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五十七年(一七一八、戊戌)春二月初五日(甲申),〔兵部等衙門〕又議覆:『福建浙江總督覺羅滿保疏言:「海洋大弊,全在船只之混淆、米糧之接濟;商販行私偷越,奸民貪利竊留。海洋出入,商、漁雜沓,應將客商責之保家、商船水手責之船戶或貨主、漁船水手責之澳甲同■〈〉,各取保結,限定人數,出入盤查。并嚴禁漁船,不許裝載貨物,接渡人口。至于臺灣、廈門,各省、本省往來之船,雖新例各用兵船護送,其貪時之速迅者,俱從各處直走外洋,不由廈門出入。應飭行本省并咨明各?。悍餐_灣之船,必令到廈門盤驗,一體護送,由澎而臺;其從臺灣回者,亦令盤驗護送,由澎到廈。凡往來臺灣之人,必令地方官給照,方許渡載;單身游民無照者,不許偷渡。如有犯者,官兵民人分別嚴加治罪,船只入官。如有哨船私載者,將該管官一體參奏處分」。應如所請』。從之。
二月二十三日(壬寅),升福建臺灣總兵官姚堂為廣東提督。
二十四日(癸卯),調江南蘇松水師總兵官歐陽凱為福建臺灣總兵官。
二十五日(甲辰),免福建臺灣、諸羅、鳳山三縣康熙五十六年分旱災額賦有差。
--以上見「大清圣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七十七。
三月十七日(丙寅),升正黃旗漢軍副都統(tǒng)黃秉鉞為福州將軍。
--見「大清圣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七十八。
夏五月十一日(己未),兵部議覆:『福建浙江總督覺羅滿保疏言:「臺灣一郡有極沖口岸九處,應修筑炮臺十一座。內如中路之鹿耳門為全臺咽喉出入要口,安平鎮(zhèn)為臺灣水師三營駐札之所,舊有紅毛城一座,見在補筑城垣。其余等處,亦見在修葺。有次沖岸十五處,應修筑炮臺一十八座。再查澎湖地方,實為臺灣門戶、金廈藩籬,有極沖口岸四處。內如媽祖澳原有新城一座,見在修葺。其余等處,應筑炮臺七座。有次沖口岸五處,應筑炮臺三座。酌量派撥官兵,建造營房,巡防分守,以固海疆」。俱應如所請』。從之。
又議覆:『覺羅滿保疏言:「福建臺灣北路之淡水、雞籠地方,實為販洋要路、又為臺郡后門,向系臺協水師左營汛地,并未安兵屯駐。請于臺灣營各額兵內酌量抽調兵五百名、戰(zhàn)船六只,設立淡水營;令北路營參將管轄。并請移興化城守右營守備駐防淡水,于臺鎮(zhèn)標中營撥千總一員、臺協左營撥把總一員為淡水營千、把,每半年輪流分防雞籠」。俱應如所請』。從之。
--見「大清圣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七十九。
秋七月十八日(乙丑),戶部議覆:『福建浙江總督覺羅滿保疏言:「各省往來臺灣船只,經臣題明必令到廈門盤驗護送。但查從前自臺灣往各省貿明船只俱從外洋,直至停泊之處,赴本處海關輸稅。至于中途經過之所,不便一貨兩征。嗣后各省商船遵例來廈就驗,除收泊廈港貿易者照舊報稅;如收泊過之廈門關稅,免其增添」。應如所請』。從之。
--見「大清圣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八十。
閏八月二十七日(壬申),升福建澎湖水師副將藍廷珍為福建南澳水師總兵官。
--見「大清圣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八十一。
冬十一月十一日(乙酉),福建浙江總督覺羅滿保疏報福建巡撫巡撫陳璸病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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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陳璸居官甚優(yōu),操守廉潔。清官朕亦見之;如伊者,朕實未見。恐古人中,亦不多得也。前任臺灣道任內所應得銀三萬兩并未入己,俱于修理炮臺等公事動用。署總督印務時,應得銀兩亦未沾染。前來京陛見,曾奏稱「貪官不在所取之多寡,取一錢即與取千百萬金等;必一錢不取,方可謂之清廉。人所以貪取錢財者,皆因艱于用度。臣曾任縣令,便不至于窮若;即不取一錢,衣食亦能充足」等語。今觀其居官,實能踐所奏之言;誠清廉中之卓絕者。似此不加表揚賜恤,何以示勸!著追授禮部尚書,凡祭葬、立碑、與謚之處,皆照尚書銜給與;并蔭一子入監(jiān)讀書:以示朕優(yōu)禮清廉大臣之意』。
十六日(壬寅),升原任湖北布政使呂猶龍為福建巡撫。
--以上見「大清圣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八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