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蘇州公審,子彈爆頭
1946年4月4日下午,蘇州的江蘇高等法院首次開庭審訊陳公博。法院發(fā)出旁聽證280張,審判時卻來了500多人,原定下午兩點半開庭,可是剛過正午就擠得人滿為患。法院臨時決定,把法庭的長窗全部卸除,使旁聽席一直可以延展到窗外的石階之上。
身穿灰布長衫,手上拿著厚厚一摞自白書的陳公博,在法警押解下來到法庭,有種說不出的滋味?!八坪趺癖姸及盐铱醋鲃游飯@里的一種奇異的動物。想到以前我巡視到各地的時候,民眾夾道歡呼,一樣的人山人海,只是情景完全不同?!逼鋵嶊惞┻€是陳公博,為什么一個人的態(tài)度要變得如此厲害?
檢察官高聲朗讀起訴書,列舉陳公博的十大罪名。陳公博對十大罪名一一辯駁,大致如下:
第一條罪名,“締結密約,辱國喪權”。我反對中日基本條約,路人皆知。汪先生叫我參加討論,我堅持不肯,如果我參加討論,那么簽訂以后,我再不好反對。我要保留我反對的地位,所以不肯參加。因此締約根本扯不上我。
第二條罪名,“搜索物資,供給敵人”。南京政府為爭取物資和日本苦斗,不是搜索物資、供給敵人,而是爭取物資,反抗敵人。
第三條罪名,“發(fā)行偽幣、擾亂金融”。發(fā)行中儲券的最大目的是在抵制日本軍票。日軍發(fā)行的軍票完全沒有準備基金,把幾種物資統(tǒng)制起來,非用軍票不能購買,借此抬高軍票價值,因此影響其他物價,一月數(shù)漲,民不聊生。南京曾經和日本經過幾多艱難交涉,才能發(fā)行中儲券。經中儲券發(fā)行之后,一個時期物價稍告安定,這也是一種事實。
第四條罪名,“認賊作父,宣言參戰(zhàn)”。為什么南京要參戰(zhàn)呢?因為日本在太平洋戰(zhàn)爭后,在中國搜集物資,供給軍用,毫無止境,南京政府不能過問,而人民痛苦不能申訴。因此南京為欲保存中國的元氣,爭回物資,除了利用參戰(zhàn)以外,沒有好法。而且用參戰(zhàn)的名義,可以要求收回租界,可以要求撤銷治外法權。南京自參戰(zhàn)以后,沒有出過一兵一卒參加太平洋戰(zhàn)爭,也絕不肯出過一兵一卒和重慶作戰(zhàn),這都是不爭的事實。
第五條罪名,“抽集壯丁,為敵服役”。我可以斷然答復:南京政府不但絕無此意,也無其事。我從未聽到南京政府替日本征集壯丁,運至南洋訓練,參加作戰(zhàn)。我沒有下過這樣的命令,汪先生也沒有下過這樣的命令,純粹浮言。
第六條罪名,“公賣鴉片,毒化人民”。南京對鴉片尤其厭惡,曾處置販者多人以極刑,這又是在檔案及報章可以查考的。如果以公賣鴉片、毒化人民為南京的罪狀,實在無稽之談。
第七條罪名,“改編教材,實施奴化教育”。我不是管教育的主官,我本可以不必多說了。但據(jù)我所聞,教科書的改編是在維新政府時代,而不是在還都的南京政府時代。南京政府還都后認為不滿,又須重加增改,并且教育部和當時所謂興亞院起了極厲害的沖突。如果以改編教材、實施奴化教育為我罪狀,又適得其反了。
第八條罪名,“托詞清鄉(xiāng),殘害志士”。當時人民實在痛苦不堪,農村對省政府要納稅,對新四軍要納稅,對土匪要納稅,非常痛苦,因此南京才有發(fā)起清鄉(xiāng)之舉。目的是讓人民安居樂業(yè),消除苦痛。
第九條罪名,“官吏貪污,政以賄成”。我最厭惡發(fā)國難財,同時更痛惡人發(fā)和平財。在別的地方我不敢說,若在京滬兩地,說我貪婪,法院可以隨便抓一路人問問,恐怕沒有一個不失笑的。
第十條罪名,“收編偽軍,禍國殃民”。如果當初不收編軍隊,不但蘇北全局淪于共軍手中,恐怕江南亦受共軍的蹂躪。這是一種事實,希望大家作一個公平的判斷。
陳公博接著論辯:“我看起訴書各點,很多臆測之詞……其實有許多不是我的事,或者是我連知都不知道的事,或者為絕無其事,也羅織起來。自白書中常有一事,不引全文,而只截取一段。因此我認為起訴書很多是徒快口舌的文章,而不是根據(jù)事實的起訴……”
此時會場上一片噓聲,審判長不得不搖鈴以求肅靜。
陳公博凝視著審判官:“不過,汪先生在時,我是輔佐汪先生一個人,在汪先生死后,我名義上是負軍事、政治的全責,那就夠判重罪,其實不必苦苦要羅織成十大罪狀……本案說復雜是太復雜了,說簡單也太簡單,因此請法庭隨便怎么判,我決定不再申辯、上訴了。”
接下來,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又為他進行了辯護。整個庭審進行了六個小時,到晚上八點半才結束。
陳公博日記記載:“身體疲乏得厲害,回到獄房里,就橫臥在榻上。”
4月12日,江蘇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即將宣告判決結果。雖然開庭時間是下午四點,但午后一點,旁聽席上已經人滿為患。法庭不得不臨時增加座位。三時一刻,江蘇高等法院派出武裝法警6名,前往看守所提陳公博到庭審判。
那天陳公博穿青灰色花條呢夾袍,黑皮鞋,戴船形帽,神情非常鎮(zhèn)靜。三時五十分押解到院,四時整宣布開庭。
審判長孫鴻霖宣讀判決主文:“被告陳公博,因漢奸案件,本院判決如下:陳公博通謀敵國,匿謀反抗本國,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陳公博聽完判決主文,神色依然不變。審判長接著宣讀判決理由,約五分鐘便匆匆結束。
審判長孫鴻霖告訴陳公博:“如不服判決,可向最高法院聲請復判?!标惞┱f:“剛剛聽到判決理由,對我的答辯書,雖未采信,畢竟是采用了,應該向庭上表示感謝。況且上次開庭時,還容許我宣讀自白書與答辯兩小時之久,而事后還在報上公布,我的希望已達到,就不需要再聲請復判了。法院所以判我死罪,是為了我的地位關系,也是審判長的責任關系,我對此毫無怨言。本來我回國受審,就是要表示出我束身以為伏法的典范……”
但是,陳妻李勵莊不甘心,聲請復判。李勵莊不是滯留日本了嗎?何時歸國的呢?
李勵莊滯留日本沒幾天就被遣送回國,也被關押在南京的憲兵司令部看守所,后來亦被關押在寧海路25號看守所。1946年4月20日,即陳公博被判死刑后,李勵莊不服判決,申請復判。理由有四,一是本案之審判,匆匆六小時而終結,關于本案的關鍵及有利于被告之事實、證據(jù)均未能調查清楚,在被告始終反對汪精衛(wèi)之離渝而終隨汪離渝,始終反對汪之組府而終出任要職。此中委婉曲折之內幕若不明了,則本案真實內容無由大白,而被告之苦心孤詣亦無由表現(xiàn)。其中提到戴笠曾派軍統(tǒng)徐天深與陳公博聯(lián)系,戴笠給陳公博的具體任務:掩護地下工作人員;保護電臺;詳報汪精衛(wèi)與日方所訂密約內容和交涉經過。由此,陳公博應該是擁護黨國,擁護蔣主席始終不渝的。二是辯護律師形同虛設。三是科刑不當。四是《自首條例》未予援用。請江蘇高等法院轉呈最高法院。
5月16日,最高法院特等刑事宣判三十五年度京特復第一二九號下達,主文為:
“原判決核準?!?/p>
6月2日,江蘇高等法院將陳公博、陳璧君、褚民誼三人,由看守所移送相門橋附近獅子口江蘇第三監(jiān)獄。陳公博明白,進了獅子口,哪有生還之理?
6月3日上午,是陳公博最后的日子。八點半,蘇州獅子口江蘇第三監(jiān)獄的囚房放風了,犯人們都在外面散步和聊天。陳公博雖然知道死期已不遠,但怎樣也料不到執(zhí)行的命令會來得如此之快。此時,他正在書寫一副對聯(lián):大海有真能容之量,明月以不常滿為心。
寄望于當局能放寬氣度,寬容自己不是“民族罪人”;或者政府對“漢奸”分子要像大海,有能容百川之博大胸懷。
當陳公博這副對聯(lián)寫得只剩下最后三個字時,發(fā)現(xiàn)身后有幾名法警立在那里,因為獄室中平時絕沒有法警會進入,他明白這是怎么一回事了。他笑著問法警:“是不是來提我執(zhí)行了?”法警們竟然不好意思承認。于是陳公博又說:“請勞駕再等幾分鐘,讓我先把這對聯(lián)寫完了吧?!彼^續(xù)寫了最后三個字,一擲筆,起身向法警說:“對不起,再請稍候,等我收拾一下吧!”他取出一支煙,點上了火,一邊抽煙,一邊把自己的東西略一整理,又換了一身干凈的衣服,外面套上一件藍布大褂。忽然他有些躊躇,終于取了一把小茶壺,雙手捧著,來到陳璧君的牢門外。陳公博向陳璧君深深鞠了一躬,叫了一聲:“汪夫人,我來向你道別,請恕我先去了,請夫人保重!我可以有面目見汪先生于地下了?!?/p>
陳璧君是個從來不哭的女漢子,就連汪精衛(wèi)死都沒有哭泣,此時只覺五內俱摧,“哇”的一聲竟哭了出來。
隔著鐵欄桿,陳公博將茶壺遞進去,說:“夫人,這是我的舊物,牢中身無長物,留它給夫人做個紀念吧。”
刑場就在第三監(jiān)獄里面。江蘇高等法院的檢察官、書記官早已坐候在那里,公案前放了一張小桌,一把椅子,上面擺好了筆硯紙張。檢察官照例向陳公博問了姓名、年齡和籍貫,告訴他:“今天已接命令執(zhí)行,你還有什么遺書?”陳公博說要寫遺書,于是就坐在小桌旁邊,先寫了一封給家屬的,還有一封是寫給蔣介石的。兩封遺書寫得都很長,時近中午,他給蔣介石的信還未寫完,其中有“懸懸放不下的還是一個共產黨問題,因為這個問題,關系到國家前途,關系到黨的前途,更關系到先生的前途……”
突然,陳公博看了一下手腕上的手表,嘆道:“死則死耳,當局自有成竹在胸,寫了也未必有用,不如不寫吧!”
他放下筆起身向法官說:“我不再耽擱你們用膳的時間,我死后,遺書請代交家屬,現(xiàn)在就去吧!”說完,伸手與監(jiān)刑官、書記官等握手道別。
陳公博回頭笑著對行刑的法警說:“兄弟,感謝你送我走,請多幫忙,為我做得干凈些?!?/p>
剛走到刑場的一半,法警就從他腦后直接開槍,子彈從前面穿出,陳公博撲倒在地,血涌出來,流了一地。過了幾分鐘,才氣絕身亡。
縱觀陳公博的一生,從革命黨變?yōu)楣伯a黨,又因一些危險和挫折放棄革命理想,投靠了有升遷前途的國民黨。在汪精衛(wèi)的提攜下,成為汪精衛(wèi)核心圈重要干將,在抗戰(zhàn)中雖然開始不同意與日本合作,但禁不住汪精衛(wèi)的反復勸說,為了哥們兒義氣,最終放棄了民族利益和國家立場,落水成為汪精衛(wèi)死后最大的漢奸賣國賊??箲?zhàn)勝利后接受法庭的審判,由于他是頭號漢奸賣國賊,無論有理無理,最后被宣判死刑,是他罪有應得的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