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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治改革

洪業(yè):清朝開國史 作者:(美)魏斐德(Frederic E.Wakeman,Jr.)著


  吏治改革 當順治皇帝和濟爾哈朗一起動員起一部分滿洲貴族對付那些曾經(jīng)是多爾袞死黨的貴族之時,順治本人又開始了一項認真的工作,旨在整飭吏治,他聲稱吏治的腐敗在多爾袞攝政后期就已存在。順治的這一努力一方面確實以較為正規(guī)的行政體制,甚至以明制,代替了多爾袞攝政時期的權宜之制;另一方面,它又使得順治顯示出極具儒家氣質的改革派君主的姿態(tài),這反過來吸引了滿漢官員對他的支持,他們認為清朝的長治久安,有賴于它能否在民眾眼中維持住它的仁德形象。④皇帝本人在1651年3月27日一道長篇敕諭中,向吏部明確指出了這一點。敕諭表示了他對所報告的官吏貪污腐化現(xiàn)象的憂慮,那些報告提醒順治,除非進行改革,否 則朝廷很可能失去人心。①想到實際上利用職權胡作非為的高級官員可能會將責任轉嫁給下屬,這些低級官員將因此受劾被罰,皇帝特別憂心忡忡。②順治命令吏部調(diào)查這一可能性并嚴格條例,他還將幾個部的尚書互換職位,特別將謝啟光從戶部調(diào)任刑部尚書。③次日,順治斥責戶部濫征商稅、使商旅裹足不前的作法?;实垭坟煹慕Y果,是在5月29日又下詔令,罷免不勝任的吏部官員。④在接下去的幾天里,順治皇帝審閱了所有大臣的人事檔案。⑤ 1651年4月7日,他向吏部宣布檢查結果。至少對他來說,那些官員是令人失望的?;实奂纫延H政,就要求手下官員洗心革面,“克己奉公”。但他們?nèi)匀蛔鞅兹绻?,“未能洗滌肺腸”,“遂致掛欠漕糧三百余萬石”。例如謝啟光在戶部任職七年中,從未徹底核算賬籍。稅糧賬目中存在著巨大赤字,總額達白銀3000萬兩之多。①謝啟光還屢屢不顧關稅原有定額,濫派差役,加倍索求,任意徇私,從而威脅了商人的生計。由于這種違法亂紀的行為,謝啟光被朝廷罷職,永不敘用。②接著,清廷還罷免了其他一些官員,包括內(nèi)院的人員,但是在4月7日被罷免的、官秩最高的那位,不是別人,正是多爾袞的忠實伙伴、大學士馮銓。順治皇帝復審了1645年吳達彈劾馮銓的奏章,雖然他對那些指責并不肯定,但卻由此推斷馮銓“殊失大臣之體”,是一個追求私利的溜須拍馬的家伙,他在重要問題上始終回避表態(tài),以便穩(wěn)保官職。敕書說馮銓“七年以來,毫無建白”,并補充說:“毫無爭執(zhí)!”除了趨炎附勢外,馮銓還被譴責結黨營私,特別是與李若琳“朋比為奸”。這種結黨的目的沒有詳細說明,但這種指責就已嚴重得足以導致朝廷罷免這兩人了。③據(jù)正史載,“(馮)銓既罷,代以陳名夏”。④事實上,罷黜馮銓的 詔書就是陳名夏替順治皇帝起草的。對陳名夏這一行為,馮銓絕不會忘記。①因為實際上,陳名夏取代了馮銓。在罷黜馮銓當天,順治下詔授陳名夏為弘文院大學士。②幾天后,1651年4月10日,順治還任命大學士洪承疇管都察院,為左副都御史,又任命了另一南方名士陳之遴為禮部尚書。③這樣,作為一個區(qū)域性團體,這三人取代了北方大臣馮銓、李若琳和謝啟光。此時,南方人士以及順治皇帝本人都顯然將自己視為改革者的一員,他們將糾正官僚政治中的一些弊病,這些弊病是由他們的前任在多爾袞松松垮垮的統(tǒng)治期間種下禍根的。④多爾袞攝政的最初二三年經(jīng)歷了清朝第一次制度改革的高潮。現(xiàn)在,1652—1655年就要經(jīng)歷第二次改革高潮。改革措施幾乎又全部是由六部的明朝舊臣提出的,順治現(xiàn)在認識到了這些人的 才干,同意他們提出的改良機構的建議。①當時付諸實施的最重要的改革措施之一,是徹底檢修帝國水利系統(tǒng)。②關于黃河水利以及對大運河與淮河堤防系統(tǒng)的管理,在順治初年是由工部負責的。在明朝,運河區(qū)例如徐州這樣的州郡,其官吏確由工部指派,每三年左右為一任。然而,對運河區(qū)管理的實際控制長期以來并不在工部手中。自1450年以來,明朝政府就委任了一名帝國運河專員,兼運河區(qū)總督,這個運河區(qū)包括長江以北七個主要都府(徐州、淮安、揚州等等)。16世紀后半葉起,倭寇開始踐踏長江流域,并沿江北和山東沿海到處燒殺,運河專員還同時兼提督軍務,負責這一地區(qū)的海防。因此,總起來說,運河專員權職甚重,他與工部幾乎平起平 坐,工部委派在這一地區(qū)的掛名官員實際上要向他匯報。事實上,除負責東北地區(qū)防務的帥臣外,這是明朝外官中最有權勢的職位。所以,明廷除授這一重要職位的官員任期都很短,平均一任只有兩年,決非偶然。①隨著清政府將注意力轉向水利和漕糧問題——這當然是關系到清統(tǒng)治安全的最關鍵領域之一,于是就決定擴大負責這方面行政事務的官員的職權,讓其獨立于六部之外,完全與工部及中央有關水利的各官衙分開。這一改組在王永吉指導下進行,他是最有能力的一個貳臣。②王永吉是這樣一批官員的很好的典范:他們在明朝晚期以專長于財政、刑法和災荒賑濟而聲名卓著,到了清朝,他們找到了良機來推行自己早先曾受到挫折的改革措施。王永吉系江南人氏,1625年進士及第,曾任明朝地方的督郵,在知杭州期間最負盛名。當時他主持了一個龐大的工程:修建一道高大的海塘,同時還修建常平倉賑濟災荒。降清以后,經(jīng)順天巡撫宋權推薦,授大理寺卿,1647年,擢工部右侍郎,1651年,改戶部右侍郎。③在戶部任上,王 永吉首先致力于檢查各衛(wèi)所屯地。不過不久他就轉而負責改革黃河與大運河管理的計劃。清廷因此組建了一個特別機構來經(jīng)管兩河事務。這個新機構既不隸屬于工部,也不隸屬于戶部,而是直接向皇帝負責。它的長官為河道總督,河道總督統(tǒng)兵2000人,另有船工、丁夫等人。河道總督衙門駐濟寧(山東),有屬員29人。此外,還在黃河、大運河沿岸置管河道官員30人。①到了下個世紀,河道總督衙門的置立就會被證明是清朝在行政方面的一個成功之舉了。有明一朝,中央的工部與地方上實際管理徭役(或至少掌握著役錢)的官員之間的聯(lián)系已極為薄弱。結果是水利的管理從總體上看已近乎全面崩潰。清廷從前朝繼承而來的水利系統(tǒng)本身一片混亂。在清朝統(tǒng)治的頭10年中,每三年就有兩次以上的河道大決口,造成嚴重水災。②新政府不去徒勞地試圖重建地方官與京城的聯(lián)系,而是英明地決定創(chuàng)設一個中間組織,它越過中央有關部門,建立起自己管理地方水利的機構,這些機構的管河道長官能夠與州縣官員進行直接聯(lián)絡。于是,在河道總督的主持下,這個機構有能力協(xié)調(diào)龐大的水利系統(tǒng),它對京城經(jīng)濟的復蘇,做出了很大的貢獻。而且,它也喚起了水文學家們的熱情。早在明朝的時候,這些人就曾呼吁中央政府支持地方,但卻一直未能鼓起明廷的勁頭來。③尤其是在康熙初年,清廷開始修建龐大的水 利工程。1686年修沖鶴運河,1688年疏浚黃河口,1699年加固江蘇高家堰一段重要的堤壩。①這樣,在明末嚴重失修的黃河下流重新疏通了。此后60年內(nèi),黃河沒有發(fā)生過一次大水災,這對河北平原和淮陰地區(qū)的百姓造福無窮。②另一組重要的建議是關于政府稅收制度的。如上所述,清政府繼承了一套完全過時的賦役簿籍,其中40%以上的田主已經(jīng)下落不明。在明朝絕大多數(shù)時間里,登錄在賦役簿籍上的土地數(shù)量平均約為7億畝。①到 1645年,這個數(shù)字降到僅僅4.05億畝。②1648年,清政府決定通過恢復里甲舊制,來努力使賦役簿籍反映最新的土地占有狀況。③這與清政府另一項關于仿效前明建立世襲職業(yè)戶籍(兵、匠、民),分別承擔賦役義務的政策正好相合。盡管明朝世居其業(yè)的各類人戶早已互相混雜,而且一條鞭法通過賦役合并和田賦征銀的條規(guī),消除了賦役之別,清政府還是決定命令全國各州縣道以明朝舊籍為準,重編賦役冊。這些簿冊由里長匯總,上報本縣,再由縣官上報巡撫和總督,這樣層層上報,直至戶部。④于是, 就如控制地方的里甲制最終應歸總于兵部一樣,與其相應的賦役簿冊在理論上也得一直上報到戶部。①這種利用里甲制來使賦役簿冊反映最新的土地占有狀況的嘗試沒有成功。1649年6月3日,內(nèi)三院得一上諭,它焦慮地談到,一方面有大量土地完全沒有編入地方賦役簿冊,另一方面又有許多流民瀕于餓死的慘境。皇帝因此下詔戶部和都察院,令其通知地方官員務必努力將未入籍的“流民”登錄到賦役簿中。這樣,一旦認定了哪些是有主荒地,另外的無主荒地就能夠分配給其余的“難民”了,這是此前正式頒布的土地開墾制的一部分。②最后,通過鼓勵這種流民的定居墾荒,清政府就不僅僅能開墾出荒地來耕種,而且還可以將地產(chǎn)再次列入政府的賦役簿冊,不過這是后話了。③18世紀中葉,雖然有記載說被開墾地達7.1 億畝,但是在1662年,官府賦役簿冊中所列耕地僅5.5億畝。①很清楚,想要提高官府稅收的效率,暫時還必須想一些別的辦法。②1651年8月1日,刑科給事中、著名御史魏象樞就如何改進政府預算程序,提出了幾項建議。③魏象樞注意到,中央政府對各行省官員所征集的財賦數(shù)額并未做精確的統(tǒng)計,而對地方經(jīng)費開支,也沒有詳細的清單。因此他呼吁由各省布政使對征集的錢物,以及對每一項主要的行政經(jīng)費開支,每年做一完整的統(tǒng)計。這些財政統(tǒng)計報告應編入黃冊,呈送總督,并由總督上奏中央審核。黃冊一到朝廷,就應徹底核查,編成清冊,以便確定中央政府的收支,以及例如鹽利這樣的額外稅入。④次年,即1652年,這一新制付諸實施。盡管此制并不意味著賦役簿籍問題的解決,但稍后,它確實使清政府得以發(fā)現(xiàn)哪兒將出現(xiàn)最嚴重的財政短缺,因此,就可以及時 地予以彌補。①除了建議改善財政統(tǒng)計程序外,魏象樞作為一個御史,還以他的正直無畏而聞名。他對官場腐敗的抨擊,其中一部分就是針對都察院本身的。據(jù)當時的奏章反映,受命出訪的御史常常將自己的公事開支攤到地方官府頭上,接受其他官員的幫助,為自己的起居開銷索取過多的補助,并且隨意接受賄賂。②順治皇帝對這些奏章尤感震驚,從這些奏章看來,似乎他自己的“言官”并不值得信任。1651年5月5日,他在一道詔書中表達了自己的某些憂慮。③因此,盡管他自己已于1651年5月22日離京去熱河圍獵,隨后由陳名夏、洪承疇及陳之遴召集的討論改革都察院制度的會議,無疑是經(jīng)他敕準的。④ ④ 蕭一山認為,因為當時與復明分子斗爭已不是緊迫的大事了,所以清廷才有可能著手整肅行政法規(guī)。浙江和福建已經(jīng)平定,鄭成功部隊和永歷擁立者手下的兵卒是剩下僅有的主要反清武裝。蕭一山:《清代通史》第一卷,第361頁。順便一提,1651年4月9日,孔有德克梧州,這標志著對廣東永歷武裝的一次重大勝利。張其昀編:《清史》,第48頁。 ① 官吏靠常俸無法度日。一個一品官年俸白銀180兩,外加祿米,而一個七品縣官年俸則只有白銀45兩。但平均起來,每位品官光雇傭書手傭人,每年就得花上好幾百兩銀子。京城官吏不像各地行省官,有機會從下屬攫取“暮夜之金”,就只有要么依靠不時由各省送來的“常禮”,要么依靠受賄。因為常禮主要是送給大臣們的,所以最會貪污的常常是那些低級官員。吏部(它用抽簽來注授官職的制度是可由人隨意操縱的)、戶部(它可以在量衡器具上弄虛作偽,更改稅入的計量)、刑部(它可以改變司法程序,以使有利于某一方,而不利于另一方)和兵部(它可以提前給將領們晉級),受賄的機會最多。呂元驄:《1644—1660年清初中國的腐化現(xiàn)象》,第3—5、27—28、33、38—39頁。在雍正皇帝下詔給官吏養(yǎng)廉金之后,18世紀縣官平均的年俸達白銀1000兩左右。侯繼明和李國祁:《清末地方政府的財政》,第573頁。 ② 《世祖實錄》第五十四卷,第3—4頁。因為起初清政府對貪官污吏的懲罰是有區(qū)別的(品官犯貪污罪通常會被放逐或處死,而胥吏則僅監(jiān)禁數(shù)月),所以當一起貪污案子東窗事發(fā)后,常由屬吏承攬罪責,被監(jiān)禁一段時間,出獄后再化名重新跟隨舊主為吏。順治了解到這種情況后,在1655年下詔規(guī)定,對貪污罪的懲罰須依罪行的輕重而定,而不應依罪犯身份量刑。呂元驄:《清初中國的腐化現(xiàn)象》,第25頁。 ③ 《世祖實錄》第五十四卷,第4頁。黨崇雅則反過來從刑部調(diào)到戶部,另外還有幾個部曹的尚書互相對調(diào),包括金之俊從工部調(diào)至兵部,劉余祐從兵部調(diào)至刑部。最初,順治皇帝對于貪官污吏特別嚴厲,1651年,規(guī)定貪污為不赦之罪。順治在位時間很短,但他處理的貪污案比康熙時期還要多??滴踉谖坏臅r間比順治長五倍。呂元驄:《清初中國的腐化現(xiàn)象》,第53、65頁。 ④ 張其昀編:《清史》,第48頁。 ⑤ 同上書,第3786頁。 ① 造成這些財政虧空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江南地區(qū)長年拖欠賦稅。1648年,巡撫土國寶上奏說,沒有足夠的經(jīng)費來運輸蘇州、松江和常熟的稅糧;1649年他又奏請增加江南田賦。這兩道奏章,多爾袞均未同意。這樣,想要按既定稅額征集錢糧或增加稅額的地方官員,得不到朝廷的任何支持。多爾袞顯然不愿意與江南縉紳階級在這個問題上交鋒。鄭克晟:《多爾袞對滿族封建化的貢獻》,第9頁;郭松義:《江南地主階級與清初中央集權的矛盾及其發(fā)展和變化》,第132頁。 ② 《世祖實錄》第五十四卷,第13頁。關于清初私派的例子,見李華:《清代前期賦役制度的改革》,第100—101頁。 ③ 《世祖實錄》第五十四卷,第632—633頁。 ④ 張其昀編:《清史》,第3786頁。 ① 談遷:《北游錄》,第389頁。 ② 張其昀編:《清史》,第3788頁。 ③ 同上書,第48頁。吳偉業(yè)的女婿陳之遴,是著名的海寧陳氏的子孫。海寧位于杭州與江浙邊境的中間。從1500至1900年,陳氏家族出進士31人,舉人103人,貢生74人以及秀才千人。陳氏子孫在科場出人頭地,是以其雄富的家產(chǎn)為基礎的。在16世紀,陳氏靠榷鹽制度積攢了大量財產(chǎn)。當時這個家族最著名的成員是陳與郊,他仕途亨通,官至提督四夷館,但接著在1605年,就因他的兒子參與私鹽販子與巡搏斗哄事件而入獄并被罷黜,以致陳氏財運中衰。不過,陳與郊的兄弟陳與相又努力重建了家業(yè)。然而,真正使陳氏子孫屢屢出任清廷要員的,則是陳與相的孫子陳之遴。陳之遴投降滿洲時年僅40,他可以盼望自己有個光明的未來,與新朝共享好運。他的家族中有13人官至三品以上,而大學士就有三人,包括他自己在內(nèi)。到18世紀末葉,民間普遍傳說乾隆皇帝本人實際上就是陳氏子孫,這部分原因在于乾隆特別喜愛陳宅著名的花園一隅園。陳之遴本人在清廷官運亨通,1645年降清后,即授秘書院侍讀學士。1648年,除禮部侍郎。次年,加右都御史。他的夫人徐燦是著名的女詩人?!顿E臣傳》第九卷,第10—13頁;高陽:《明末四公子》,第57頁;恒慕義:《清代名人傳略》,第96—97頁;傅路德和房兆楹合編:《明代人名辭典》,第180—190頁;《多爾袞攝政日記》,第59頁。 ④ 談遷:《北游錄》,第362頁。 ① 有些改革雖然在經(jīng)濟上產(chǎn)生過極重要的影響,但其建議者則不易考詳。譬如,清代中前期手工業(yè)的發(fā)展,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由于匠役制度的改革所促成的。另一方面,北方手紡織業(yè)的發(fā)展,則是既受到清初河北與山東棉花種植業(yè)擴展的刺激,同時又受到關外紡織品市場開放刺激的緣故。片岡芝子:《明末清初華北地區(qū)的農(nóng)業(yè)經(jīng)營》;顧琳和周錫瑞:《從封建主義到資本主義》,第409—410頁。明朝后期,政府設置有19個官營機坊,雇用世襲匠人織造,或由匠人出銀招人代役。清廷削減了官營機坊數(shù)額,在南京、蘇州和杭州(1645到1651年間,杭州織造處的布機進行了整修)設立了三個織造中心,改用“買絲招匠”之制,即按市價購買生絲,以計件制支付匠人傭金。關于對江南紡織業(yè)的合理化改革,見彭澤益:《清代前期江南織繅的研究》,第91—96頁。雖然在1697年之前,清廷仍在向手工匠人征斂特殊的賦稅班匠銀,到了1726年,賦稅中這一特殊項目則已攤入地畝,世襲人戶的勞役制已經(jīng)廢除。見侯繼明和李國祁:《清末地方政府的財政》,第566頁。景德鎮(zhèn)官窯的經(jīng)營大致也發(fā)生了相同的演變。明朝官窯主要由宦官監(jiān)管,在清朝,世襲工匠制被逐漸廢除,匠人按工種付酬。據(jù)認為,由于匠役的廢除進一步刺激了工匠的生產(chǎn)積極性,由于保證了匠人幾乎所有剩余的紡織品及瓷器等投入市場,清政府促進了社會生產(chǎn)。尤其到了18世紀,經(jīng)濟得到發(fā)展。彭澤益:《清代前期手工業(yè)的發(fā)展》,第1—6、11頁。 ② 17世紀水利系統(tǒng)所遭受的破壞面遠不如元明時期那樣大。在元末明初,河流的外堤和主要的堤壩都毀壞了。而且,在14世紀,受破壞最嚴重的地區(qū)簡直杳無人煙。而在17世紀40—50年代,水利系統(tǒng)的總體結構完整無損,動亂時期的幸存者得以從早先較為安全的避難地返回原居。斐宜理:《起義者和革命者》,第13頁。 ① 黃仁宇:《明代大運河》,第44—51頁。 ② 順治年間,工部不是一個十分重要的部門。漢人尚書是張鳳翔(山東人氏),他仕途多舛。天啟年間,曾任兵部侍郎、保定巡撫。魏忠賢專權期間,他因與東林黨有牽連而被奪職。接著,在崇禎年間官復原職以后不久,又因由他監(jiān)制的一些兵器質量極差而被捕入獄,后復任兵部侍郎。李自成攻陷北京時他在城內(nèi),遭到拷掠追贓。后回老家堂邑,接著又南下參加了福建的南明唐王政權。唐王任命他為浙江及南直隸總督。當清軍攻陷福建時,他就投降了滿人,任戶部侍郎,后遷工部尚書。這主要是一個榮譽性職位?!顿E臣傳》第九卷,第1—2頁。工部實際由侍郎葉初春(1628年江南進士)掌管,他是由州府衙吏出身,而后應薦入流的那種極少數(shù)官員之一。在北京陷落時,葉初春為工部侍郎,他的命運與陳名夏相同,被南京的南明政權入從賊案,不得不到北方逃命。但他很快復任工部原職,頗著政績,直到1652年調(diào)任兵部侍郎?!顿E臣傳》第十二卷,第37—38頁。關于17世紀40—50年代清朝水利系統(tǒng)的重建,參見裴宜理:《起義者和革命者》,第276頁。 ③ 這一時期任戶部左侍郎的是范文程的長子范達禮。談遷:《北游錄》,第376頁。 ① 河道總督衙門系儲才之地,它能夠將原先作為通才培養(yǎng)的文人學士訓練成理財專家。例如,陳名夏中進士時的同年,也是江南同鄉(xiāng)吳國龍曾為總督蔡士英屬官,后來在鰲拜攝政期間,吳國龍在精簡工部管理程序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黃之雋等:《江南通志》第一五○卷,第22頁。參見《貳臣傳》第八卷,第24頁;恒慕義:《清代名人傳略》,第845—846頁;胡昌度:《清代的黃河治理》,第505—507頁。王永吉的兒子王明德還是一名法律專家,在1674年他印行了一部討論刑法的名著《讀律佩觿》。 ② 米勒:《派系斗爭》,第142—143頁。17世紀50年代初以及1670年中國北方兩次出現(xiàn)洪水泛濫,災情嚴重。韓素瑞:《起義背后的聯(lián)系》,第444頁。 ③ 清初主持水利工程最得力的人員之一是朱之錫(1646年浙江進士),他最初是應大學士剛林和范文程之薦出仕的,初授弘文院學士,1657年,除河道總督。在這第二年就發(fā)生一場災難,黃河在山陽(江蘇)決口,洪水從開封向南泛濫,經(jīng)徐州,至宿遷與大運河合流,順流至清江浦,再度決堤泛濫,直至朝東北方向入海。這是中國歷史上黃河的第五次改道,在1855年前黃河河道一直維持這個狀態(tài),于是修整新河床就成為朱之錫的職責。他不僅致力于掃除弊政,以保證對建筑新河堤的人丁物資供應,而且還認識到淮河淤泥對洪澤湖東堤造成的威脅,因而建議修造了兩條渠道,將多余的湖水向東南排到其他湖里,由此,減輕了運河本身的壓力。朱之錫一直擔任河道總督之職,1666年,卒于官任。沿何州郡均立祠祀之。運河流域的百姓稱他為“朱大王”。清廷后來封贈給他一個謚號。恒慕義:《清代名人傳略》,第178—179頁;呂元驄:《翰林院》,第100頁。 ① 這些龐大的建設工程,絕大多數(shù)是由一個關鍵性的人物勒輔主持的,靳輔系奉天人氏、隸漢軍鑲黃旗。他在出任河道總督以前,曾供職于翰林院,當過安徽巡撫、兵部尚書。靳輔招徠了一批出色的幕僚,其中包括著名的治水專家陳潢。靳輔任河道總督的時間為1677年到1692年?!督贤ㄖ尽返谝灰欢恚?38頁。參見米勒:《派系斗爭》,第144—145頁。黃、淮流域水情的演變,最終落入了與明朝相同的循環(huán)模式:初期是重建河堤水壩,繼而向這一地區(qū)移民,各種水利事業(yè)得到了發(fā)展。但對易受水災地區(qū)的控制不夠,私壩日多,以致人口與水利之間出現(xiàn)了不平衡,到18世紀末,水情的危機達到頂峰。接著是在半個世紀以后,由于太平軍入侵對地方造成的破壞,促發(fā)了近乎于全面的崩潰。不過,清朝的這個循環(huán)也有不同之處,那就是它的人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長,以及在我們所討論的這個階段的大部分時間里,有一套運轉得特別有效的行政管理體系。威爾:《中國水利》,第278頁。 ② 胡昌度:《清朝的黃河治理》,第508頁。不過到了19世紀,將黃河與大運河交由同一個官衙負責的體制,可能已經(jīng)妨礙了清政府取得最佳效益。到了那時候,黃河水利已從屬于保持大運河暢通的工作。這樣,清廷就盡全力治理黃河淤塞,防止河水泛濫,生怕那條被視為帝國命脈的大運河因此不能保持貢糧運輸?shù)臅惩?。所以,黃河沿岸的灌溉工程便遭到了輕視,結果損害了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而且,清初河道總督的強有力的管理制度漸漸松馳起來,地方政府對漕運的財政負擔加重了。士兵漕卒船工人數(shù)激增,漕糧的散失和被竊日益嚴重。到19世紀中葉,對大運河的管理幾乎如同對鹽課的管理一樣不可收拾,漕糧的浪費嚴重到每一石實際運到京城的大米的成本四五倍于市價。然而,清廷既然在建立黃河與大運河的聯(lián)合管理上投入了如此巨大的努力,以致干脆就不接受改用海運的意見。順治、康熙年間最初的那些成就的重大影響,加之他們不愿更改“祖宗家法”,都使得嘉慶和道光等皇帝對放棄已經(jīng)變得代價極高的內(nèi)河航道猶豫不決。這條航道已耗盡了江南的財源。詹姆斯·蒙特爾·波拉切克:《19世紀初中國文人政治中的文人團體》。 ① 1578年,中國在冊人口 16692856口,耕地總數(shù)7130976頃。郭松義:《清初封建國家墾荒政策分析》,第115頁。 ② 奧克斯南:《馬背上的統(tǒng)治》,第218頁。1647年,山西巡撫上奏說有荒地75525頃。同年,湖南巡撫報告說當?shù)靥镎膹U,城鎮(zhèn)空寂;在四川,野獸漫游街市,夜入村落。1647年一年,某縣有42人喪生虎口。郭松義:《清初封建國家墾荒政策分析》,第112頁。 ③ 米勒:《派系斗爭》,第72頁。里甲制十戶為一甲,十甲為一里。里長每年應由不同的戶主擔任。里長職在“敦促”其他戶主由里長經(jīng)手向政府交納賦稅,不過里長常常成為政府向這一組人戶征取賦稅的人質。到明朝末年,里甲制度逐漸被地丁合一的賦稅所取代,后者直接分攤于地畝,而不是向介于個體納稅家庭與國家之間的“里”這類中介體征收。沃特:《作為社會政治制度的衙門》,第51—53頁。關于1644年重編賦役簿的最早建議,見李華:《清代前期賦役制度的改革》,第102頁。 ④ 《賦役全書》估計是1646年匯編成書的。它包括各省田賦役錢額、耕地總數(shù)、服役丁數(shù),以及上供錢物數(shù)。它的副本依令發(fā)往各州縣供地方官參考,同時還在各地的孔廟存放一本,以便儒生查閱。所有這一切事實都意味著除加派外,各地仍應用萬歷舊額征斂賦稅。實際上,有時戶部命行省按萬歷舊額征斂賦稅外,仍加派“遼餉”。這就是說,天啟、崇禎年間的加派雖未開征,而萬歷年間的加派卻已開征了。根據(jù)1649年江西巡撫王志佐的一份奏章說,江西民戶因賦斂過重,遺棄田地。他聲稱江西省的荒廢土地已達半數(shù)以上。多爾袞因此下令罷遼餉之征,其時在1649年8月22日。故宮博物院明清檔案部編:《清代檔案史料叢編》第一輯,第152—153頁。參見蕭公權:《農(nóng)村的中國》,第84—85頁。 ① 聞鈞天:《中國保甲制度》,第201—208頁;唐棣:《略論清代的地丁制度》,第47頁。由于中國鄉(xiāng)村地方結構極為復雜,可以預見,這兩種理想的制度到1670年已互相融合,成為一種統(tǒng)一的卻又互相區(qū)別的地方組織:北方的“里社”及旗地的“莊”,南方的“圖長”或“牌頭”。到18世紀初葉,至遲在1709年,這種新的統(tǒng)一的制度干脆就被稱為保甲制。它同時兼有治安和財政兩種職能,將控制地方(每戶公開懸掛印牌)與征斂賦稅結合在一起。咸豐以后,保甲制越來越表現(xiàn)為一種財政組織而不是治安組織,地方警察機構地保局則在替政府維護法制、維護地方秩序方面取代了保甲,地位日重。沃特:《作為社會政治制度的衙門》,第58頁;《中國地方行政的理論與實踐》,第356—365頁;聞鈞天:《中國保甲制度》,第262頁;唐棣:《略論清代的地丁制度》,第 46—50頁。 ② 《世祖實錄》第四十三卷,第509頁,1649年6月3日詔。根據(jù)以前的法令,無主荒地應免費分給農(nóng)民墾種(山東、湖南除外,那兒名義上仍收地價銀)。例如四川,每戶可分耕地30畝,旱地50畝,交換條件是墾戶須入籍。政府保留土地所有權,耕地三年,旱地六年,待產(chǎn)權過渡后才開征田賦。參見郭松義:《清初封建國家墾荒政策分析》,第115頁。 ③ 僅在1652年一年,由于土地荒廢,全國各?。òū敝彪`)損失的田賦就超過銀400萬兩。郭松義:《清初封建國家墾荒政策分析》,第113頁;《江南地主階級與清初中央集權的矛盾及其發(fā)展和變化》,第132頁。 ① 順治年間共開墾土地164263頃,即每年約9125頃??滴跄觊g共開墾273671頃(每年4561頃)。不過,順治年間開墾的大部分土地都變成了軍屯地,農(nóng)民成為屯戶,被迫耕種這些屯田。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提供減稅優(yōu)惠,鼓勵土地所有者自己開墾田地,僅1658年開墾土地的總數(shù)就高達98259頃。郭松義:《清初封建國家墾荒政策分析》,第133—135頁。總的來說,新政府在登記明朝藩王所占土地方面,遠比開墾另外的荒地或隱匿的地產(chǎn)來得成功。到1646年,上報本縣明朝藩王土地總數(shù),已經(jīng)成了縣官們最平常的政務,有時清廷就籍沒這些土地,賦民收租,以充軍費。見故宮博物院:《清代檔案》第四輯,第150—152頁。 ② 黃漢良:《中國的地稅》,第58—60頁。 ③ 魏象樞,山西人氏,滿清首榜進士,1646年會試、殿試及第。恒慕義:《清代名人傳略》,第848—849頁。 ④ 《世祖實錄》第五十七卷。第19—20頁。魏象樞并不是唯一提出實行這種改革的臣僚。從1651年農(nóng)歷八月開始,江南臣僚就不斷上奏,指出江南登錄田地中的不法現(xiàn)象。據(jù)了解,富豪人家通過賄賂官吏,千方百計地使他們的土地逃避登錄,已開墾的土地也未被登記入冊。因此有人提議要進行廣泛而準確的土地測量。西村元照:《清初的土地丈量》,第425—426頁。 ① 馬德林·H·齊林:《火耗歸公》,第7頁。 ② 1648年,六位按察使和御史被革職或貶秩。1649年,按察使周石可以受賄論死。呂元驄:《清初(1644—1660)的御史、攝政王和皇帝》,第84—85頁。 ③ 《世祖實錄》第五十五卷,第13頁。 ④ 張其昀編:《清史》第一卷,第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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