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兩代的主要晉升道路是通過教育和文官考試制度。明代的多數(shù)教育機構都是私人辦的,在清代它們逐漸受國家官員的控制。雍正時代,一系列省一級書院受政府之命建立起來,由國家給予津貼。[1] 后來的乾隆時代是以宮廷用敢作敢為的方式關心學術活動著稱,這種關注既采取了慷慨庇護制的形式,也采取了大興文字獄的形式。雖然國家還沒有直接控制省一級書院課程,但政府創(chuàng)辦這些書院的一個公開的目的(用雍正帝的話說)是“黜浮崇實”和杜絕考試制度中的“流弊”。[2] 乾隆時代文字獄的重點在于貶斥有關北方和西北邊境問題以及關于陸海軍事防務問題的學術著作。[3] 雖然文字獄時期的種種限制在1800年以后已迅速減弱到微不足道的程度,但自十九世紀以來,很大數(shù)量的書院在政府控制和檢查制度的雙重壓力下已蛻化成為專門教授科場文字的技術學校了。當時批評這一點的人舉出了許多的理由,其中一種理由是,由于靠個人推薦和靠行賄以獲取教職起了重要作用,致使教學質量下降;一種理由是指過分重視了考試的及第與否。[4]
考試性質的變化也是求職的競爭日趨激烈的反映。一方面,受教育機會越來越增加,也越來越規(guī)范化。其次,地方書院網建立以后,學生可以離開本鄉(xiāng)本土求學,這無疑在更多的人口中培養(yǎng)了希求上進發(fā)跡的愿望。在中國新開發(fā)的地區(qū),升遷的機會更是有增無已。但就總的趨勢來說,特別是在富饒而人口稠密的東南地區(qū),上升的機遇則是每況愈下的。[5]
在十九世紀社會中取得成就的合法道路上的這些滯礙,即教育和文官制度中的問題,促使人們訴諸非法途徑,從而提高了非法途徑的重要性,特別在富裕和有權勢的人們中更是如此。這些滯礙也鼓勵那些當權人物力圖因人設事以用于收容一個朋友或報答一件恩寵,從而擴大了候補官員的隊伍,他們麇集在水陸交通要道等候著不可能兌現(xiàn)的任命;同時這也在考核合格的謀求官職者中增加了薦舉的重要性。[6]
對社會升遷現(xiàn)存渠道的壓力,無疑地促成了清代中國政治行為的特殊型式—一即庇護制網絡結構——的形成,在這個結構中,在庇護者與被庇護者的關系中負擔的義務比他們在政府工作中通常承擔的要多一些。庇護網結構有它傳統(tǒng)的社會關系的根源。這種社會關系主要表現(xiàn)為親屬關系和同鄉(xiāng)關系。共同的家庭紐帶或者共同的鄉(xiāng)里關系是與陌生人交往時應用的第一原則。它被用來確定社會的親疏距離和等級制度,也被用來辦理公務和確定相互間的義務。在沒有這種紐帶的情況下,通常就制造假親屬關系來代替它。這種關系是非正式社會交往的基礎,也是常設性社會組織——從詩社到秘密會社到商業(yè)行會——的支柱。在學界和官場上,教育和考試制度也維系著同樣的庇護人—被庇護人的關系,在這里上級就是先生(“老師”),下級就是學生(“門生”)。“老師”不僅包括學校中的教師,也包括政府官員,即鄉(xiāng)試和會試中的主考官,以及各省的提學。
在非私人的制度中攙進些私人關系,這一趨勢在社會交往中的各個方面都有所表現(xiàn)。這種趨勢在行政和公務中至少都被認為是發(fā)揮效率的潛在障礙,而從最壞的方面說它被視為腐化的根源。這樣結合起來的私利能夠破壞行政中的公益或者商業(yè)企業(yè)中的集體利益。招權納賄、任人唯親、裙帶關系以及所有饋贈和小恩小惠,是中國官場的通病,而這種事實是被接受,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是被體諒的。所以問題不在于消滅這些陋習,而是如何把它們限制在可以控制的范圍內。
這種妥協(xié)需要比政府力所能及的更細心的平衡。通常的辦法是由官方禁止一切行賄、饋贈和徇私枉法之舉,因為假定:凡是繼續(xù)偷偷摸摸地干的事,就能夠把它們保持在可容忍的范圍之內。因此,新皇帝登極時總是布告天下禁阻這種種弊端和搞這些活動的派系。那些被認為是國家官吏之間搞結黨營私的行為,要受到彈劾和懲治。凡是這些政策被嚴格執(zhí)行的時候,不論在任何情況下,即不論在社會上和官場上,都不可能又要討好上官而又不冒遭到批評的危險。一紙便條、一句話、一次訪晤,都可能使這一行動的主、客體雙方招致疑慮。
自然,由于社會交際從來不會禁絕,甚至嚴厲的禁令也不能阻止形成政府所反對的那種私人的政治和社會聯(lián)盟。因此,測量官場腐敗到什么程度的好方法是看私人的派系紐帶在某一時期公開表現(xiàn),甚至夸耀到了什么程度。這反映在和珅官邸外面的干謁者門庭若市這一丑聞上,也反映在一位官員的言論中,他在贊譽另一位顯宦的品質時說,他的門內沒有私人干謁者。官場和學界中庇護人-被庇護人關系的重要性,以及它們在吏治混濁時代的 變本加厲,對庇護人和被庇護人來說都變成了一個負擔。許多官員拒絕當提學,因為這個差事有過多的政治義務。許多及第的士子沒有得官,因為他們忽視,或者更糟糕的是拒絕了向有權勢的官員表表例行的“敬意”。
據(jù)說,中國的黃金時代是師即吏而吏即師的時代。十九世紀是教育腐敗的時代,這正是因為它與官場風氣聯(lián)系太緊之故。由于老師是庇護人,而門生是被庇護人,也就明顯地包含有政治義務在內。當然,政治關系的確立可以通過向要得到其恩寵的人送禮,并自稱為他的學“門生”。用這種方式,雖然不光采,但可以變成權勢人物的“門生”,即使前者年歲較輕和學識較淺也在所不計。[7]
?。?] 盛朗西:《中國書院制度》,第155—156頁。
?。?] 1733年上諭,載同上書,第132頁。
?。?] 傅路特:《乾隆時期的文字獄》(紐約1966年重印版),第47—49、61頁。
?。?] 盛朗西:《中國書院制度》,第217—219頁。關于當時人的觀點,例如可看阮葵生:《茶余客話》,卷2第61頁;錢大昕:《十駕齋養(yǎng)新錄》,第18卷。
?。?] 何炳棣:《中華帝國晉升的階梯》,第242頁。關于書院在教育中的重要性,見孟森:《清史講義》,第390—391頁。
?。?] 關于任命制度,見瓦特:《中華帝國末年的縣官》,第51—55頁。關于薦舉制度,見呂元聰:《清代初年的翰林院》,(倫敦大學博士論文,1968年),第206—207、212—213頁。要得到薦舉有時得付錢;梅茨格:《清代官僚政治的內部組織》,第323—324頁。
?。?] 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卷6第6頁;徐珂編:《清稗類鈔》,卷7(《師友錄》)第65號第8—10頁。
考試性質的變化也是求職的競爭日趨激烈的反映。一方面,受教育機會越來越增加,也越來越規(guī)范化。其次,地方書院網建立以后,學生可以離開本鄉(xiāng)本土求學,這無疑在更多的人口中培養(yǎng)了希求上進發(fā)跡的愿望。在中國新開發(fā)的地區(qū),升遷的機會更是有增無已。但就總的趨勢來說,特別是在富饒而人口稠密的東南地區(qū),上升的機遇則是每況愈下的。[5]
在十九世紀社會中取得成就的合法道路上的這些滯礙,即教育和文官制度中的問題,促使人們訴諸非法途徑,從而提高了非法途徑的重要性,特別在富裕和有權勢的人們中更是如此。這些滯礙也鼓勵那些當權人物力圖因人設事以用于收容一個朋友或報答一件恩寵,從而擴大了候補官員的隊伍,他們麇集在水陸交通要道等候著不可能兌現(xiàn)的任命;同時這也在考核合格的謀求官職者中增加了薦舉的重要性。[6]
對社會升遷現(xiàn)存渠道的壓力,無疑地促成了清代中國政治行為的特殊型式—一即庇護制網絡結構——的形成,在這個結構中,在庇護者與被庇護者的關系中負擔的義務比他們在政府工作中通常承擔的要多一些。庇護網結構有它傳統(tǒng)的社會關系的根源。這種社會關系主要表現(xiàn)為親屬關系和同鄉(xiāng)關系。共同的家庭紐帶或者共同的鄉(xiāng)里關系是與陌生人交往時應用的第一原則。它被用來確定社會的親疏距離和等級制度,也被用來辦理公務和確定相互間的義務。在沒有這種紐帶的情況下,通常就制造假親屬關系來代替它。這種關系是非正式社會交往的基礎,也是常設性社會組織——從詩社到秘密會社到商業(yè)行會——的支柱。在學界和官場上,教育和考試制度也維系著同樣的庇護人—被庇護人的關系,在這里上級就是先生(“老師”),下級就是學生(“門生”)。“老師”不僅包括學校中的教師,也包括政府官員,即鄉(xiāng)試和會試中的主考官,以及各省的提學。
在非私人的制度中攙進些私人關系,這一趨勢在社會交往中的各個方面都有所表現(xiàn)。這種趨勢在行政和公務中至少都被認為是發(fā)揮效率的潛在障礙,而從最壞的方面說它被視為腐化的根源。這樣結合起來的私利能夠破壞行政中的公益或者商業(yè)企業(yè)中的集體利益。招權納賄、任人唯親、裙帶關系以及所有饋贈和小恩小惠,是中國官場的通病,而這種事實是被接受,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是被體諒的。所以問題不在于消滅這些陋習,而是如何把它們限制在可以控制的范圍內。
這種妥協(xié)需要比政府力所能及的更細心的平衡。通常的辦法是由官方禁止一切行賄、饋贈和徇私枉法之舉,因為假定:凡是繼續(xù)偷偷摸摸地干的事,就能夠把它們保持在可容忍的范圍之內。因此,新皇帝登極時總是布告天下禁阻這種種弊端和搞這些活動的派系。那些被認為是國家官吏之間搞結黨營私的行為,要受到彈劾和懲治。凡是這些政策被嚴格執(zhí)行的時候,不論在任何情況下,即不論在社會上和官場上,都不可能又要討好上官而又不冒遭到批評的危險。一紙便條、一句話、一次訪晤,都可能使這一行動的主、客體雙方招致疑慮。
自然,由于社會交際從來不會禁絕,甚至嚴厲的禁令也不能阻止形成政府所反對的那種私人的政治和社會聯(lián)盟。因此,測量官場腐敗到什么程度的好方法是看私人的派系紐帶在某一時期公開表現(xiàn),甚至夸耀到了什么程度。這反映在和珅官邸外面的干謁者門庭若市這一丑聞上,也反映在一位官員的言論中,他在贊譽另一位顯宦的品質時說,他的門內沒有私人干謁者。官場和學界中庇護人-被庇護人關系的重要性,以及它們在吏治混濁時代的 變本加厲,對庇護人和被庇護人來說都變成了一個負擔。許多官員拒絕當提學,因為這個差事有過多的政治義務。許多及第的士子沒有得官,因為他們忽視,或者更糟糕的是拒絕了向有權勢的官員表表例行的“敬意”。
據(jù)說,中國的黃金時代是師即吏而吏即師的時代。十九世紀是教育腐敗的時代,這正是因為它與官場風氣聯(lián)系太緊之故。由于老師是庇護人,而門生是被庇護人,也就明顯地包含有政治義務在內。當然,政治關系的確立可以通過向要得到其恩寵的人送禮,并自稱為他的學“門生”。用這種方式,雖然不光采,但可以變成權勢人物的“門生”,即使前者年歲較輕和學識較淺也在所不計。[7]
?。?] 盛朗西:《中國書院制度》,第155—156頁。
?。?] 1733年上諭,載同上書,第132頁。
?。?] 傅路特:《乾隆時期的文字獄》(紐約1966年重印版),第47—49、61頁。
?。?] 盛朗西:《中國書院制度》,第217—219頁。關于當時人的觀點,例如可看阮葵生:《茶余客話》,卷2第61頁;錢大昕:《十駕齋養(yǎng)新錄》,第18卷。
?。?] 何炳棣:《中華帝國晉升的階梯》,第242頁。關于書院在教育中的重要性,見孟森:《清史講義》,第390—391頁。
?。?] 關于任命制度,見瓦特:《中華帝國末年的縣官》,第51—55頁。關于薦舉制度,見呂元聰:《清代初年的翰林院》,(倫敦大學博士論文,1968年),第206—207、212—213頁。要得到薦舉有時得付錢;梅茨格:《清代官僚政治的內部組織》,第323—324頁。
?。?] 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卷6第6頁;徐珂編:《清稗類鈔》,卷7(《師友錄》)第65號第8—1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