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九、“泰山鴻毛之別”

讀隨園詩話札記【手稿本】 作者:郭沫若撰并書


九、“泰山鴻毛之別”

《詩話》卷三第二十則:

“江州進士崔念陵室許宜媖,七歲《玩月》云:‘一種月團欒,照愁復照歡。歡愁兩不著,清影上闌干?!藡k不得于姑,自縊死?!猸h(huán)后,顏色如生。進士哭之云:‘雙鬟雙綰嬌模樣,翻悔從前領略疏?!?/p>

余讀至此,即生出不愉快之感??闯龃拗疄槿?,殊屬薄幸。人已慘死而不悲切,反從色情上談“領略”。許死時崔自在家,故能見得“嬌模樣”。然則許之死非僅“不得于姑”,實崔無以慰之。不意果如所料。其下文云:“崔需次京師,又聘女鸞媖為妾。崔故貧士,歸來省親”云云,既言“為妾”,則事當在許死之前。許曾有《寄外》詩云“柳風梅雨路漫漫,身不能飛著翅難。除是今宵同入夢,夢時權作醒時看?!保ㄒ姟对娫挕肪砹诙鍎t)可謂一往情深。然而她的先生已經在京納妾了。此則正許宜媖之所以自縊也。

又其下文言:“崔有《灌園余事》一集,載宜瑛事甚詳。陳淑蘭女子閱之,賦詩責崔云‘可惜江州進士家,灌園難護一枝花。若能才子情如海,怎得佳人一念差?’‘自說從前領略疏,阿誰牽繞好工夫?宜媖此后心宜淡,莫再人間挽鹿車?!边@責備得真是公允?!豆鄨@余事》一書所未見,所謂“不得于姑”之處,書中所述必“甚詳”。但我想,絕對不能盡信。崔有筆在手,自能善為自己開脫,以宜媖之死歸罪于許,并諉過于其母【其“不得于姑”】耳。袁枚乃深信而不疑,并進而責備宜媖。

陳淑蘭后亦自縊死,袁枚于征引其責崔詩之后,系之以悼嘆云:

“嗚呼,淑蘭吟此詩后十余年,亦縊死??砂б病H灰藡k死于怨姑,淑蘭死于殉夫,有泰山鴻毛之別矣”

在舊時代,“怨姑”為不孝,而“殉夫”則為節(jié)義。故謂陳之死有重于泰山,而許之死則輕于鴻毛。此在陳或為“不【虞】之譽”,而在許則為“求死【全】之毀”。袁枚對崔毫無指責,且曾稱許為“詩才極佳”(見卷五第八一則),而對許則出以吹求。所謂一代“詩佛”乃男性中心社會中之一鞭尸戮墓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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