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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地與奴隸

洪業(yè):清朝開國史 作者:(美)魏斐德(Frederic E.Wakeman,Jr.)著


  旗地與奴隸 當滿人剛剛進入北京時,他們就沒收了明朝皇室及北直隸達官顯貴們的土地⑥。那些其田主死于戰(zhàn)事的無主土地或忠明抗清 分子的土地,也被充公了。這種征服前曾是田莊的充公土地,被再分配給滿族的王公或皇室成員。早在1645年就已決定取消口糧配給,自諸王以下,每名滿族成丁分給土地6坰(約42畝)。①1月20日,戶部受命清查北京周圍的土地,包括有主之田。在此地的一些地方,旗人已經圈占了一些無主耕地。那些荒地,再加上重新分配的土地,在4萬多旗人中被分配下去了。②已經占有土地者,在這種圈占的土地中也得到了一份,其多少則依家庭人口而定。而且,滿人被要求與生活在這一地區(qū)的漢人分隔開來,“滿漢分居,各理疆界”。這意味著要實行遷移政策,并導致了廣泛的不滿。一些人直接變成了流民,另一些人則當了強盜。③舊日衛(wèi)所的屯民特別容易成為強盜,因為他們不愿遷到配給了土地的遙遠地區(qū),在那里他們的農具與住房全無保障,只有鋌而走險。同時,爭奪土地的現(xiàn) 象出現(xiàn)了。當?shù)氐臐h族地主聲稱一些被剝奪的土地是他們的,或試圖把被剝奪的佃戶召回到自己的土地上來。這種遷徙發(fā)生在兩個大規(guī)模的依法圈地時期,一次早在1646年,一次在1647年陰歷二月。此后依法的圈占結束了;但事實上,由于移民從遼東源源而來,圈地活動仍在持續(xù)。每當又需要新的土地之時,戶部就要派出一些官員去跑馬占田。他們騎著馬繞地一周,用繩子將地環(huán)圍起來,這塊土地及其上的房屋就成了政府的財產,原先的田主立刻被趕走,他們所有的家產(包括房屋)就直接被旗人占奪了。①當局遇到的一個直接困難,是土地的耕作條件各不相同。得到土地的人可能很快就發(fā)現(xiàn),這些土地原來極其貧瘠,或是他們沒有足夠的勞力來耕種它們以維持生計。于是又決定,那些壯丁少于四人的家庭,可以把土地還給政府,改由政府按月發(fā)給錢糧。進而,又采取了這樣的辦法:把好地上的漢人趕走,分配給旗人,而把旗人不能耕種的薄地分給漢人。②但這仍然不能令人滿意,因為總的說來,滿族旗人沒有以土地維持生計的能力。于是,兩種不同的辦法 被制定出來了,這是兩種不同的土地所有權形式。那些占有不直接附屬于滿人的土地的漢族農民,被命令除地租之外還要對政府承擔搖役與賦稅。這樣,他們就成了其占有的土地的實際業(yè)主,但他們要交納較常規(guī)略高的賦稅,因為這種土地的地租被認為是應高于農民常規(guī)的稅額。當然,這與明代14世紀在江南的官田制度非常相似。其土地已被分給滿族旗人的農民,或其土地被認為是皇莊一部分的農民,盡管田土已被重新分配了,但仍被允許留在那里。他們被認為是滿族地主的佃農。盡管這塊土地實際上由這些漢人耕作,但他們仍被視為某種近于農奴身份的人。實際上,這種佃農中的許多人是喪失了農具與耕牛的窮苦農民。在1648年這一制度最終得到了法律承認之后,他們被叫作“投充”。50000454_0351_0①他們雖然與在東北為滿人耕種田莊的農民那樣的農奴不同,但這些佃戶被假定是自愿投充的,免除了國家勞役,并為滿人承擔了奴仆的勞動。這種制度在1648年和1649年得到了充分的發(fā)展。在開始,這些投充者或是希冀依附旗人以求庇護的農村赤貧或逃犯,或是土地已被圈占但不愿遷走的農民。有時,一些本來無地但占有了別人土地的非法占有者,也前來投充,因為他們相信這樣就可以不必把偷占的土地歸還原主了——他們一般倒也真能如愿以償。②按理說,佃農應僅僅耕田與養(yǎng)畜,但他們中間出現(xiàn)了一種新的人物——莊頭。他們也 是投充者,被滿族地主或旗人挑出來作為代理人,在八旗體制中,其身份相當于“管家”。這種人物顯然頗有權勢,不僅高踞于佃農之上,甚至附近的自耕農也害怕他們,當莊頭強占其土地時敢怒不敢言?!扒f頭”的稱謂可以上溯到明代的田莊;但清代的莊頭看來只是一個被委派的收租人,而非莊園的管理者。就是這種莊頭,每年秋天根據(jù)契約規(guī)定的數(shù)額征收地租,然后將之送交擁有這塊土地的八旗、王公或旗人。很快,滿人旗地制度對北京周圍的漢族農村社會造成了巨大的破壞作用。除了前面說過的那種被迫遷徙外,頻繁的土地易主,也進一步迫使?jié)h人離開了土地或陷入了貧困之中。例如,后來鑲黃、白、紅與鑲藍旗,又用自己旗地內的貧瘠不毛之地,換取了順天、保定、河間和永平地區(qū)的132250坰土地。在1666年,在一次旗地普查之后,又出現(xiàn)了這種辦法,就是讓各旗用其50%以上的不適宜耕作的土地,與其他地區(qū)的土地交換。在1666年鑲紅與白旗便用這種辦法又換來了214805坰土地。據(jù)估計,在清朝統(tǒng)治的最初25年中,至少有27萬頃土地被政府圈占,此外還有7萬頃土地通過投充、托寄也落入了滿人之手。很快,北京周圍250公里以內的優(yōu)質土地,都以這種形式被占有了。①這種活動直到1706年才最后被法令禁止,但1647、1653到1685年禁止私人圈占的命令的發(fā)布,表明這種作法一直持續(xù)到了17世紀末。在曾經爆發(fā)過反 “剃發(fā)”起義的三河,滿人的圈地使已經飽受戰(zhàn)亂之苦的農村經濟更趨凋敝了。由于無田可耕,年輕人在大路上游蕩滋事,膽大者便向路經此地去遼東的過客強索買路錢。甚至在80年代著名的巡按御史彭鵬治理這一地區(qū)時,漢人與旗人中的非法行為依然困擾著這一地區(qū)。在1644年孔希貴以武力平定了這一地區(qū)之后很久,這里又爆發(fā)了起義。①但從長期來看,旗地分配之事很可能使土地所有權平均化了,盡管這最終在后來阻礙了清代中國北部大規(guī)模的莊園式農業(yè)經營的發(fā)展。授予滿人的土地在法律上不能轉讓。但此后不久,滿族旗人的所有權開始喪失了。他們自己并不參預耕種,甚至把收租之事委托給了莊頭,這樣,滿人很快就等于允許圈占土地上的實際所有權發(fā)展了。②此前的勞役變成了“差銀”,變成了地租。莊頭最初由此變成了二地主,后來又通過抵押,最終變成了土地所有者。這種現(xiàn)象是法令禁止的,但到了1745年,至少一半的旗地已落入漢人手中了。③隨著旗地制度最終為傳統(tǒng)農村社會所戰(zhàn)勝,被引入中原的滿族原有的奴隸制度也瓦解了。如同我們看到的那樣,它在1647年被正式廢除,在1648年被短命的投充制度所取代。④但在這一制度發(fā)揮作用時,它也為漢族百姓造成了麻煩。八旗從遼東遷居中國北部的過程,為依附于旗下的漢族奴隸提供了許多逃亡的 機會。①因此,1644年王朝加重了對逃人與窩主的懲罰,但這一政策又導致了許多動亂不安。在1646、1649和1652年,懲罰有所減輕;但這時在兵部而不是在刑部的管理之下,法令的執(zhí)行卻更為嚴格了。②雖然做出了努力以改善旗下奴隸的地位(在1646年,允許家屬與之共同生活;1661年,命令旗人準許奴隸探親),但就有關奴隸的法律的一般效果而言,它妨礙了行政管理的穩(wěn)定。由于在早期的法律之下,逃人的窩主不是被斬首就是被沒為奴隸,成千上萬的人喪了命,或陷身于奴。由于地方官也有緝捕逃人之責,因而他們不愿意實施賑濟,因為他們害怕接受了賑濟的家戶可能窩藏了通緝中的逃人。這一制度逐漸瓦解了。早在1649年,逃人的家屬就可以納金贖罪了。到了1652年,任何漢人都有了贖出被捕獲者的權利。但是,即使在此時,對逃奴的緝捕仍是滿漢之間沖突、摩擦的一個主要原因。③ ⑥ 京城周圍八府的大多數(shù)土地都屬于明朝皇帝或皇親。1502年,帝國全部私有土地的1/7都落入了皇帝之手?;是f由宦官頭目管理??藙诟5拢骸睹鞔幕鹿贆嗔Α?,第141—142頁。在山西,也有許多明王莊和官莊。僅大同周圍即有皇戚4000人之多,然而,當大順軍經過此境時被驅走或殺死不少。參見1644年9月6日姜璜的奏報,故宮博物院明清檔案部編:《清代檔案史料叢編》第四輯,第141—150頁。多爾袞在北京取得政權之后,他命令,屬于明朝勛貴的田地,不能讓新朝的權貴或官員占用。給戶部的這一命令引起震動;而明貴族卻因此一度對滿人表示了很大的支持。這些明朝貴族開始申報自己在京城周圍的田產。一年或更多的時間以后,大量的這種莊田被沒收為旗地了;至1649年,像湖廣這種地區(qū)的明朝國戚也被當作平民一樣對待,甚至被迫服勞役。巴哈那于1649年7月9日奏書,《清代檔案史料叢編》第三輯,第100頁;另見鄭克晟:《多爾袞對滿族封建化的貢獻》,第8頁。 ① 這些土地不具有“封建”的性質,也就是說,旗人不是通過提供兵役而換取土地所有權的。田主死后,田地并不轉授他人,參見阿薩爾·阿里:《奧蘭贊布統(tǒng)治下的莫臥兒貴族》,第64—67頁,莫臥兒的授田制度可以作為比較。 ② 1638年,滿族旗人除了壯丁大約還有56825人,1735年有89735人。至18世紀晚期,滿八旗有約6萬名士兵,蒙古八旗兵1.7萬人,漢八旗兵2.4萬人。八旗士兵及其家屬總共約10萬人。吳衛(wèi)平:《八旗制度的興衰》,第61頁。 ③ 1645年6月8日,多爾袞接到了大量“土寇”的奏報。他讓其大臣解釋,為什么如此眾多的農民變成了不法之徒。10天后,他收到了給事中李士焜的奏書。李在其中談到:都城周圍300里內,大多數(shù)土地已為旗人所占奪,而舊日居民被迫為盜。故宮博物院明清檔案部:《清代檔案史料叢編》第四輯,第48—49頁。關于政府的救濟措施也見同上書,第54—55頁。有些被奪去產業(yè)的人最后落居于遼東。1653年的安置流民法規(guī)定:凡有能力招徠一定數(shù)量流民,在盛京安居樂業(yè)者,習文者授縣丞、主簿,習武者授把總。劉獻廷:《廣陽雜記》,第123—124頁。 ① 這里關于圈地的敘述,根據(jù)的是馬奉?。骸肚宄鯘M族與漢族的社會和經濟沖突》,第335—340頁;黃漢良:《中國的地稅》,第65—71頁;馬伯樂:《明朝的滅亡》,第189—191頁;曹凱夫:《三藩反對滿族統(tǒng)治的叛亂:背景和意義》,第46頁;黃宗羲:《南雷文定》“后集”第四卷,第10頁。大面積受此影響的府有:順天、天津、保定、河間、倉州、永平、宣化、真定和德州。此后幾年中,這些地區(qū)都成了盜賊活動的主要地區(qū)。從理論上說,土地或是皇族或旗人的莊田,或是以六坰為額授給旗人以代替原來每月的錢糧供應。1647年,這種授田數(shù)量在法律上永久化了。但軍官可以另外得到60坰。1649年,從遼東新遷至的民人法定每人授田五坰。而在1650年,這種五坰的授田擴大到了原來的旗人。實際上,直到1669年夏,當康熙皇帝親令停止圈占和授田時,圈地活動才告結束。顧誠:《論清初社會矛盾》,第148、157頁。 ② 最初,土地被滿人圈占的漢民或許可以得到其他地方的土地作為補償,并免稅一至兩年。他們也可以在清明與重陽兩個節(jié)日里回到被圈田地上掃墓。呂元驄:《1640—1660年清初中國的腐化現(xiàn)象》,第46頁。 ① 滿族進京幾年以后,老百姓的牲畜十分缺乏。一頭水牛值銀20兩;一頭大水牛值銀可達30兩。因此,湖南便以人代牛,六或七名男人牽犁耕田,每日可犁三至四畝。勞動強度很大,田卻犁得很淺。謝國楨:《明代社會經濟史料選編》,第5頁。 ② 1647年5月2日,多爾袞聽從戶部建議,禁止“帶地投充”,同時也不許畜奴。《世祖實錄》第三十一卷,第367—368頁;又見《皇朝文獻通考》第二十卷,第1頁。然后,這種現(xiàn)象仍在繼續(xù),直至順治帝親掌政權時才被最后制止。周藤吉之:《清初的投充及其起源》,第32—33頁;托伯特:《清朝的內務府》,第18、84—89頁;曹凱夫:《三藩反對滿洲統(tǒng)治的叛亂》,第46頁。 ① 多爾袞把直隸最東北部的最好田地給了他自己所在的正白旗,雖然這些田地原來應留給鑲黃旗與正黃旗。多爾袞將永平府作為他嫡系的居住區(qū),其目的在于借此控制經山海關進出東北的要道。兩個黃旗分別居住在北京的北部;西部為兩個紅旗;南部為兩個藍旗。在鰲拜的慫恿下,在1666年正白旗與鑲黃旗交換了土地。他是想把東北較好的土地給他自己所在的鑲黃旗。吳衛(wèi)平:《八旗制度的興衰》,第55—56頁;奧克斯南:《馬背上的統(tǒng)治》,第170—175頁;凱斯勒:《康熙》,第46—48頁;米勒:《派系斗爭和清朝的政治整合》,第31頁。 ① 彭鵬:《中藏集》。引自謝國楨編:《清初農民起義資料輯錄》,第50頁。 ② 例如,1653年永平和保定遭受洪水襲擊時,許多滿人輕易地拋棄了田地,寧愿靠政府賑濟的米谷過活,也不愿親自耕種。查慎行:《人海集》第一卷,第2頁;也見吳衛(wèi)平:《八旗制度的興衰》,第97頁。 ③ 村松祐次的《中國北方的滿族旗地》中有詳述。西人甚至貸款給旗人,要他們以旗地為抵押。1751年1月7日,戶部奏報,有些西人暗中成了旗地的受押人。傅樂淑:《1644—1820年中西關系文獻編年》,第188—189頁。 ④ 直到20世紀初,清政府始終對那些逼人為奴者及窩主處以放逐、充邊的懲罰。美杰爾:《清末的奴隸制》,第328—329頁。 ① 甚至在滿人離開遼東以前,他們就與旗內的“包衣”發(fā)生了沖突。這些漢人秘密地結成幫伙。1642年,有這樣一群人逃離了清朝控制地區(qū),隨后轉至山西。謝國楨編:《清初農民起義資料輯錄》,第6頁。據(jù)報在1644年,出現(xiàn)了成千上萬的逃亡包衣。逃民如此之多,以致政府不得不在兵部特設一個機構負責追捕之事。吳衛(wèi)平:《八旗制度的興衰》,第193頁。 ② 例如,1649年5月6日的詔令,見《世祖實錄》第四十三卷,第505頁。 ③ 馬奉?。骸肚宄鯘M族與漢族的社會和經濟沖突》,第343—347頁;《世祖實錄》第二十八卷,第336頁。勒索的機會是相當多的。呂元驄:《1640—1660年清初中國的腐化現(xiàn)象》,第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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