是要買,但是一定要注意,不能做了冤大頭。2003年的時候,我國就有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出臺,當廣告內容符合某些條件,廣告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應當視為合同內容,開發(fā)商必須要遵守。當然,咱們不都是專業(yè)的法律人士,界定不清楚這個樓盤廣告到底是不是符合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的“條件”。那怎么辦呢?最最笨、也最最保險的做法就是要求開發(fā)商將廣告內容直接寫進合同里了。如果在你的堅持要求之下,開發(fā)商還是不同意,就表明他心里肯定有鬼了,這房子肯定有貓膩,你還是另做打算為好,不要明知是陷阱還傻傻地跳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