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都不能少
討論者: 北京師范大學教授 勞凱聲
欄目特約評論員
欄目主持人
主持人: 2003年春天,遼寧寬店滿族自治縣八河川鎮(zhèn)政府將14名有能力供孩子上學,卻讓孩子輟學的家長告上了法庭,縣法院對14名家長做出罰款600元,并責令他們把孩子重新送回學校讀書的判決。到了去年年底,因為同樣的原因,八河川鎮(zhèn)政府又一次將23名這樣的家長告上了法庭,目前法院判決已經下達,并且將在今年3月份執(zhí)行。依法行政、文明行政是一次進步,但是依靠法律的手段,能不能有效地解決農村在校生輟學這個難題呢?
我們可以注意到這個報道中有這樣一個細節(jié),鎮(zhèn)政府在采用行政手段還是采用法律手段上也權衡了半天,最終他們采取的是法律手段,為什么呢?
勞凱聲: 我想義務教育的實施主要是靠政府,也就是說,這樣一種教育帶有強制性,所以我們才把它叫做義務教育。從這個地方政府的做法來看,它實際上在充分運用國家強制力的手段,來動員所有的人必須要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進入學校,接受一定年限的教育。
主持人: 鎮(zhèn)政府采用行政手段強制執(zhí)行和用法律手段強制執(zhí)行,有什么不一樣的地方?
評論員: 當然大家最能想到的,就是一個執(zhí)政理念轉變的問題,過去政府更多的是運用行政手段。但是我覺得不必過分強調執(zhí)政理念的轉變,因為我想在目前中國的法治環(huán)境下,政府運用法律力量,是一個相對來說比較方便的方法,可能變成一種行政手段的延伸。從這件事上說,政府的行政理念的轉變體現(xiàn)在,把自己視為和農民平等的民事主體。從這一個事例來說,能不能認為這是使法律手段成為行政手段的延伸,我覺得為時過早。但是它至少說明我們可以用法律手段解決一些問題,我覺得還是進步的。
主持人: 這件事得到關注的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以往更多的是民告官,表示的是一種平等,但是這次是官告民,是鎮(zhèn)政府把一些沒有執(zhí)行九年義務教育的家長告上了法庭,這個到底能解決什么問題,用法律的手段在多大程度上能解決問題?
勞凱聲: 其實法律的功能也是多重的,很重要的一個功能就是教育,教育老百姓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當然同時也有懲治、維護合法的權益這樣一些功能。從現(xiàn)在這個案例來看,也就是說,適齡兒童的受教育權利受到了損害,這個時候誰來維護呢?從整個社會來看,主要是通過法律來維護的。政府實際上負有普及義務教育的責任,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xiàn)有人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不把孩子送到學校上學的情況,此時政府可以采取的解決方式很多,比如說可以動用他的權利——行政法,來迫使不遵守法律規(guī)定這樣一些行為得到糾正,這種行政法包括訓誡、行為法、經濟法,尤其是經濟法。實施了罰款以后,有些人可以說我沒有錢,你愛怎么罰怎么罰,反正沒有錢,這個時候政府自己并沒有實施強制性罰款的權力,只能通過法院,因為法院是一個強制執(zhí)行的機構,通過法院來實施,這樣一個程序就是合法的程序了。
主持人: 我們看在報道里有一位鎮(zhèn)領導說,以前一直是靠行政手段解決問題的,不僅自己累得夠嗆,農民還不理解。他這句話,恐怕也是反映了多年積攢的教訓。可能他們覺得,用法律的手段解決起來的話,雙方都更容易接受。
評論員: 我覺得政府能夠就教育問題把家長告上法庭,在很大程度上證明政府在這件事情上是盡責的,就是我盡到了我的職責,反過來說,你也應該盡到你的職責——家長送孩子上學的職責。當我已經盡責,而你沒有盡責的時候,我才有資格和有權利把你告上法庭,強迫你盡責。
主持人: 也就是說,采取了法律手段之后,可能讓更多的家長,包括讓更多的人知道,義務教育不僅是有人在督促,我必須把孩子送到學校里,而且是作為家長必須把孩子送去,不管愿意不愿意,不送就是違法。
勞凱聲: 其實從社會的控制要素來看,法律只是對社會進行調節(jié)和控制的要素之一。此外還有其他的手段,比如說道德規(guī)范、組織規(guī)范、行政規(guī)范等等和法律規(guī)范一起對社會進行控制和調節(jié)。一般來說,我們會把法律看成社會行為的底線,它不是萬能的。
主持人: 而且我們看到,在年初的時候,有14名家長有能力卻不送孩子上學,法院判他們罰600塊錢,強制他們必須把孩子送回學校。年末的時候,有23名家長又一次說我就不送孩子上學。我們一直在說“知識改變命運”,難道家長不知道這件事嗎?如果知道的話,為什么做出這樣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