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卷十四 禮九(嘉禮 )

明會要 作者:清·龍文彬


◎經(jīng)筵日講洪武三年二月,上御東閣。學(xué)士宋濂、待制王講《大學(xué)》。 十六年八月,上御謹身殿,命東閣大學(xué)士吳沈等進講《周書立政?!?十八年九月,上御華蓋殿。大學(xué)士朱善以《周易》進講。(已上《禮通考》。 ) 洪武中,令儒臣更番入禁中,每日輪一員進講侍直,誤者罪之。如大學(xué)士吳沈嘗坐進講遲誤被劾。(《殿閣詞林記》。 ) 永樂二年六月朔,御文華殿。大學(xué)士楊士奇以《大學(xué)》講義進,上覽其文,善之。遂命翰林、春坊諸臣,分撰諸經(jīng)講義,與閣臣再閱。有未當(dāng)處,悉與改正,然后呈講。 宣德二年二月己酉,御文華殿,召翰林進講《離婁篇》。三年二月,進講《舜典》,因命左右出菜茗以賜講官。(已上《禮通考》。 ) 宣德以前,儒臣進講無定日,亦無定所。正統(tǒng)元年三月,楊士奇、楊榮、楊溥請開經(jīng)筵,并擇老成識達大體者數(shù)人,以供侍講之職。太皇太后然之,命士奇、榮、溥及侍講學(xué)士王直等為經(jīng)筵官,以月之二日、十二日、二十二日會講文華殿。余日仍令講讀官四人入講經(jīng)史。(《三編》。 ) 正統(tǒng)初選經(jīng)筵官,閣臣悉以翰林院官充選。時章后在內(nèi),批云:“如何不見居外賢良?”以旨付宏文館,于是劉球諸人自部屬進次經(jīng)筵。(陸钅弋《病逸漫記》。 ) 景泰元年二月癸未,初開經(jīng)筵。上每臨講幄,輒命中官擲金錢于地,任講官遍拾之,號恩典。文臣與者,內(nèi)閣高等外,惟儀銘、俞山、俞綱、蕭、趙琬數(shù)人而已。(《儀銘傳》。 ) 八月,御經(jīng)筵。先是御史許仕達上言:“經(jīng)筵之講,一暴十寒,圣學(xué)何以有成?正統(tǒng)間,上下蒙蔽,無敢言者。愿陛下于經(jīng)筵之外,日召儒臣講論經(jīng)史?;诠?,驗之于今,以應(yīng)無方之變?!眱?yōu)詔褒答。(《實錄》。 ) 故事:勛臣不知經(jīng)筵,閣臣俱同知經(jīng)筵。至李賢,以首輔與勛臣俱知經(jīng)筵,遂以為例。(《春明夢余錄》。 ) 成化五年八月,復(fù)御經(jīng)筵。先是劉定之請:“經(jīng)筵兼講太祖御制諸書,斥異端邪教,勿令害政耗財。”上留其疏,至是乃詔行之。(《憲章錄》。 ) 弘治元年三月,吏部侍郎楊守陳請遵祖制,開大小經(jīng)筵。略言:“大經(jīng)筵但如舊制。若小經(jīng)筵,當(dāng)擇端介博雅之臣,以次進講。凡前朝典籍,祖宗謨訓(xùn),百官章奏,皆當(dāng)貯文華后殿,退朝披覽。日令內(nèi)閣一人,講官二人,居前殿右?guī)?,有疑輒問。一日間,居文華殿之時多,處乾清宮之時少,則欲寡心清,臨政不惑,而出治之本立矣?!钡鬯煊谠轮娱_經(jīng)筵。翼日丁丑,命儒臣進講。(《楊守陳傳》。 ) 七月,文華殿日講畢,賜講官程敏政等各織金緋衣金帶。上皆呼“先生”而不名。(王圻《通考》。 ) 諭德王華在講幄最久,孝宗甚眷之。李廣貴幸;華講《大學(xué)衍義》至唐李輔國與張后表裹用事,指陳甚切。帝命中官賜食勞焉。(《王守仁傳》。 ) 五年二月,定經(jīng)筵俱用吉服。(《大政記》。 ) 十年三月,有詔以下旬御經(jīng)筵。給事中楊廉言:“故事:經(jīng)筵一月三舉。茍以月終起,以月初罷,則進講有幾?且經(jīng)筵起而后日講繼之;今遲一日之經(jīng)筵,即輟一日之日講也?!眻舐劇?《儒林楊廉傳》。 ) 侍講學(xué)士王鏊充講官。中貴李廣導(dǎo)帝游西苑。鏊講:“文王不敢盤于游田,”反覆規(guī)切,帝為動容。講罷,謂廣曰:“講官指若曹耳!”(《王鏊傳》。 ) 十八年二月,上御經(jīng)筵。學(xué)士張元禎請講《太極圖》、《西銘》等書。上觀之喜曰:“天生斯人,以開朕也?!痹濋L不逾中人,每日講,上特設(shè)低幾聽之。(《元禎傳》。 ) 正德元年三月丁亥,大學(xué)士劉健等言:“自開講以來,不時傳旨暫免者,多以兩宮朝謁為詞。近又云:擇日乘馬。臣等愚見,以為乘馬等事,似與講學(xué)兩不相妨。至于慈宮問安,往來不過頃刻。且兩宮以宗社為念,見皇上勤于講學(xué),亦必喜動顏色。今以頃刻之問安,而廢一日之學(xué)業(yè),恐非所以慰圣顏,承慈意也。伏乞日勤聽講,除舊例假日外,其余尋常之日,不暫停免。使臣等得以少效涓埃,則圣德日隆,圣治日新矣?!眻罂伞?九月戊寅,上御經(jīng)筵。先是經(jīng)筵既開,以暑月停免。至八月,劉健等以為請。時上方大婚,命俟九月。至是,司禮監(jiān)復(fù)傳旨,欲免午講。健等以:“先帝故事,日再進講。伏乞圣明少留數(shù)刻,使臣等照舊每日二次進講。庶幾盡保傅之責(zé),以免曠職之愆?!?已上《實錄》。 ) 二年三月,上御經(jīng)筵。詹事楊廷和、學(xué)士劉忠直講。講畢,因致規(guī)諫語。上退,語劉瑾曰:“經(jīng)筵講書耳!何添出許多話來?”瑾曰:“二人可令南京去?!庇谑遣⑦w南侍郎。(《昭代典則》。 ) 嘉靖元年五月,命經(jīng)筵輟講。林俊舉祖宗勤學(xué)故事以諫,不聽。(《林俊傳》。 ) 六月丁丑,大學(xué)士楊廷和等上言:“近以暑日,傳旨經(jīng)筵日講俱暫免,又免午奏。臣等職司輔導(dǎo),實有未安。伏乞?qū)m中無事,不廢讀書。其《大學(xué)》、《尚書》,容臣等接續(xù)前日所講讀者,量進起、止。仍不時御文華殿召見臣等,俯賜訪問?!鄙鲜侵?。已而編修湛若水亦以為言,俱報聞。(《實錄》。 ) 六年六月,上諭:講官日輪一員,將經(jīng)書《通鑒》撮其有關(guān)君德者,直錄其義以進。楊一清言:“經(jīng)書淵微,《通鑒》浩繁、請日講《大學(xué)衍義》。”從之。(《通紀》。 ) 是月,定講《大學(xué)衍義》儀。每月初三、初八、十三、十八日,用經(jīng)筵講官二員進講,內(nèi)閣學(xué)士一員侍班。講畢,賜茶酒飯,俱如日講儀。(《王禮通考》。 ) 經(jīng)筵講官及執(zhí)事官失儀,舊制:許令出班請罪,得面宥。世宗以經(jīng)筵乃講學(xué)親賢之地,一切差誤,令侍儀科道退而具奏,免其自請。(《春明夢余錄》。 ) 八年三月,上御經(jīng)筵。國子祭酒陸深進講,言:“經(jīng)筵講章必送內(nèi)閣裁定,是其意盡出閣臣,講官不過口宣之耳。此于大義未安,而感孚之道亦甚相遠。請容臣等各陳所見,因以觀臣等之深淺。更請自訓(xùn)詁衍繹之外,凡天下政事典章,得依經(jīng)比義,條列陳奏,以裨圣學(xué)。”上以深欺罔,詔降一級,謫延平同知。(《通紀》。 ) 十年,定無逸殿講儀。(《五禮通考》。 ) 十二年五月,召講官廖道南進講《論語高宗諒陰節(jié)》。吏部尚書汪钅宏求大學(xué)士張孚敬改題,以其有“君薨,聽于冢宰”句。道南執(zhí)不肯,孚敬遂具揭帖以進。上批云:“前日徐縉講《孟敬子章》,撤去二節(jié)‘人之將死’不講。夫死生人道之常,何諱有?如卿等言,則忠讜之論何由得聞?還命道南照舊進講?!?王圻《通考》。 ) 隆慶六年,定:每日早講畢,帝進暖閣少憩,閱章奏。閣臣等退西廂房。久之,率講官再進午講,講《通鑒節(jié)要》及《貞觀政要》。講畢,帝還宮。凡三、六、九視朝日,暫免講讀。(《禮志》。 ) 神宗即位,張居正請定三、六、九日視朝,余日御文華殿講讀。(《三編》。 ) 萬歷初,御經(jīng)筵畢,覽《貞觀政要》,曰:“唐太宗多有慚德,魏徵大節(jié)有虧?!泵院笾v《禮記》,其《貞觀正要》停講。(《春明夢余錄》。 ) 二年十二月,講讀畢,問張居正:“元夕鰲山煙火,祖制乎?”對曰:“非也。成化間,以奉母后。當(dāng)時諫者,不獨言官,即翰林亦有三四人上疏。糜費無益,所當(dāng)節(jié)損。”上曰:“然?!泵髂暝?,罷煙火鰲山。(同上。 ) 是年,定經(jīng)筵春講,以二月十二日起,至五月初二日止;秋講以八月十二日起,至十月初二日止。(《禮志》。 ) 六年十二月甲辰,張居正以圣學(xué)方新,經(jīng)筵日講,遠稽古訓(xùn),不若近事之可徵;上溯先王,不若家法之易守。乃屬儒臣將太祖、列圣《實錄》、《寶訓(xùn)》分類編輯,以經(jīng)筵日進講。上嘉納之。(《春明夢余錄》。 ) 十五年二月,罷日講。申時行請免日講,仍進講章,以備觀覽。自后為故事,講筵遂永罷。(《申時行傳》。 ) 熹宗初御講筵,內(nèi)閣戒講官宜簡要,講畢勿多獻。孫承宗曰:“主上幼沖,正宜詳明切直,博引曲譬。若講官聽中堂為芟改,中堂又視中官為忌諱,則講筵為無人矣?!敝v官李光元亦言:“講章不宜芟改?!鄙蠒鵂幹?。(《春明夢余錄》。 ) 天啟二年十月,文震孟上《勤政講學(xué)疏》。略言:“經(jīng)筵日講,臨御有期。學(xué)非不講,然侍臣進講,鋪敘文辭,如蒙師誦說已耳。祖宗之朝,君臣相對,如家人父子,咨訪軍國重務(wù),閭閻隱微,情形畢照,奸詐無所藏。左右近習(xí),亦無緣蒙蔽。若僅尊嚴如神,上下拱手。經(jīng)傳典謨,徒習(xí)故事。安取此正笏垂紳、展書簪筆者為?”(《震孟傳》。 ) 時有詔停經(jīng)筵日講。給事中周朝瑞等言:“此果出圣意,輔臣當(dāng)引爭。如輔臣阿中涓意,則其過滋大。且主上沖齡,志意未定,獨賴朝講不輟,諸臣得一覲天顏,共目指鹿之奸。今常朝已漸傳免,儻并講筵廢之,九閽既隔,無謁見時。司馬門之報格不入,呂大防之貶不及知,國家大事去矣?!睍Y部亦以為言,乃命曰講如故。(《朝瑞傳》。 ) 崇禎元年,文震孟官中允,充日講官,在講筵最嚴正。時大臣數(shù)逮系,震孟講《魯論》“君使臣以禮”一章、反覆規(guī)諷。帝即降旨出尚書喬允升、侍郎胡世賞于獄。帝嘗足加于膝,適講《五子之歌》,至“為人上者奈何不敬,”以目視帝足。帝即袖掩之,徐為引下。時稱“真講官。(《震孟傳》。 ) 三年,日講官羅喻義呈講章于政府。溫體仁今改,不從。體仁怒,上言:“故例:唯經(jīng)筵進規(guī),多于正講。日講則講多規(guī)少。今喻義以日講用經(jīng)筵之例,令刪改不從。”乃下吏部議。喻義奏辯曰:“講官于正文外,旁及時事,亦舊制也。臣展轉(zhuǎn)敷陳,冀少有裨益。體仁刪去。臣誠恐愚忠不獲上達,致忤輔臣。今稿草具在,望圣明省覽?!辈孔h:革職閑住。(《喻義傳》。 ) 十五年,倪元璐以大司農(nóng)充講官,講“生財有大道”一節(jié),極言加派聚斂之害。上震怒,謂:“邊餉匱乏,部中未見有長策,徒作此皮面語?!痹葱煸唬骸俺既逭?,所陳雖是書生語,然不敢懷利以事君?!鄙夏?。次日謂閣臣曰:“講筵有問難而無詰責(zé)。昨日之言,朕甚悔之?!?《春明夢余錄》。 ) ◎東宮出閣講學(xué) 洪武元年十月,建大本堂。命魏觀侍太子說書及授諸王經(jīng)。又選國子生國琦、王璞、張杰等十余人,侍太子讀書禁中。琦等入對謹身殿。帝謂殿中侍御史郭淵文等曰:“諸生于文藝習(xí)矣。然與太子處,當(dāng)端其心術(shù),不流浮靡?!?《紀明》。 ) 初,太祖命學(xué)士宋濂授皇太子諸王經(jīng)于大本堂,后于文華后殿。世宗改為便殿,遂移殿東廂。(《禮志》。 ) 濂傅太子,先后十余年,凡一言動,皆以禮法諷勸,使歸于道。至有關(guān)政教及前代興亡事,必拱手曰:“當(dāng)如是,不當(dāng)如彼。”皇太子每斂容嘉納,言必稱“師父”云。(《宋濂傳》。 ) 天順二年四月乙丑,皇太子出閣講讀。上語廷臣曰:“東宮講讀宜在文華殿,朕欲移居武英殿,但早晚朝見太后不便?!蹦艘宰罄染?xùn)|宮。(《昭代典則》。 ) 成化十八年十二月,《文華殿大訓(xùn)》成。書凡二十八卷,列綱四:曰《進學(xué)》,曰《養(yǎng)德》,曰《存?zhèn)悺?,曰《明治》。帝親制文弁其首,命詹事彭花、中允周經(jīng)等進講于太子。太子每起立拱聽。萬安以為勞,謂講官宜請坐聽。華與經(jīng)不從,竟得如禮。(《三編》。 ) 弘治十一年三月己亥,皇太子出閣讀講。東宮宦豎不欲太子近儒臣,數(shù)以事間之。詹事吳寬上疏曰:“東宮講學(xué),寒暑風(fēng)雨則止,朔望令節(jié)則止。一年不過數(shù)月,一月不過數(shù)日,一日不過數(shù)刻。是進講之時少,輟講之時多,豈容復(fù)以他事妨之?古人八歲就傅,即居宿于外,欲令離近習(xí),親正人。庶民且然,況太子天下本哉?”(《吳寬傳》。 ) 十五年,尚書馬文升奏:“皇太子當(dāng)進學(xué)之時,雖日出讀書,止在左春坊與二三內(nèi)閣翰林等官相接。且去處頗狹,未甚從容。古者帝王之教太子,左右前后,罔非正人,是以教諭而德成。臣愚請皇太子照皇上御經(jīng)筵故事,每月三次,初六、十六、二十六,出御文華殿,令六部、都察院、諸卿、掌印官同內(nèi)閣大臣、東宮講讀等官侍班讀書,庶皇太子收斂身心。相接日久,自然識見益廣。”疏入,帝不納。(《明臣奏議》。 ) 嘉靖二十五年,皇太子生十一年,猶未出閣講學(xué)。御史周冕極言諭教不可緩,請早降綸音,慎選侍從。帝怒,謫云南典史。(《周冕傳》。 ) 萬歷二十年正月,給事中李獻可偕六科諸臣疏請豫教。言:“元子年十有一矣,豫教之典,當(dāng)及首春舉行。儻謂內(nèi)廷足可誦讀,近侍亦堪輔導(dǎo),則禁闥幽間,豈若外朝之清肅,內(nèi)臣忠敬,何如師保之尊嚴?”(《李獻可傳》。 ) 二十二年,皇長子常洛出閣講學(xué),時已十四歲。帝手諭閣臣,令議出閣講學(xué)禮儀。兵部請護衛(wèi),工部奏儀仗,禮部進儀注,皆留中。令止豫告奉先殿,朝謁兩宮,他禮皆廢。給事中張貞觀等言:“禮官議:‘御門受賀?!书L子見群臣之禮,載在舊儀。即諸王加冠,亦以成禮而賀,賀畢謁見。元子初出,乃不當(dāng)諸王一冠乎?且謁謝止兩宮,而缺然于陛下及中宮母妃之前,非所以教孝。賀靳于二皇子,而漠然于兄弟長幼之間,非所以序別?!笔枞脞柚?,奪俸一年。(《張貞觀傳》。 ) 三十七年二月,大學(xué)士葉向高請令東宮講學(xué)。時東宮輟講者五年,廷臣屢請,不得命。至是,向高擇吉以請,亦不報。自是,歲春秋必懇請,帝不納。(《向高傳》。 ) 四十四年,皇太子輟講已十有二年。群臣諫疏凡數(shù)百上。及是始命舉行,以詹事府劉一景等為講讀官?;侍舆M執(zhí)事諸臣及賜酒饌,皆稱“先生”;進對進仿,敏妙合法。中外大悅。然一講而輟,后不復(fù)更舉矣。(《三編》。 ) 崇禎十一年二月,太子出閣。十五年正月關(guān)講。閣臣條上講儀。七月,改慈慶宮為端本宮。慈慶,懿安皇后所居也。時太子年十四,議明歲選婚,故先為置宮,而移懿安后于仁壽殿。(《諸王傳》 ) ◎冠禮 太子、皇孫年十二或十五始冠。天子自為主,擇三公、太常為賓贊。凡三加冠、一祝醴。成化間始定祝詞、醮詞、勒戒詞。其諸王冠、祝醮詞,皆洪武間定。(《會典》。 ) 洪武元年,定皇太子冠禮。(《通典》。 )始加折上巾,再加遠游冠,三加九旒冕。(陸钅弋《病逸漫記》。 )二十六年,定親王冠禮。(《會典》。 ) 永樂九年十一月,立皇長子瞻基為皇太孫,冠于華蓋殿。冕服如皇太子,玉圭如親王。(《三編》。 )景泰四年二月乙未,皇太子冠。(《大政記》。 ) 成化十四年三月,續(xù)定皇太子冠禮:初加翼善冠,再加皮弁,三加冕旒。(《會典》。 )甲子,皇太子冠。(《大政記》。 )二十三年,更定親王冠禮。(《會典》。 ) 弘治九年三月乙亥,皇太子冠。(《大政記》。 ) 嘉靖二十四年,穆宗在東宮,方十歲,欲行冠禮。大學(xué)士嚴嵩、尚書費采初皆難之,后遂阿旨,以為可行,而請稍簡煩儀,止取成禮。帝以冠當(dāng)具禮,至二十八年始行之。(《禮志》。 ) 三十一年三月癸未朔,裕王、景王行冠禮。賓自致祝,不再宣祝官。(《會典》。 )隆慶元年十一月,定東宮加冠儀注。宏孝殿、神霄殿亦當(dāng)預(yù)告。 萬歷三年正月,帝擇日長發(fā),命禮部具儀。張居正等言:“禮重冠、婚?;噬锨霸跂|宮,已行冠禮、三加彌尊,執(zhí)爵而。巨禮既成,可略其細,不必命部臣擬議。第先期至奉先殿、宏孝殿、神霄殿以長發(fā)告。禮畢,詣兩宮皇太后,行五拜三叩頭禮。隨御乾清宮受賀?!钡凼侵?,遂著為令。(《通典》。 ) 二十四年,禮部奏:’皇長子出閣在邇,合先行冠禮,以見講官。但尚未冊立;既不可遽用東宮之儀,又不可下同親王之服。姑令暫著常服出講,以待冊立之日,再行冠禮,如敕奉行。”禮科給事中楊天民奏:’皇長子已及十有五歲,加冠、選婚,正當(dāng)其候。乞諭禮部擇吉具儀,及時并舉,則于大典有光?!?《典匯》。 ) 二十九年,禮部尚書馮琦言:“舊制:皇太子冠,設(shè)冠席、醴席于文華殿內(nèi)。今文華殿為皇上臨御遣官之地,則皇太子冠、醴度應(yīng)移于殿之東序。又:親王冠,舊設(shè)席于皇極門之東廡,今皇太子移席于殿東序,則親王應(yīng)移席于殿西序?!睆闹?《禮志》。 ) 天啟元年正月,上行冠禮??瞥汲擅鳂O為規(guī)以獻。(《通紀》。 ) 品官冠禮:始加緇布冠,再加進賢冠,三加爵弁。(《會典》。 )○婚禮 洪武元年,令:民間婚娶,并依《朱子家禮》。又令:男女婚姻各以其時?;蛴兄父埂⒏钌澜鬄橛H者,并行禁止。(《會典》。 )十二月,定皇太子親王士庶婚禮。(《大政記》。 ) 五年,詔曰:“古之婚禮,結(jié)兩姓之歡,以重人倫。近世以來,專論聘財,習(xí)染奢侈。宜令中書省集議,定制頒行,務(wù)從節(jié)儉,以厚風(fēng)俗。違者,論罪如律?!?《會典》。 ) 十七年十二月,翰林院待詔朱善上疏,論昏姻律。曰:“民間姑、舅及兩姨子女,法不得為婚。仇家詆訟,或已聘見絕,或既婚復(fù)離。甚至兒女成行,有司逼奪。按舊律:‘尊長卑幼相與為婚者,有禁?!w謂母之姊妹與已之身,是為姑、舅、兩姨,不可以卑幼上匹尊屬。若姑、舅、兩姨子女,無尊卑之嫌。成周時,王朝相與為婚者,不過齊、宋、陳、杞,故稱異姓大國曰伯舅,小國曰叔舅。列國齊、宋、魯、秦、晉,亦各自為甥舅之國。后世晉王、謝,唐崔、盧、潘、楊之睦,朱、陳之好,皆世為婚媾。溫嶠以舅子娶姑女,呂榮公夫人張氏即其母申國夫人姊女。古人如此甚多。愿下群臣議,馳其禁。”從之。(《朱善傳》。 ) 二十六年正月,重定諸王、公主婚禮。(《大政記》。 ) 永樂十四年四月,定皇太孫婚禮。儀仗如親王,降皇太子一等,而用象輅。(同上。 )深澤知縣王源勸民及時嫁娶,革其爭財之俗。(《王源傳》。 ) 明興,諸帝即位后,行冊立禮。正統(tǒng)七年,英宗大婚,始定儀注。(《禮志》。 ) 天順八年,憲宗即位。有司以遺詔請大婚。南京吏部侍郎章綸言:“山陵尚新,元朔未改。百日從吉,心寧自安。陛下踐阼之初,當(dāng)以孝治天下。三綱五常,實原于此。乞俟來春舉行。”議雖不從,天下感重其言。”(《章綸傳》。 ) 成化十八年十一月,禁諸王府不得與親屬為婚。(《大政記》。 ) 正德元年七月,帝將大婚,詔取太倉銀四十萬兩。御史趙佑言:“左右以婚禮為名,將肆無厭之欲。計臣懼禍而不敢阻,閣臣避怨而不敢爭。用如泥沙,坐致耗國?!表n文亦連疏請,命減四之一。(《趙佑傳》。 ) 嘉靖元年九月乙巳,以大婚期近。遣徐元祚告天地,郭勛告太廟。刑部尚書林俊上言:“今日之最急者,惟取法祖宗,躬行節(jié)儉。茲大婚屆期,六禮之儀,固不可缺,中外賞犒,為費尤多。時絀舉贏,其何能濟?愿一切罷省,崇節(jié)儉以為天下先?!痹t褒納之。(《實錄》。 ) 舊制:立后謁內(nèi)廟而已。嘉靖十三年正月,立皇后方氏,下禮臣議廟見禮。于是群臣議,以天子立三宮以承宗廟,《禮經(jīng)》有廟見之文。乃考據(jù)《禮經(jīng)》,參稽《大明集禮》,擬儀注以上。至期,帝率后謁太廟及世廟。(同上。 ) 三十二年正月,詔裕王、景王出邸,同日婚。禮部尚書歐陽德以裕王儲貳,不當(dāng)出外,疏言:“曩太祖以父婚子,諸王皆處禁中。宣宗孝宗以兄婚弟,始出外府。今事與太祖同,請從初制。”帝不許。德又言:“《會典》醮詞,主器則曰‘承宗’,分藩則曰‘承家’,今裕王當(dāng)何從?”帝不悅,然終諒其誠,婚亦竟不同日。(《歐陽德傳》。 ) 萬歷六年,帝大婚屆期,以張居正充納采、問名副使,吉服從事。給事中李淶言:“大婚重典,而使居正變服從吉,駭觀聽,不宜。乞別簡用?!辈宦?。(《三編》。 ) 十年議準:宗室奏選正配,仍奏請封號。俟有成命,方許成婚。若成婚在未封之先者,謂之擅婚。所生之子,止許請名,不許請封。(王圻《通考》。 ) 又議準:宗室子女年十五以上,奏行本境內(nèi)官軍、軍民之家及居官入籍年久者選擇婚配。雖系重結(jié)王親,亦必服屬無礙,方準題請授封成婚。(同上。 ) 二十四年四月,以諸皇子婚,詔取太倉銀二千四百萬兩。戶部告匱,命嚴核天下積儲。(《本紀》。 )○鄉(xiāng)飲酒禮 洪武初,詔中書省詳定鄉(xiāng)飲酒禮。使民歲時宴會,習(xí)禮讀律。期于申明朝廷之法,郭敘長幼之節(jié)。遂為定制。 五年四月戊戌,詔天下行鄉(xiāng)飲酒禮。每歲孟春孟冬,有司與學(xué)官率士大夫之老者,行于學(xué)校。民間里社以百家為一會,或糧長里長主之。年最長者為正賓,余以齒序。每季行之。讀律令,則以刑部所編申明戒諭書兼讀之。武職于每月朔日,以大都督府所編戒諭書率僚佐讀之。(已上《會典》。 ) 是年,魏觀出知蘇州府,聘耆民周壽誼、楊茂、林文友,行鄉(xiāng)飲酒禮。(《魏觀傳》。 )十四年二月,申明鄉(xiāng)飲酒禮。(《大政記》。 ) 十六年,頒行《鄉(xiāng)飲酒禮圖式》。其儀:以府州縣長吏為主,以鄉(xiāng)之致仕官有德行者為亻巽;擇年高有德者為賓,其次為介,又其次為三賓,又其次為眾賓,教職為司正。贊禮、贊引、讀律皆使能者。(《會典》。 ) 十八年,重定鄉(xiāng)飲酒禮。敘長幼、論賢良、別奸頑、異罪人。其坐席間:高年有德者居于上,高年純篤者居于次,余以齒序。其有曾違條犯令之人,列于外坐,同類者成席,不許雜于善良之中。(同上。 ) 二十二年,定鄉(xiāng)飲酒禮,以善惡分列三等為坐次,不許混淆。如有不遵序坐及有過之人不赴飲者,以違制論。(《會典》。 )○禁逾侈 洪武元年十二月,諭中書省臣曰:“帝王之治天下,必定禮制,以辨貴賤,明等威。是以漢高初興,即有衣錦繡綺、操兵、乘馬之禁。歷代皆然。近代風(fēng)俗相沿,流于奢侈。閭里之民,服食居處,與公卿無異。貴賤無等,僭禮敗度。此元之所以失也。宜明立禁條,頒示中外,俾各有所守,以正名分?!?《圣政記》。 ) 三年八月己卯,申禁官民器服僭用。(《大政記》。 ) 十八年九月庚午,諭戶部曰:“足食在于禁末作,足衣在于禁華靡。宜申明天下:四民各守其業(yè),不許游食;庶民之家,不許衣錦繡?!?《大訓(xùn)記》。 ) 二十六年六月辛丑,申嚴公侯制是度僭侈之禁。(《大政記》。 ) 三十年八月,上御奉天殿,見散騎舍人衣極鮮麗,問:“制用幾何?”對曰:“五百貫。”上曰:“五百貫,農(nóng)夫十?dāng)?shù)口之家一歲之資也。爾乃費之于一衣,豈非暴殄?”命切責(zé)之。(《昭代典則》。 ) 宣德四年二月乙未,諭行在禮部尚書胡氵熒曰:“朝廷之禮,最先正名。尊卑等級,不可僭差。凡內(nèi)外官員士庶,服飾儀從,皆有定制。近多越禮犯分。其揭榜申明定章,使無僭越?!?《大訓(xùn)記》。 ) 成化六年十二月,禁奢侈,從給事中王宏請也。(《大政記》。 )弘治十一年十二月庚子,禁中外奢靡逾制。 正德元年六月辛酉,禁吏民奢靡。十四年二月丁未,禁冠服非制。嘉靖九年二月丁丑,禁官民服舍器用逾制。十四年二月丁未,禁冠服非制。(已上《本紀》。 ) 二十四年閏正月,詔中外嚴禁奢靡。(《大政記》。 ) 二十七年四月,給事中奏請申明禮制。凡飲食、宴會、服舍、輿馬、器用之類,悉差為等第,令不得逾越。(《憲章錄》。 ) 萬歷五年六月戊辰,禁廷臣奢僭。(《本紀》。 )沈鯉為禮部尚書,念時俗侈靡,稽先朝典制,自喪、祭、冠、婚、宮室、器服率定為中制,頒天下。(《沈鯉傳》。 ) 崇禎十六年十月十六日敕:“朕浣衣減膳,已有逾旨。今用錫、木、磁器,以示儉約。其金銀各器,系關(guān)典禮者留用;余貯庫以備賞賚。內(nèi)外文武諸臣,俱宜省約。賊平之后,照舊。(《春明夢余錄》。 ) ◎旌表 明初,凡有孝行節(jié)義,由各地方申報,風(fēng)憲官核實奏聞,即與旌表。其后止許布衣編民,委巷婦女得以名聞,其有官職及科目出身者,不與焉。(《會典》。 ) 洪武二十七年九月,命禮部定旌表例。時日照民江伯兒以母病,殺其三歲子祀岱岳。有司以孝聞。帝怒其減絕倫理,杖百,戍海南。因命禮部定旌表孝行事例。尚書任亨泰議曰:“人子事親:居則致其敬,養(yǎng)則致其樂,有事則謹其醫(yī)藥。臥冰、割股,事非恒經(jīng)。割股不已,至于割肝,割肝不已,至于殺子。違道傷生,莫此為甚!墮宗絕祀,尤不孝之大者,宜嚴行戒諭。儻愚昧無知,亦聽其所為,不在旌表之例。”詔曰:“可?!?《任亨泰傳》。 ) 徐宗實為蘇州通判,請旌元節(jié)婦王氏。禮部以前朝事,不當(dāng)允。宗實言:“武王封比干墓,獨非前朝事乎?”遂得旌。(《徐宗實傳》。 ) 宣德元年五月,總旗衛(wèi)整女,母病篤,割肝煮液。母飲之而愈。禮部特為請旌。帝曰:“孝親有道。部腹割肝,豈可為孝?若因此傷生,其罪益大。女子無知,不必加罪。所請不允。”(《大訓(xùn)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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