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章 包公的臨終遺囑

包公遺骨記 作者:陳桂棣


位于墓地中軸線前下方左起第二座墳塋,被編為“四號墓”,清理后知道,這是包公的長孫,也就是被崔氏收養(yǎng)的螟蛉兒子包永年之墓。

“五號墓”被掘開后,隨葬器物竟同包永年的“四號墓”一樣,也是清貧得驚人。除當(dāng)時日常使用的銅鏡、銅錢、瓷碗而外,似乎也只比“四號墓”多了一枚銅印、兩件水晶珠和一方硯臺。

從“五號墓”出土的墓志銘上確認,這是包公次子包綬和次媳文氏的合葬墓。包綬夫妻合葬墓的清理,讓世上知道了包公身前身后更多的不為人知的故事。

嘉祐七年,即一○六二年的五月十三日,包公正在樞密院處理軍政要事,突然發(fā)病,被招回家,從此臥床不起。包公心里明白,自己已是兇多吉少,來日不多。他把包綬(當(dāng)時乳名還叫包綖)喚到床前。望著只有五歲還是個頑童的包綬,包公不覺連聲嘆息。

他心里十分清楚,他死后,兒子包綬會受到“蔭補”,繼續(xù)在朝中為官。正因如此,他才格外地放心不下。于是他拿起筆,寫出了自己最想說的幾句話,也算是自己的一份書面遺囑了:

后世子孫仕宦,有犯贓濫者,不得放歸本家;亡歿之后,不得葬于大塋之中,不從吾志,非吾子孫。仰珙刑石,豎于堂屋東壁,以照后世。

他告誡包綬以及后世子孫,一定要以廉潔為本,絕不允許去干那種貪贓枉法的勾當(dāng)。如有了不肖子孫,不準(zhǔn)他進包家大門,死后也不準(zhǔn)埋在他的墓園之中。

遺囑可謂寫出了包公的性格。他還擔(dān)心一紙遺書容易損壞丟失,又明確交代,要把一字一句地刻在石頭上,然后砌到堂屋的墻壁上去,讓世世代代的人都知道,都來監(jiān)督包家子孫的一言一行。誰違背了他的遺愿,就不是他包拯的后人。

包公卒于嘉祐七年庚午,即公元一○六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的夜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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