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經(jīng)世大典憲典總序

元代法律資料輯存 作者:


說明:元《經(jīng)世大典》八九四卷,虞集主修,至順二年(一三三一)完成,是一部「會粹國朝故實(shí)」的大政書。其中的《憲典》匯集了許多律令,是《元史刑法志》的主要依據(jù)。全書已佚,殘篇可見于《永樂大典》尚存卷帙。蘇天爵所編《元文類》卷四○至四二收有《經(jīng)世大典序錄》,今據(jù)四部叢刊影印元刊本輯入《憲典總序》,并加標(biāo)點(diǎn)。 皇朝《憲典》之作,其篇二十有二焉,而各以其序也。法緣名興,令自近始,故名例為法之本,衛(wèi)禁居令之先。百官有司,守法以奉上,布令以御下,故職制次之。敬莫大于事神,畏莫大于知義,故祭令、學(xué)規(guī)次之。刑以弼教,威以戢暴,故軍律次之。禍亂式遏,生聚易爭,故戶婚、食貨次之。爭起于無厭,無厭者好犯上,故大惡次之。惡之初稔,非淫即貪,故奸非、盜賊次之。淫貪之作,始于自欺,故詐偽次之。偽作于心,征于詞氣,故訴訟次之。辭窮則鬬,氣暴則殘,故鬬毆、殺傷次之。庶獄備矣,庶慎興焉,示為法者。非罔民也,故禁令、雜犯次之。知禁者罪可遠(yuǎn),觸禁者罪不可逃,故捕亡次之。君子立法之制嚴(yán),用法之情恕,無求民于死,寧求民于生,故恤刑、平反、赦宥又次之。至于終之以獄空,則辟以止辟之效成,刑期無刑之德至矣。此其為序如是,概而論其為書,則固五典之法書也?!吨蔚洹贩菓棢o以明黜陟,《賦典》非憲無以吝出內(nèi),《禮典》非憲無以儆傲惰,《兵典》非憲無以律驕盈,《工典》非憲無以懲濫惡。其事散殊,其法周密,故必隨事以分類,隨類以表年,綱以著其約,目以致其詳。初若因目以立綱,久乃從綱而知目。綱舉目張,吏易遵行,民易趨避,而是書之體用庶乎其為得矣。綱之所不能該,目之所不能悉,則有附錄焉。作《憲典總序》。 名例篇 衛(wèi)禁篇 職制篇 祭令篇 學(xué)規(guī)篇 軍律篇 戶婚篇 食貨篇 大惡篇 奸非篇 盜賊篇 詐偽篇 訴訟篇 鬬毆篇 殺傷篇 禁令篇 雜犯篇 捕亡篇 恤刑篇 平反篇 赦宥篇 獄空篇 附錄序 ○名例篇 名例者,古律舊文也。五刑、五服、十惡、八議咸在焉。政有沿革,法有變更,是數(shù)者之目,弗可改也?!秱鳌吩唬骸覆豁┎煌?,率由舊章?!棺鳌睹返谝?。 五刑 國初立法以來,有笞、杖、徒、流、死之制,即后世之五刑也。凡七下至五十七用笞。凡六十七至一百七用杖。徒之法,徒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此以杖麗徒者也。鹽徒、盜賊既決而又鐐之,使居役也。數(shù)用七者,考之建元以前,斷獄皆用成數(shù),今匿稅者笞五十,犯私鹽茶者杖七十,私宰牛馬者杖一百,舊法猶有存者。大德中,刑部尚書王約數(shù)上言:「國朝用刑寛恕,笞杖十減其三,故笞一十減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不當(dāng)又加十也?!棺h者憚于變更,其事遂寢。流則南之遷者之北,北之遷者之南,大率如是。至于死刑,有斬?zé)o絞。蓋嘗論之,絞斬相去不至懸絕,鈞為死也,特有殊不殊之分耳。然已從降殺一等論令,斬首之降即為杖一百七籍流,猶有幸不至死之理。烏呼仁哉! 五服 昔者先王因親立教,以道民厚,由是服制興焉。法家者用之以定輕重,其來尚矣。然有以服論而從重者,諸殺傷奸私是也。有以服論而從輕者,諸盜同屬財(cái)是也。大要不越于禮與情而已。服重則禮嚴(yán),故悖禮之至,從重典。服近則情親,故原情之至,從恕法。知斯二者,則知以服制刑之意矣。國家初得天下,服制未行。大德八年,飭中外官吏喪其親三年。至治以來,《通制》成書,乃著五服于令。嗟夫!先王所以正倫理、明等威、辨疏戚、別嫌疑,莫大于是也。豈特為法家者設(shè)哉! 十惡 人之罪無大于十惡者矣,王法之所必誅也。故歷代之律,著之首篇。國家任子之法,舉人之條,皆曰不犯十惡者,始得預(yù)列。嗟夫,之二者之選,豈必其人有是惡而后絕之哉!言不犯者,意其必?zé)o也。意其必?zé)o,而猶慎之,知人之難也。 八議 八議者,先王用法忠厚之至情也,故自《周官》至于《唐律》具載之。國家待國人異色目,待世族異庶人。其有大勛勞于王室者,則固當(dāng)有九死無與之賜,十世猶宥之恩歟!若夫官由制授者,必聞奏而論罪,罰從吏議者,許功過之相贖。豈非八議之遺意乎!故仍古律舊文,特著于篇,以議法之君子。 ○衛(wèi)禁篇 人君一身,天地民物之所寄,宗廟社稷之所托。故君門九重,出警入蹕,非自衛(wèi)也,所系重焉。國家肇基,淳德馭下,乘輿行幸,歲以為常。起居緝御,扈從番直,亦既周且慎矣。今上皇帝入正大統(tǒng),內(nèi)嚴(yán)管鑰,外肅輦轂,侍正置府,通籍創(chuàng)符,其為長治久 【原文作冬,據(jù)文義徑改。】 安之策,所以幸萬世者。豈過計(jì)哉!敕時(shí)幾,弭奸慝。作《衛(wèi)禁篇》第二。 ○職制篇 日月運(yùn),四時(shí)行,法度彰,百官理。至元班祿以來,常任則有省部諸院,準(zhǔn)人則有臺臣憲司。立民長伯,則總而方鎮(zhèn),分而郡縣,以及府兵伐閱之世襲,宮邸湯沐之樹建,星列而棋布焉。居積典守有官,工肆視成有官,河有防,賦有漕,驛有置,冠蓋往來則有王人之銜命,岳牧之移委。受事既殊,隨事為令。其間御暴而司平,則捕盜典獄專庀厥司。是故國中共守者,曰總例則揭之,化外羈縻者,用輕典則傳之。于是職制備矣。嗚呼,人君之遇臣下,豈務(wù)恃法哉!由夫才谞之不齊,資踐之雜進(jìn),然后罪列公私,贓論多寡,而風(fēng)紀(jì)之責(zé)望日益重矣。定官箴,謹(jǐn)侯度。作《職制篇》第三。 ○祭令篇 國有大事,祀其一焉。我朝稽古,禋祀郊廟。先齊擇日,集執(zhí)事官朝堂讀誓誡以徇,朝服再拜,聽受而退。祭之日,御史二人服其廌冠以蒞之外,而郡邑通祀部使者糾之如御史。于是承事者罔敢不敬。質(zhì)神明,壹臣志。作《祭令篇》第四。 ○學(xué)規(guī)篇 法至于學(xué)規(guī),輕之至者也。而至重焉。太宗皇帝始為國都學(xué)規(guī)。世祖皇帝廣為國子學(xué)規(guī)。今上皇帝親為王宮學(xué)規(guī)。夫法不從吏議而出圣裁,重之至矣乎!本王化,厲士節(jié)。作《學(xué)規(guī)篇》第五。 ○軍律篇 國家經(jīng)武,耆定四方,師律尚矣。廟算之折沖,將略之制勝,固非言之所可傳者。惟夫仁義節(jié)制,并行當(dāng)時(shí),載之簡書,有可征焉。纘戎功,奮武衛(wèi)。作軍律篇第六。 ○戶婚篇 井田廢而廉讓之道缺,爭敓之俗興。民無恒居,田無恒主,婚姻不以其時(shí),而獄訟作矣。教化不足,然后制之以刑,而非得已也。法常興,原人情。作《戶婚篇》第七。 ○食貨篇 治財(cái)之道,厚民為本。民者財(cái)之府,財(cái)者民之命也。故治財(cái)者,先義而后利,教民順,先利而后義,教民爭。故治財(cái)者,先民而后國,國常富,先國而后民,國常貧。治財(cái)而有刑,所以防奸欺,制期程,非治財(cái)之本也。作《食貨篇》第八。 ○大惡篇 天地之道,至仁而已。國以仁固,家以仁和。故國不仁則君臣疑,家不仁則父子離。父子離,無所不至矣。君臣疑,亦無所不至矣。故《易》著履霜之戒,孟子有仁義之對,審哉!幾乎去仁,惡足為國家哉!作《大惡篇》第九。 ○奸非篇 王化始于閨門,故關(guān)雎之化行,則天下無犯非禮,桑間濮上之音作,則男女相奔,強(qiáng)暴相陵,尊卑無別,而上下失序矣。文武道在,施之則行。古者圣人以禮防民,制刑以輔其不及,后世因之。作《奸非篇》第十。 ○盜賊篇 夫盜賊豈人情哉!或迫于饑寒,或驅(qū)于苛政,或訹于誘脅,出于不得已者,十常八九。至于白晝攫金于市,略人以為貨,皆有司不能其政所致。使人人各得其所,烏有盜賊哉?作《盜賊篇》第十一。 ○詐偽篇 霸代王而淳樸散,利勝義而詐偽生,其來亦久矣。夫孔子曰:「上好禮,則民莫敢不敬。上好義,則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則民莫敢不用情。」明王道,辨義利,崇廉恥,固去詐去偽之本。然刑者,圣人有不能廢也。作《詐偽篇》第十二。 ○訴訟篇 《易》著訟卦,《書》稱嚚訟,則雖五帝三王之世,不能無訟。人有不平,形之于訟,情也。然至于誣人以訟,謂之情,可乎?孔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夫無訟,圣人所難也。然郡縣得一賢守宰,茍能行之以道,雖無訟可也。作《訴訟篇》第十三。 ○鬬毆篇 古者,父母之讎不與共戴天,兄弟之讎不反兵,交游之讎不同國居。父母兄弟朋友之讎止如是。后世一言睚眥,輙起而鬬,鬬而至于傷,至于殺。其有司之政不舉,風(fēng)俗之日偷且薄,可見已。甚而食祿共位,比肩事主,爭豪發(fā)利即攘臂相向,飛文相抵。所以令于下者,皆自上犯之,欲以化民,得乎?懲將來,監(jiān)已往。作《鬬毆篇》第十四。 ○殺傷篇 禍而至于殺人,極矣!然情有謀故誤戲之異,而罰亦有死杖流贖之殊。研之,窮之,審之,覆之,古人所以深致慎焉者,哀民死之易而生之難也。敬之敬之,毋淫于刑哉!作《殺傷篇》第十五。 ○禁令篇 戒之使避曰禁,示之使從曰令。一禁一令,各專一事,無所統(tǒng)該。故上自朝廷,下逮倡優(yōu)走賤,莫不備列,使人知所避向而遠(yuǎn)于罪。作《禁令篇》第十六。 ○雜犯篇 人之犯名義,觸刑辟,不可以一途盡,不可以一類求。因其已然,制于未然。作《雜犯篇》第十七。 ○捕亡篇 凡囚之在獄而亡,在流而亡,軍士之臨陣而亡,舉家而亡,奴婢之背主而亡,凡有罪而在亡者,捕之各有律。作《捕亡篇》第十八。 ○恤刑篇 不教而民從之,上也。以身教之也,教之而后從,次也。以言教之也,不教而強(qiáng)之從,下也。既不能以身,又不能以言,而以威迫之也。迫之而猶有弗從者焉,乃從而刑之。刑之而當(dāng)罪,民固無憾,又從而虐之,苦之,誣之,抑之,饑而不為之食,寒而不為之衣,疾而不為之藥。有罪無罪,同歸于非命而死,不亦大可哀乎?故《書》曰:「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作《恤刑篇》第十九。 ○平反篇 天下之至窮,其惟寃獄乎?干天和,傷王化,莫此為甚。故或三年而致旱,或六月而飛霜。此于定國、雋不疑之徒,日以平反為務(wù),而子孫世食其報(bào)也。夫平反,有司之職也,宜不待賞勸而為之者。而國家慎之,重之,著于賞令。作《平反篇》第二十。 ○赦宥篇 赦宥者,權(quán)事之宜,可也。列圣以來,或以初政更新,或以大禮行慶,或以救災(zāi)■〈血阝〉眚,或以懷遠(yuǎn)招攜。事既不同,赦亦有異。至于釋京幾系囚,則或以特敕,或以佛事,有司往往以罪輕而疑者應(yīng)之。然所釋有數(shù),故又有幸不幸存焉。本忠厚,示欽恤。作《赦宥篇》第二十一。 ○獄空篇 《傳》曰:「刑期于無刑?!褂衷唬骸副匾彩篃o訟乎?無訟斯無刑矣?!闺m圣人為政,不能不為之刑,所貴刑措而不用耳。是故獄空者,化行俗美,無訟而獄空者,上也;有司廉明,隨事裁決而獄空者,次也。茍不得其上,得其次,斯亦可矣。今所紀(jì)獄空,內(nèi)自京畿,外止山東、河北諸郡。天下獄空,未必止此,有司載之,弗能詳也。嗚呼!彼獄空者,其無刑乎?其無訟乎?使天下皆得賢,有司至此非難也。作《獄空篇》第二十二。 ○附錄序 《憲典》之有附錄何?議法者有沿革之不倫,建言者有作輟之不一,載之則非今日之循行,削之則沒一代之典故。于是,事可入例者錄于前,事難徧舉者附于后。至于用罰之重輕,有上下之比附;論人之淑慝,有始終之異同;善惡之彰癉,枉直之舉錯(cuò),具存于是,而公論自著焉。此附錄之所由作也。嗟夫!治具百端,性初一致。齊其末唯見其略,揣其本不勝其煩。有志德禮之君子,尚監(jiān)于茲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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