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0.3 驅走鯊魚施奇招

資本的博弈 作者:呂波


在公司章程中設置反收購的條款,常稱為驅鯊條款,是公司對潛在收購者所采取的一種預防措施。由于反收購條款的實施會直接或間接地提高收購成本,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會迫使收購方望而卻步。如圖10.4所示。

圖10.4驅鯊條款

驅鯊條款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第一,董事輪換制條款。

董事輪換制是指根據(jù)公司章程規(guī)定,每年只能輪換1/3(或其他比例)的董事。這意味著即使并購者擁有公司絕對多數(shù)的股權,也無法對董事會作出實質(zhì)性改組,難以獲得對董事會的控制權。此外,由于原來的股東掌握著多數(shù)表決權而控制著公司,因此即使公司被惡意收購,他們還可以決定采取增資擴股或其他辦法來稀釋收購者的股票份額從而達到反收購的目的。比如新浪董事會采取的是鉸鏈型結構,即新浪董事會共有9名成員,設有補償委員會(陳丕宏、陳立武、段永基)、審計委員會(陳立武、曹德豐、張懿宸)、股份管理委員會(姜豐年、汪延)。董事會的9名董事共分為三期,任期3年且任期交錯,每年只有一期董事任職期滿,進行新的董事選舉。因此,如果收購方不能重組新浪董事會和管理層,那么哪怕他有再多的股份,也等于沒有收購,因為沒辦法實施改組和展開新的戰(zhàn)略。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112條、第115條規(guī)定,股份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豆痉ā返?17條規(guī)定,董事會有1/2董事出席即可舉行,決議經(jīng)全體董事的過半數(shù)通過即可。按照這些規(guī)定,在原來的董事占董事會多數(shù)時,董事會可以通過行使職權來開展亡羊補牢式的反收購活動。

當然,根據(jù)《公司法》,收購者改組董事會還是有章可依的?!豆痉ā吩诘?04條還規(guī)定,有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公司必須召開股東大會?!豆痉ā返?03條規(guī)定,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選舉和更換董事,修改公司章程,等等。根據(jù)這些規(guī)定,收購者可請求召開股東大會,通過股東大會先行修改公司章程中關于分期分級董事會制度的規(guī)定,然后再行改選董事。

第二,超級多數(shù)條款。

超級多數(shù)條款是指根據(jù)公司章程規(guī)定,公司的合并需要獲得絕對多數(shù)股東的贊成票,并且這一反收購條款的修改也需要絕對多數(shù)的股東同意才能生效。超級多數(shù)條款一般規(guī)定,目標公司被收購時必須取得2/3或80%以上的投票權,甚至高達90%以上。因此,如果惡意收購者想要獲得具有絕對多數(shù)目標公司的控制權,那么通常需要持有目標公司很大比例的股權,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收購成本和收購難度。

第三,限制股東表決權條款。

為了更好地保護中小股東,也為了限制收購者擁有過多權力,企業(yè)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加入限制股東表決權的條款。限制股東表決權的辦法通常有兩種:一是直接限制大股東的表決權,比如規(guī)定股東的股數(shù)超出一定數(shù)量時,就限制其表決權;或者合幾股為一股的表決權;或者規(guī)定每個股東表決權不得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一定比例數(shù)(如1/5)。二是采取累計投票法,投票人可以投多個候選人的票,也可以將票全部投給一人,從而保證中小股東能選出自己的董事。

第四,訂立公正價格條款。

所謂訂立公正價格條款,就是要求出價收購人對所有股東支付相同的價格。有些收購者使用“二階段出價”方法,即以現(xiàn)金先購股51%,另外再用債券交換剩下的49%股票,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因為怕收到債券而會爭先把股票低價賣出。為避免收購者使用此招來分化被收購公司的股東,被收購者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加上公正價格條款,使股東在售股時享受“同股同酬”的好處。我國《證券法》第85條和第88條規(guī)定:“收購要約中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于被收購公司所有的股東?!薄安扇∫s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期限內(nèi),不得采取要約規(guī)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這些是我國法律對于收購價格的主要規(guī)定。它已表明“二階段出價”在我國是不合法的。我國法律的這些規(guī)定旨在讓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受到公平對待。

被收購公司還可以制定一些可以接受的購買價格,而且這些價格要經(jīng)過股東批準。通常,這些價格都被限制在公司股票交易的歷史水平上,也就是過去3~5年的平均價格水平。許多公平價格條款規(guī)定,一旦報價低于該水平,收購就需要經(jīng)過大部分股東(2/3或75%以上)的同意。

第五,加入限制董事資格條款。

加入限制董事資格條款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公司董事的任職條件,不具備某些特定條件者不得擔任公司董事,不具備某些特定條件者也不得進入公司董事會。通過這些條款可以增加收購方出任公司董事的難度。

第六,普通股驅鯊。

普通股驅鯊是指被收購公司在資本結構之間插入一些防御措施來抵制并購,這些防御措施包括多種普通股、分段投票的普通股以及空白股等。

多種普通股。通常的普通股其每股僅有一票投票權,但在西方國家的公司章程中,可規(guī)定多種普通股可以達到每股擁有十票投票權。如果附帶投票權的多種普通股掌握在內(nèi)部人員手中,那么就可以有效地抵制惡意收購。

分段投票的普通股。普通股票的投票權隨著股東擁有時間的增加而增加。投資者在開始購買股票時,每股僅一票,但投票權可以隨著擁有時間的增加而不斷遞增,每股最高可達到千票投票權。

空白股是指公司發(fā)行一種新的普通股,它的期限和投票權將在以后確定。空白股可以保存下來,一旦需要的時候就可以充分發(fā)揮其威力,挫敗收購者。

第七,設置“拒鯊”觀察者和利用“驅鯊劑”。

“拒鯊”觀察者,是指專門從事觀察和監(jiān)視有惡意收購行為公司早期動向的部門或公司。為了防止被他人惡意收購、自己卻缺乏準備的情況發(fā)生,有的公司在自己公司內(nèi)部設立相應的觀察部門,即反并購部;還有的公司委托外部投資銀行或其他專業(yè)機構來承擔類似職責。“拒鯊”觀察者的主要任務是監(jiān)視本公司股票交易情況和市場變動狀況,力爭掌握持股各方的持股比例變化,及早發(fā)現(xiàn)可能的收購動向,以便企業(yè)及時作出恰當?shù)姆磻?/p>

為了對敵意進攻者進行有效的防御,董事會可以預先召開股東大會,在公司章程中設立一些前面介紹過的條款,增加進攻公司獲得公司控制權的難度,這些條款通常被統(tǒng)稱為“驅鯊劑”條款。企業(yè)常常要求“拒鯊”觀察者積極觀察市場變化,掌握業(yè)界收購與反收購的動態(tài),及時在增加和修改“驅鯊劑”條款方面提出建議和方案,構成企業(yè)反收購的基本防線。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這些條款是在西方國家較常見的反收購措施,但部分條款可能與我國目前的法律制度相左,如限制股東表決權條款、訂立公正價格條款、限制董事資格條款等。


上一章目錄下一章

Copyright ? 讀書網(wǎng) m.ranfinancial.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備15019699號 鄂公網(wǎng)安備 420103020016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