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錯業(yè)已鑄成,作為一個公眾公司,榮智健應該第一時間將公司的虧損情況公布給投資者,提醒投資者規(guī)避風險,但在巨額虧損面前,榮智健已經亂了陣腳。他就像一名小學生一樣,先是掩蓋住錯誤,然后去找“奶爸”求援;后來,又將責任推卸給下屬,聲稱自己對投資澳元金融衍生品完全不知情;再后來,又被人發(fā)現(xiàn)在9月12日至10月17日期間,中信泰富出現(xiàn)巨額“沽單”(賣空),投資者懷疑是榮智健和他的關聯(lián)人利用內幕消息,提前跑路。
2008年9月16日,中信泰富收購一汽豐田4S公司49%股權和凌志4S公司50%股權。在對外公布的通告中,榮智健裝出一副若無其事的樣子,稱“董事們并不知曉公司自2007年12月31日以來在財務和交易上出現(xiàn)的任何重大不利變動”。
但是到了10月20日,中信泰富突然發(fā)布盈利預警,因炒外匯公司產生155億元的虧損。令人不解的是,公司董事們在9月7日就已經知道澳元合同可能帶來巨大虧損。
這一番前后矛盾的說法,讓中信泰富名譽掃地。既然金融衍生品合約是在7~8月間簽訂的,董事們在9月7日就已經知道損失情況,為什么在9月16日才發(fā)布那樣不負責任的通告?
榮智健推說自己不知道,是下面的財務人員擅自簽訂的合約,這樣的解釋更加讓公眾不滿意,這是把普通投資者都當成了傻瓜的說法。榮智健作為公司最高領導人,連賬面上這么大一筆交易都不知道,這顯然讓人難以理解。況且,數(shù)十億資金在公司賬面上走動,在一個規(guī)范、嚴謹?shù)拇蠊纠锩?,如果沒有領導的簽字,能夠隨意調動嗎?
榮智健顯然對外說了謊話。更為嚴重的是,他在發(fā)現(xiàn)問題到對外披露問題期間,有可能已經放出消息,讓關聯(lián)人士拋售股票。
港交所的有關沽空數(shù)據(jù)也顯示,中信泰富股票在9月份的沽空數(shù)量日平均約十多萬至數(shù)十萬股;但10月份股份沽空規(guī)模顯著增加,多個交易日出現(xiàn)逾百萬股的沽空,如10月10日沽空數(shù)量便高達340多萬股,停牌前的10月17日也達128萬股。
另外,巧合的是,誘使中信泰富簽訂外匯累計期權引起巨虧的13家銀行之一的匯豐銀行,竟然也出現(xiàn)幫助客戶減持中信泰富股票的動作。根據(jù)港交所中央結算持股記錄,9月5日匯豐銀行代客持有中信泰富5.456億股,但到10月17日其持股量則降至5.284億股,減持的股份約1700萬股。
種種跡象表明,作為中信泰富的關聯(lián)人士,以及這些與中信泰富簽訂過合作條約的國際投行,它們已經利用內幕消息提前出貨,而中小投資者因為信息不對稱,被蒙在鼓里而遭受了巨大損失。
香港不是內地,作為上市公司主席,榮智健必須為自己不負責任的行為付出代價。
10月22日,香港證監(jiān)會、香港證券交易所對中信泰富事件展開調查,作為榮智健的好搭檔,中信泰富董事總經理范鴻齡暫時離任證監(jiān)會及港交所公職。10月27日,范鴻齡被暫停行政會議、積金局職務及其他公職。
2009年1月2日,包括榮智健在內的17名中信泰富高層接受香港證監(jiān)會調查,這其中包括榮智健、范鴻齡、李松興、榮明杰、莫偉龍、李士林、劉基輔等10位執(zhí)行董事,以及張偉立、何厚浠、德馬雷、何厚鏘等7位非執(zhí)行董事。
榮智健之女、中信泰富集團財務部董事榮明芳、原財務董事張立憲和財務總監(jiān)周志賢三人,卻并未受到調查。榮明芳只是被做降職處理,調到了其他業(yè)務部門,張立憲和周志賢請辭。
榮明芳財務部董事的身份,使得各方猜測并懷疑其在此次巨額虧損事件中的角色和責任。
外界普遍認為榮明芳應該是本次“澳元門”事件的直接負責人,但她卻鬼使神差般逃過一劫。
現(xiàn)年37歲的榮明芳畢業(yè)于美國斯坦福大學,主修經濟學,畢業(yè)后隨即到中信泰富工作,至今已13年。她還兼任中信泰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副主席,以及東區(qū)海底隧道公司董事??芍?,榮智健對榮明芳的喜愛超過了對兒子榮明杰、榮明棣。
中信泰富在香港交易所披露的對澳元買賣合約的銀行確認函件顯示,公司現(xiàn)任財務董事莫偉龍(Vernon Moore)曾在2007年11月以及2008年8月、9月、10月間五次簽字確認了這些合約。其中,2007年11月7日,與東方匯理銀行合約上署有Vernon Moore及Francis Yung(榮智健女兒榮明芳的英文名字)兩個簽名。
這一點可以證明,榮智健不可能事前完全不知曉公司正在做澳元金融衍生品投資。按照正常的業(yè)務流程,榮明芳向董事副總經理張立憲匯報工作,張立憲向榮智健匯報工作。如果合約條款有違公司利益,張立憲就此打住,不再將相關情況向榮智健匯報,榮明芳肯定會向榮智健匯報情況。
而且榮明芳作為財務部門的最高負責人,完全了解公司的資金調動情況,如果張立憲擅自調動公司資金,榮明芳一定會向榮智健匯報,從而加以制止。但是,中信泰富在澳元金融衍生品投資過程中,合同簽訂得如此痛快和順利,說明肯定是得到了榮智健、范鴻齡的授意,不然,張立憲是無法調動中信泰富資金的。
榮明芳作為財務部董事在相關合約上簽字,說明她自己是認可這個合約的,作為中層管理人員,憑她個人是無法決定如此重大的合約的,而可能性只有一種,那就是高層授意。
其實,“澳元門”事件中最應該被追究責任的是榮智健本人,張立憲、榮明芳等人只不過是替罪羊而已。
董事總經理范鴻齡一直為榮明芳辯解,稱榮明芳在事發(fā)時不是董事局成員,只是高級管理層,而且作為財務部主管,向張立憲匯報。張立憲的職位雖然是副董事總經理,但一直負責中信泰富的財務工作。公司內部調查顯示榮明芳對此次事件負有責任,但并不是最大責任,事發(fā)后榮明芳已遭公司內部紀律處分,包括調離財務部,降級以及減薪。
香港的輿論之所以炮轟榮明芳,是因為她在以往的商業(yè)行為中,存在很多傷害香港民眾情緒的動作。
與哥哥榮明杰低調的處事方式不同,榮明芳的做事風格非常強勢,她并不在意別人對她的看法,認為“別人的意見是他自己的看法”。這種性格與榮智健極為相似。
2005年榮明芳順利使其掌管的香港東區(qū)隧道成功提價。當年,香港經濟仍處于低迷狀態(tài),東隧申請加價未能得到特區(qū)政府批準。榮明芳帶領公司以合約中規(guī)定合理經濟回報率達15%為由,啟動合約中的仲裁機制,把加價申請交予國際仲裁,結果勝訴,獲裁定回報率應達15%~17%之后,東隧瘋狂加價67%,這讓榮智健非常滿意。
東區(qū)隧道雖然在商業(yè)利益上獲得了較高的回報,但是在社會效益方面卻差強人意,為此事,香港各界對中信泰富和榮明芳一直耿耿于懷。
就在中信泰富陷入虧損困境時,香港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副主席鄭家富向政府提議,出資35億~50億港元回購東隧,再用20億~30億港元回購西隧??梢姼廴藢τ谶@兩條隧道是多么在意。
在輿論的持續(xù)炮轟下,香港警方開始介入中信泰富的調查。2009年4月3日上午9時半,香港警務處商業(yè)罪案調查科(Commercial Crime Bureau,CCB)探員到達中信泰富在香港金鐘大廈的辦事處搜查,要求公司董事提供相關資料來配合其調查公司在外匯合約事件中是否存在違規(guī)行為。
商業(yè)罪案調查科是香港警方專門負責處理商業(yè)罪案的機構。該科負責處理的商業(yè)罪案包括行騙案件(只接辦數(shù)目超過50萬港元的騙案),偽造文件、任何國家的偽造貨幣、旅行支票及信用卡的調查。
CCB要求該公司就2007年及2008年簽訂的外匯合約,以及由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3月16日發(fā)出的商業(yè)信函提供若干資料,以調查是否有違規(guī)行為,包括公司董事做出虛假陳述及普通法提及的串謀欺詐。
3日下午5時左右,一輛小型車駛入金鐘大廈。接著,兩名商罪科工作人員以手推車載著兩箱物品進入停車場大堂,其后車子載箱離開。約1個小時后,又有數(shù)名佩戴證件的人士進入電梯大堂,并取出多個膠箱,還有一些紙皮箱。
如果警方的調查證據(jù)確鑿,榮智健將面臨牢獄之災。警方集中搜查中信泰富的兩項內容:“公司董事作出虛假陳述和串謀欺詐”,如果調查確認屬實,則兩項罪可最高行獲10年以上的刑罰。
根據(jù)香港法例第115章第42條“虛假陳述、偽造文件、使用及管有偽造文件”,任何人做出或安排做出明知為偽造或自己亦不信正確的陳述或申述,即屬違法,最高可處監(jiān)禁14年;而串謀欺詐的最高刑罰同樣可監(jiān)禁14年。
《盜竊罪條例》第21條規(guī)定,公司董事就其公司事務,發(fā)表可能是誤導、虛假或欺騙的書面陳述或賬目,即屬于犯罪,根據(jù)公訴程序定罪后,可判決監(jiān)禁10年。
不過現(xiàn)在香港證監(jiān)會、港交所和香港警察局都沒有公布過任何關于榮智健的調查結果。這其中隱藏的玄機可能只有高層人士清楚,畢竟調查榮智健和將他關進監(jiān)獄,這中間的政治意味實在是太重,而且,榮氏家族的影響力和勢力并非一般人所能理解。
在官方對榮智健調查的同時,中信泰富三名小股民控告榮智健本人,在明知虧損的情況下仍發(fā)出財務沒有惡化的聲明,誤導股民購入公司股票而招致?lián)p失,并向其索償。小額錢債審裁處應榮要求將案轉交高院審理,但其中兩人因缺乏財力早前放棄訴訟,余下一人也擬向高院申請撤案,榮智健暫時遠離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