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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行外”商人的衍生與發(fā)展

洋行之王 作者:劉詩平


06 “行外”商人的衍生與發(fā)展

就像在東印度公司的卵翼下成長出散商來一樣,在廣州十三行商人之外,也另有很大一部分“行外”商人存在。這些被稱為“小商鋪”的行外商人,最早時被允許售予外國商人一些零星的個人用品。不過,一些行商常常同小商鋪建立聯(lián)系,并允許替這些“行外”商人從他們的商行起運貨物。逐漸地,一些“行外”商人愈做愈大。而在廣州的英國或印度散商也發(fā)現(xiàn),同這些“小商鋪”做絲、土布甚至茶葉等大宗貨物的生意更有賺頭。

在里德?比爾行的商業(yè)來往信函中,就有一封信通知一個馬德拉斯商人說,他的包括細洋布在內(nèi)的印度布匹和紅木,已經(jīng)售予“不愿意在生意中露面的行外人,稅款已經(jīng)交予向我們征稅的保商”。1801年,里德?比爾行的一封信中說:“從行外商人購買貨物已經(jīng)成了此間一個長久的和普遍的習(xí)慣,尤其是購買普遍所謂的‘藥材’(大黃、肉桂、樟腦等),他們做這一類貨物的生意比行商多得多。從行商那里我們不能這樣便宜地取得這一類東西,這種交易常常要受暫時的取締。這個口岸的法律的確并不完全許可這種交易――行外商人必須用行商的執(zhí)照或名義裝運貨物――可是,習(xí)慣卻承認它,甚至可以用真正賣主的名義申請通事和行商起運貨物,因為他們從這種生意取得規(guī)費,對于這種生意也就默許了?!?801年11月6日,1822年渣甸的日記表明,他初次僑居廣州時,從行外商人手里買進的貨物要比從行商那里買的多。

總督、巡撫或粵海關(guān)監(jiān)督時常采取行動嚴(yán)厲打擊和取締這種破壞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小商鋪出售“中國貨”能比行商便宜得多,是因為他們不需向行商那樣承擔(dān)賦稅負擔(dān)。英國散商繼續(xù)同“行外”商人廣泛地交易,使行商合法的壟斷利益受損。而對清政府而言,也同樣是一種威脅,因為英國散商與行外商人所廣泛交易的商品,正是日漸增多的鴉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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