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作既是一種發(fā)現(xiàn),那么對任何現(xiàn)存結(jié)論的趨同,都不是文學(xué)該有的答案。寫作的真理存在于比人間道德更高的境界里。在中國,最早洞察這個秘密的人,應(yīng)該是王國維先生,他的《〈紅樓夢〉評論》,包含著他對《紅樓夢》的偉大發(fā)現(xiàn)——他把《紅摟夢》稱之為“徹頭徹尾的悲劇”,不僅重新詮釋了悲劇的境界,還使我們認(rèn)識了一種在“無罪之罪”中承擔(dān)“共同犯罪”之責(zé)[3]的文學(xué)倫理。王國維“由叔本華之說”,把悲劇分為三種,我認(rèn)為,他以《紅樓夢》為例對悲劇所作的解讀,即便是在今天也深具啟示意義:
第一種之悲劇,由極惡之人,極其所有之能力以交構(gòu)之者。第二種,由于盲目的運(yùn)命者。第三種之悲劇,由于劇中之人物之位置及關(guān)系而不得不然者;非必有蛇蝎之性質(zhì)與意外之變故也,但由普通之人物、普通之境遇,逼之不得不如是;彼等明知其害,交施之而交受之,各加以力而各不任其咎。此種悲劇,其感人賢于前二者遠(yuǎn)甚。何則?彼示人生最大之不幸,非例外之事,而人生之所固有故也。若前二種之悲劇,吾人對蛇蝎之人物與盲目之命運(yùn),未嘗不悚然戰(zhàn)栗;然以其罕見之故,猶幸吾生之可以免,而不必求息肩之地也。但在第三種,則見此非常之勢力,足以破壞人生之福祉者,無時而不可墜于吾前。且此等慘酷之行,不但時時可受諸己,而或可以加諸人;躬丁其酷,而無不平之可鳴:此可謂天下之至慘也。若《紅樓夢》,則正第三種之悲劇也。茲就寶玉、黛玉之事言之:賈母愛寶釵之婉嫕,而懲黛玉之孤僻,又信金玉之邪說,而思壓寶玉之?。煌醴蛉斯逃H于薛氏,鳳姐以持家之故,忌黛玉之才而虞其不便于己也;襲人懲尤二姐、香菱之事,聞黛玉“不是東風(fēng)壓西風(fēng),就是西風(fēng)壓東風(fēng)”(第八十一回)之語,懼禍之及而自同于鳳姐,亦自然之勢也。寶玉之于黛玉,信誓旦旦,而不能言之于最愛之之祖母,則普通之道德使然;況黛玉一女子哉!由此種種原因,而金玉以之合,木石以之離,又豈有蛇蝎之人物、非常之變故行于其間哉?不過通常之道德、通常之人情、通常之境遇為之而已。由此觀之,《紅樓夢》者,可謂悲劇中之悲劇也。[4]
——這些精妙的言辭,不僅為我們洞開了《紅樓夢》的悲劇秘密,也讓我們對文學(xué)有了全新的理解。因此,王國維的《紅樓夢》的評論,一百年來,就其深刻、準(zhǔn)確而言,無人可及。他指出《紅樓夢》是第三種悲劇,而這一悲劇,并非由幾個“蛇蝎之人”造成的,也非盲目的命運(yùn)使然,而是由《紅樓夢》中的每一個人(包括最愛林黛玉的賈母、賈寶玉等人)共同制造的——他們都不是壞人,也根本沒有制造悲劇的本意,“但由普通之人物、普通之境遇,逼之不得不如是”,這就使這一悲劇既超越了善惡的因由(“極惡之人”),也超越了因果的設(shè)置(“意外之變故”),從而在“通常之道德、通常之人情、通常之境遇”中發(fā)現(xiàn)了一種沒有具體的人需要承擔(dān)罪責(zé)、其實所有人都得共同承擔(dān)罪責(zé)的“悲劇中之悲劇”:“賈母愛寶釵之婉嫕”,“信金玉之邪說,而思壓寶玉之病”,王夫人“親于薛氏”,都屬情理中的事,無可指摘;寶玉和黛玉雖然“信誓旦旦”,但寶玉遵循孝道,服從自己最愛的祖母,也是“普通之道德使然”,同樣無可厚非,這中間,并無“蛇蝎之人”,也無“非常之變故”,每個人都有自己為何如此行事、如此處世的理由,每個人的理由也都符合人情或者倫理,無可無不可,無是也無非,既無善惡之對立,也無因果之究竟;然而,正是這些“無罪之罪”、這些“通常之人情”,共同制造了一個曠世悲劇。曹雪芹的偉大也正在于此——他從根本上超越了中國傳統(tǒng)小說中那種懲惡揚(yáng)善、因果報應(yīng)的陳舊模式,為小說開創(chuàng)了全新的精神空間和美學(xué)境界。
或者說,《紅樓夢》超越了世俗價值,它對中國文學(xué)最大的貢獻(xiàn),就是創(chuàng)造了一種新的文學(xué)道德——人情之美,生命敘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