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妮·史密斯(Bonnie Smith)自序?
我研究宋代(960—1279)的家庭、家族和婚姻已有十幾年。撰寫一本以婦女為中心的書的計劃久已有之,但屢屢發(fā)覺有必要事先研究相關題材,如財產法、家庭禮儀和儒家思想。我也在拖延,希望克服一種感覺——關于這個課題永遠沒有令人滿意的方法。我不想掩飾不愉快的事實如買賣婦女、纏足或扼殺女嬰;我也不想用種族中心主義的方式描繪中國的社會性別差異,同時在判斷中隱藏著當代西方標準。作為歷史學家我發(fā)現一般性地描寫“婦女在傳統中國的位置”失之于簡單化,那樣做實質上已經暗示婦女在一定程度上處于歷史以外,她們的生活不受文化、社會、經濟變動的影響。把婦女首先表現為受害者,這種做法經常困擾著我,因為它似乎貶低了她們。難道不是大多數中國婦女都有自己控制的空間嗎?而且不是有些女人——至少有傳說中的暴虐的婆婆——對別人進行相當可觀的控制?我知道許多當時男性作者書寫的史料建筑在我們今天不一定認同的道德前提之上。我能不能找到一些途徑同情地看待各種女性——不止是盡職的兒媳和自我犧牲的母親,還有被嫉恨征服的妻子,不再信任任何人、整日爭寵的妾,以及遺棄孩子而再嫁的寡婦?
盡管懷有疑問,我還是逐漸開始收集本書使用的零散、片斷的史料。我最初的目標是寫一本關于婚姻的學術專論,而且我寫了幾篇有深度的考察婚姻特殊側面的文章。1990年,我終于可以全力以赴寫作本書,我決定放棄專論,準備廣泛考察婚姻塑造婦女生活的方式。進行全面的研究既有挑戰(zhàn)性又令人興奮。正常情況下,當我寫給史學同行看時,我可以把精力限定在史料完備的儒家思想和財產法這類問題上,但是現在為了全方位的理解,我必須介入難以捉摸的性傾向、嫉妒和社會性別象征主義等領域。
嘗試認識更廣闊的總體史使我對研究已經比較成熟的課題產生了新的洞察力;然而,有一個代價就是要使每個專題的論述都不長。用50頁而不是5頁或10頁來處理如離婚、寡婦再嫁或親戚之間聯姻這類專題,當然就有余地做更細致的分析。但是本書很快就寫到難以控制篇幅的部頭,因而未能為初衷服務。因此我不得不寄希望于我對重大問題的簡約將激勵精力充沛的學者們展開更全面的考察。
由于致力于將更大的整體歷史納入研究焦點,我發(fā)現糾纏不休的不知從何入手的問題得到了部分的解決。由于強調語境和婦女的參與,我感覺我能給予婦女應有的描述,同時又不背叛我對歷史復雜性的認知。宋代婦女生活的語境既包括權力的結構,也包括幫她們給自己定位于這些權力結構之內的觀念和符號。它嵌在歷史之內,其特征由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進程塑造并反過來影響那些進程。家族和社會性別體系畢竟不是孤立地存在的。強調婦女的能動性意味著把女人看作行動者。正如男人一樣,女人占有權力大不相同的位置,她們做出的選擇促使家庭和家族體系更新并產生細微的變化。對現存史料的解讀可以把以下內容擺在顯著位置: 婦女回應那些向她們開放的機會,并且或順應、或抵制那些圍繞著她們的機會。
今天的大學教授們不可避免地受惠于那些使他們有時間和資金進行研究和寫作的人們。本書包含的研究始于1983—1984年,是年我在普林斯頓度過,得到美國學術團體理事會中國研究委員會和社會科學理事會的支持。伊利諾伊大學研究部多次提供資助聘請研究助理。謝寶華(Bau?hwa Sheieh)小姐在寫作初期、來秋月(Chiu?yueh Lai)小姐在后期給予幫助。伊利諾伊——淡江大學交換項目獎金使1990年夏天在臺灣的研究成為可能,東亞和太平洋研究中心提供了制作圖片的費用。伊利諾伊大學高等研究中心的獎金使我有時間在1990—1991年專心寫作。那一年我在京都大學人文學部逗留6個月,那兒是搜集資料、反思更大課題的好地方。
我的謝意不僅給予這些研究所,還獻給慷慨地付出時間和參考意見的同事們。孟久麗(Julia Murray)在圖片、弗蘭西絲卡·布雷(Francesca Bray)和盛余韻(Angela Sheng)在婦女的紡織活動方面給我建議。伊利諾伊大學的同事——周起榮(Kai?wing Chou)、托瑪斯· 黑文(Thomas Havens)、桑亞·邁可(Sonya Michel)和羅納德· 托比(Ronald Toby)——在短時間內閱讀了校對稿。我特別感謝所有閱讀過全部初稿的朋友: 賈志揚(John Chaffee)、費俠莉(Charlotte Furth)、皮特·格雷戈里(Peter Gregory)、金滋炫(JaHyun Haboush)、高彥頤(Dorothy Ko)、曼素恩(Susan Mann)、馬伯良(Brian McKnight)、恩·瓦特納(Ann Waltner)和羅賓·瓦特森(Rubie Watson)。他們指出哪兒該多交代些背景,哪兒自相矛盾,哪兒應更有力地展開自己的觀點,這些使我的陳述更清晰。我也感謝用發(fā)言和論文回應本書覆蓋的問題的人們,他們是斯坦福、戴維斯、拉特格斯、哈佛和華盛頓大學研討班的參加者,京都大學古代中國研究組、東京中國婦女史研究組、伊利諾伊大學社會史小組的成員。論文來自“家族人口統計討論會”(阿西洛瑪Asilomar,1987)、“中國社會的婚姻和不平等討論會”(阿西洛瑪 Asilomar,1987)、“早期近代中國的社會和文化史討論會”(臺北,1990)、“中華帝國晚期家庭和政治進程討論會”(臺北,1992)。最后,我愿感謝我的中國婦女史研討班的學生,他們對這個課題付出了熱情,并且愿意從幾乎任何角度討論各種問題。
我研究宋代(960—1279)的家庭、家族和婚姻已有十幾年。撰寫一本以婦女為中心的書的計劃久已有之,但屢屢發(fā)覺有必要事先研究相關題材,如財產法、家庭禮儀和儒家思想。我也在拖延,希望克服一種感覺——關于這個課題永遠沒有令人滿意的方法。我不想掩飾不愉快的事實如買賣婦女、纏足或扼殺女嬰;我也不想用種族中心主義的方式描繪中國的社會性別差異,同時在判斷中隱藏著當代西方標準。作為歷史學家我發(fā)現一般性地描寫“婦女在傳統中國的位置”失之于簡單化,那樣做實質上已經暗示婦女在一定程度上處于歷史以外,她們的生活不受文化、社會、經濟變動的影響。把婦女首先表現為受害者,這種做法經常困擾著我,因為它似乎貶低了她們。難道不是大多數中國婦女都有自己控制的空間嗎?而且不是有些女人——至少有傳說中的暴虐的婆婆——對別人進行相當可觀的控制?我知道許多當時男性作者書寫的史料建筑在我們今天不一定認同的道德前提之上。我能不能找到一些途徑同情地看待各種女性——不止是盡職的兒媳和自我犧牲的母親,還有被嫉恨征服的妻子,不再信任任何人、整日爭寵的妾,以及遺棄孩子而再嫁的寡婦?
盡管懷有疑問,我還是逐漸開始收集本書使用的零散、片斷的史料。我最初的目標是寫一本關于婚姻的學術專論,而且我寫了幾篇有深度的考察婚姻特殊側面的文章。1990年,我終于可以全力以赴寫作本書,我決定放棄專論,準備廣泛考察婚姻塑造婦女生活的方式。進行全面的研究既有挑戰(zhàn)性又令人興奮。正常情況下,當我寫給史學同行看時,我可以把精力限定在史料完備的儒家思想和財產法這類問題上,但是現在為了全方位的理解,我必須介入難以捉摸的性傾向、嫉妒和社會性別象征主義等領域。
嘗試認識更廣闊的總體史使我對研究已經比較成熟的課題產生了新的洞察力;然而,有一個代價就是要使每個專題的論述都不長。用50頁而不是5頁或10頁來處理如離婚、寡婦再嫁或親戚之間聯姻這類專題,當然就有余地做更細致的分析。但是本書很快就寫到難以控制篇幅的部頭,因而未能為初衷服務。因此我不得不寄希望于我對重大問題的簡約將激勵精力充沛的學者們展開更全面的考察。
由于致力于將更大的整體歷史納入研究焦點,我發(fā)現糾纏不休的不知從何入手的問題得到了部分的解決。由于強調語境和婦女的參與,我感覺我能給予婦女應有的描述,同時又不背叛我對歷史復雜性的認知。宋代婦女生活的語境既包括權力的結構,也包括幫她們給自己定位于這些權力結構之內的觀念和符號。它嵌在歷史之內,其特征由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進程塑造并反過來影響那些進程。家族和社會性別體系畢竟不是孤立地存在的。強調婦女的能動性意味著把女人看作行動者。正如男人一樣,女人占有權力大不相同的位置,她們做出的選擇促使家庭和家族體系更新并產生細微的變化。對現存史料的解讀可以把以下內容擺在顯著位置: 婦女回應那些向她們開放的機會,并且或順應、或抵制那些圍繞著她們的機會。
今天的大學教授們不可避免地受惠于那些使他們有時間和資金進行研究和寫作的人們。本書包含的研究始于1983—1984年,是年我在普林斯頓度過,得到美國學術團體理事會中國研究委員會和社會科學理事會的支持。伊利諾伊大學研究部多次提供資助聘請研究助理。謝寶華(Bau?hwa Sheieh)小姐在寫作初期、來秋月(Chiu?yueh Lai)小姐在后期給予幫助。伊利諾伊——淡江大學交換項目獎金使1990年夏天在臺灣的研究成為可能,東亞和太平洋研究中心提供了制作圖片的費用。伊利諾伊大學高等研究中心的獎金使我有時間在1990—1991年專心寫作。那一年我在京都大學人文學部逗留6個月,那兒是搜集資料、反思更大課題的好地方。
我的謝意不僅給予這些研究所,還獻給慷慨地付出時間和參考意見的同事們。孟久麗(Julia Murray)在圖片、弗蘭西絲卡·布雷(Francesca Bray)和盛余韻(Angela Sheng)在婦女的紡織活動方面給我建議。伊利諾伊大學的同事——周起榮(Kai?wing Chou)、托瑪斯· 黑文(Thomas Havens)、桑亞·邁可(Sonya Michel)和羅納德· 托比(Ronald Toby)——在短時間內閱讀了校對稿。我特別感謝所有閱讀過全部初稿的朋友: 賈志揚(John Chaffee)、費俠莉(Charlotte Furth)、皮特·格雷戈里(Peter Gregory)、金滋炫(JaHyun Haboush)、高彥頤(Dorothy Ko)、曼素恩(Susan Mann)、馬伯良(Brian McKnight)、恩·瓦特納(Ann Waltner)和羅賓·瓦特森(Rubie Watson)。他們指出哪兒該多交代些背景,哪兒自相矛盾,哪兒應更有力地展開自己的觀點,這些使我的陳述更清晰。我也感謝用發(fā)言和論文回應本書覆蓋的問題的人們,他們是斯坦福、戴維斯、拉特格斯、哈佛和華盛頓大學研討班的參加者,京都大學古代中國研究組、東京中國婦女史研究組、伊利諾伊大學社會史小組的成員。論文來自“家族人口統計討論會”(阿西洛瑪Asilomar,1987)、“中國社會的婚姻和不平等討論會”(阿西洛瑪 Asilomar,1987)、“早期近代中國的社會和文化史討論會”(臺北,1990)、“中華帝國晚期家庭和政治進程討論會”(臺北,1992)。最后,我愿感謝我的中國婦女史研討班的學生,他們對這個課題付出了熱情,并且愿意從幾乎任何角度討論各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