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財物過手留證據(jù)彼此不會傷和氣

青年不可不知:100條法律常識 作者:張世琦


林林患乳腺癌住進了醫(yī)院,家中只有年幼的女兒和年邁的父親。林林的鄰居、同事給她很多關愛和幫助,好友丹丹也熱心地照看林林的女兒。林林認為,丹丹是可信賴、可托付心事的人,便囑咐丹丹在自己身后多關照些自己的女兒。

林林將自己留給女兒的珠寶、首飾等貴重物品交給丹丹,委托其代為保管,同時也留給丹丹部分飾品做紀念。但兩人過手這些財物時,雙方?jīng)]有訂立委托保管協(xié)議,也沒列出財物的品種、數(shù)量清單。隨著林林病情的惡化,丹丹探訪的次數(shù)越來越少,林林心中有種不祥的預感。為了防止丹丹有負自己的委托與信任,林林給老父留下了一份財物清單,囑托老父將財物索回。

林林辭世后,林父想找丹丹要回這些財物,丹丹卻避而不見,老人只好與丹丹對簿公堂。在法庭上,老人出示了女兒寫的財物清單,要求丹丹全部返還。丹丹說,自己保存的物品遠沒有那么多,只承認有其中一少部分。由于老人沒有其他證據(jù)佐證林林所列清單的內(nèi)容,丹丹又否認林林交接物品后開據(jù)的清單,所以,法院只能就沒有爭議的部分財物做出返還的裁決。林老漢最終只拿回了女兒留給孩子的少部分財物,老人嘆息不止、痛心不已……

法律聚焦:直接證據(jù)

在民事訴訟中,證據(jù)就是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根據(jù),即證明民事、經(jīng)濟糾紛當事人權利義務爭議真相的事實。《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guī)定:“證據(jù)有下列幾種:(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陳述;(6)鑒定結論;(7)勘驗筆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2條、第76條還分別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由此可見,證據(jù)對于保護自己的權益是多么的重要。

證據(jù)本身不是法律定義,是法學理論上的概念。它是指能直接確定證明對象各種情況的證據(jù)。有直接證據(jù),就能直接確定待證事實,此時,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處于主動地位,占有證據(jù)優(yōu)勢。沒有直接證據(jù),則要靠間接證據(jù)的完整鏈條來說明問題,如此證明要求是很高的,證明責任是很難完成的。當然,在法庭上,當直接證據(jù)互相矛盾時,是不能采納的,只有在證據(jù)經(jīng)法庭質證、審查被雙方認可確系客觀事實、合法時,才能被法庭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所以,訴訟主張的成立與否,完全取決于證據(jù)的質量及效力的高低。

案例警示:

(1)財物過手留憑據(jù)

國人歷來有輕權意識,特別是親戚、朋友、熟人之間的財物交往,很多不要憑據(jù)。有這種輕權意識的人誤認為,似乎親情、友情、交情會因一紙憑證受到冒犯、屈辱、不敬,于是他們只好將寶押在對方能恪守誠信的希望上,自己則位于權益沒有任何保障的懸崖邊。這不僅十分荒唐,也十分危險。親朋中也不乏問題股、垃圾股,一旦被這些股套牢,損失的豈只是財物,最終親情、友情也一齊賠光。在社會上,親人朋友為財反目,見利忘義的例子并不少見,切不要以為自己不會攤上此事而錢財過手不留余地。因此,每當財物過手時,為防變故,應當寫下明確、詳細的憑證。國人常自謙、自嘲地稱此舉為“先小人后君子”。事實上,有此舉者并非小人,但此招法卻能防小人。美好的希望畢竟代替不了現(xiàn)實,客觀事實總是勝于雄辯。當你手中有證據(jù)時,總不會人財兩空。當你赤手空拳,空口無憑時,你注定人財俱失,滿盤皆輸。

(2)突破面子束縛

國人歷來看重面子,社交往來講究給人面子、給己面子。在對待財物上,你小心翼翼、認真謹慎,不僅顯得小氣、不夠意思,還給人“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之嫌。于是為了他人痛快、舒服,自己不得不“死要面子活受罪”去淡化權利,放松防范,使自己處于被動狀態(tài)。

(3)小心沒大錯

防范不是不敬,謹慎也不是不恭。實際上,對自己的利益都不負責的人,很難取得他人的信任和恭敬。誠信既靠自律,也需他律。沒有一定的監(jiān)督和約束,人們的誠信意識就不會提高。當你和誠信度不摸底的人打交道時,小心防范是最基本的要求。此舉也會使對方明白,言而無信是損人不利己的,或是難以成功,或是得不償失??傊?,小心無大錯。小心會使人少犯或不犯錯誤,免除不必要的財物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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