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規(guī)曹隨”?
——蔡元培與蔣夢麟治校理念之比較
蔡磊砢
蔡元培與蔣夢麟是民國時期對北大產生過重要影響的兩位校長,已有對兩位校長的治校理念的研究,但蔣夢麟校長的,論及較少。研究者通常認為,蔡元培開風氣之先,作為繼任者,蔣夢麟延續(xù)了蔡元培的辦學理念與治校方略。蔣夢麟自己在《新潮》中曾回憶道:“著者大半光陰,在北京大學度過,在職之年,但知謹守蔡校長余緒,把學術自由的風氣,維持不墮?!?sup >【164】1929年,王烈在《北京大學的組織》一文中指出,蔡校長辭職后,校務由蔣夢麟代理,“亦能蕭規(guī)曹隨【165】”。
然而,如果細致考察兩位校長主政北大時的治校方針和制度建設,便會看出,雖然蔡元培與蔣夢麟改革大學的理念和方向是一致的,但是在校務決策和管理制度方面卻表現出明顯的不同。蔣夢麟在追隨蔡元培,“蕭規(guī)曹隨”的同時,一直在實踐自己的治校理念。兩位校長的這些差異似乎長期為研究者所忽略,本文將從三個方面分析蔡元培與蔣夢麟在治校理念方面的差異:(1)個人著述及通信,即他們兩人關于治校理念的自我陳述;(2)制度規(guī)章,即他們主持制定的制度規(guī)章;(3)治校實踐,即兩人管理校務的具體實踐。在此基礎上,討論他們各自對蔡元培時代北大管理制度的影響。
一、蔡元培的治校理念
蔡元培的治校理想主要反映在民國初期擔任教育總長時起草的《大學令》。根據《大學令》,校長總轄全校事務,學長主持學科事務。大學設評議會,由校長、學長及各科教授代表組成,負責大學內部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學校事務的決策。各學科設教授會,由學長和各教授組成,決策學科內的學術性事務。【166】可見,蔡元培的理想是由教授互選代表組成核心群體,決策管理學校各項事務,本質是民主管理與決策。
蔡元培的治校理念包含兩方面意涵:一是教授治校;一是合議制。所謂教授治校,就是由教授參與學校事務的決策與管理。蔡元培就任前,北大“一切校務都由校長與學監(jiān)主任、庶務主任少數人總理,并學長也沒有與聞的”。為了改變這一狀況,“第一步組織評議會,給多數教授的代表,議決立法方面的事;恢復學長權限,給他們分任行政方面的事。但校長與學長仍是少數。所以第二步組織各門教授會,由各教授與所公舉的教授會主任,分任教務”【167】。
1916年底,蔡元培就任北大校長。1917年3月,北大選舉產生了新一屆評議會,由校長、學長及每科兩名教授代表共同組成。評議會在制定學校規(guī)章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根據《北京大學日刊》【168】的記載,1917年11月至1919年5月,評議會議決制定了多項制度,如《學科教授會組織法》和《文理教務處組織法》。前者標志著教授會制度在北大的確立,后者宣告了學長制的廢除。這些制度根本改變了北大的組織決策結構,對北大的重要意義是不言而喻的。此外,評議會還議決了教員延聘、支薪和選派留學等重要規(guī)則,如《教員延聘施行細則》、《講師支薪規(guī)則》、《大學校長等派赴外國考察規(guī)程》、《選派教員留學外國暫行規(guī)程》等,以及涉及考試、招生與學生風紀事項等規(guī)則,如《文理科試驗規(guī)則》、《考查成績規(guī)則》、《招考簡章》以及《懲戒規(guī)則修正案》、《請假規(guī)則修正案》、《教室規(guī)則修正案》。【169】
自1917年底,北大開始設立教授會?!秾W科教授會組織法》規(guī)定:無論是研究科、本科或預科教授,講師,外國教員,皆為教授會之會員。其職責為議決本學科的學術事宜,如教授法和教科書的選擇【170】等。至1918年3月,北大共設立了國學、英文、數學、物理、化學、法文、德文、哲學、法律、政治以及經濟和商業(yè)十一個學門的教授會。從1918年至1919年各學科的《教授會紀事》看,教授會議決的事務包括:編撰學科課程表,選擇學科教授的內容及方法,儀器設備的添購,決定考試方法、科目及其程度等。【171】
在蔡元培主政時期,北大逐步擺脫了少數人專權的狀況,教授在學校事務的決策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時為北大教授的馬敘倫在回憶中寫到:“評議會是北大首先倡辦的,也就是教授治校的計劃,凡是學校的大事,都得經過評議會,尤其是聘任教授和預算兩項。聘任教授有一個聘任委員會,經委員會審查,評議會通過,校長也無法干涉。教授治校的精神就在這里。表面看來,校長只有‘無為而治’,什么權力好像都被剝削了;但是,北大在連續(xù)幾年風波動蕩里面,能夠不被吞沒,全靠了他。”【172】
教授治校的實施有助于達成如下兩項目標:
其一,專家治校。教授治校賦予了教授學校事務的決策權,確立了學者專家在大學中的權威地位。1922年7月,教育改進社年會對“專門以上學校應改校長制為教授制”議題進行了討論,蔡元培為會議主席。議決指出,“查歐洲大學皆用教授制,由國家委任專門教授主持一科事宜,故其學術日日發(fā)達。……竊謂我國亦宜采用此法,使專門學者得見重于世,然后可?!?sup >【173】同年,蔡元培在北大成立二十五周年紀念會上回顧改革歷程時,指出:“為溝通文理科及采用教授制起見,將學長制取消,設各系教授會,主持各系的事務。最近又由各系主任組織分組會議,凡此種種設施,都是謀以專門學者為本校主體,使不至因校長一人之更迭而搖動全校?!?sup >【174】
其二,教授治校有助于大學排除外部政治的干擾,實現“教育獨立”。1922年3月,蔡元培發(fā)表《教育獨立議》一文,主張“教育事業(yè)當完全交與教育家,保有獨立的資格,毫不受各派政黨或各派教會的影響?!蔽闹性O想了“超然教育”的進行辦法,指出“大學的事務,都由大學教授所組織的教育委員會主持。大學校長,也由委員會舉出?!?sup >【175】1923年,蔡元培辭職離校后,胡適在《努力周報》上撰文道:“北京大學的校長是斷不可隨便任命的。今日的北京大學,有評議會和教授會可以維持秩序;蔡先生就不回來,這種‘教授治?!闹贫仁强梢跃S持下去的?!?sup >【176】可見,教授治校有利于保持學校決策的獨立性。
在學校決策管理方式上,蔡元培一向推崇“合議制”。1919年,在回任北大校長全體學生的歡迎會上,蔡元培說:“將來更要組織行政會議,把教務以外的事務,均取合議制。并要按事務性質,組織各種委員會,來研討各種事務?!?sup >【177】早在1901年杭州方言社開學日的演說中,蔡元培就總結了學校管理的三種模式,即專制體、立憲體和共和體。并明確指出,立憲體是最適宜采納的制度。所謂“立憲體”,就是“議事取公論,治事有專責”【178】。換言之,蔡元培主張事務決策時以達成共同一致的意見為目標,以共同協(xié)商的方式進行。這就是“合議制”議決方式。
合議制意味著在決策中少數服從多數,其本質是一種民主決策的方式。采合議制的目的有二:一為集思廣益,一為防止壟斷專制。1922年,蔡元培向評議會提出了《教員保障法案》,意在避免以往個人或少數人隨意決策。法案指出,各系教授會,應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凡本系科目之增減,應開教授會議決,不能由主任或教務長一人決定。在解釋說明中,蔡元培指出:“應切實施行,以收集思廣益之效,而免壟斷專制之弊。”【179】1917年,《北京大學評議會簡章》規(guī)定:本會非有過半人數以上列席,不得議決事件。【180】合議制的實現意味著決策時采納多數人的意見,個人或者少數人不易將自己的意見強加于多數人,校長也不能獨斷專權。這促進了蔡元培時代的北大形成平等民主的氛圍,誠如顧頡剛所回憶的,“一校之內,無論教職員、學生、仆役,都覺得很親密的,很平等的?!?sup >【181】
概括而言,蔡元培治校理念具有如下特征:大學是一個教職員共同的組織,在教員之間沒有等級的界限。決策中,校長只是一個決策參與者,而非全權制定者,作為專門學者的教授是學校事務的決策主體,教授在大學事務的決策與管理中發(fā)揮著重要作用。大學事務決策采“合議制”的方式,教授們在決策過程中進行充分討論,在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做出議決。上述特征表明,蔡元培校長所推崇的是一種學者團體式的民主管理模式。
二、蔣夢麟的治校理念
蔣夢麟早年就讀于南洋公學,師從蔡元培,這奠定了兩人畢生的師生情誼。蔣夢麟在美國留學多年,并研讀教育學,對大學的管理有其獨特的見解,在蔡元培就任北大校長前,蔣夢麟與蔡元培數次通信,談及自己的治校理念。1919年底,蔣夢麟主持草擬了《國立北京大學內部組織試行章程》;【182】1928年,蔣夢麟出任國民政府第一任教育部部長,制定了《大學組織法》;1930年,被正式任命為北大校長,北大出臺了《國立北京大學組織大綱》。下文將結合書信及章程,歸納總結蔣夢麟治校理念的內涵及特征。
蔣夢麟治校理念的一個突出特點是注重管理效能,他曾經總結了中西方大學辦學上的差異,認為中國大學最為缺乏的是“效能”。1916年11月,蔣夢麟在與蔡元培的通信中寫道:“近世大學興起,組織漸臻完善,聚國中之名儒于一定之機關。故主其任者,非惟負講學之責任,且須負管理機關之責任,質而言之,即學問精神與效能機關兩者。是我國中國人自辦之學校,其最善者往往有學問精神而無效能機關,教會學堂有效能機關而無學問精神?!k國立大學之道無他,于學問精神外,加以效能之組織?!?sup >【183】
提高“辦事效能”是蔣夢麟擬定章程的核心目標之一。1919年底,蔣夢麟主持擬定了《國立北京大學內部組織試行章程》,《章程》說明欄中寫道:“國立北京大學本‘教授管理’之宗旨,共和政體之精神,圖行政之便利,辦事之效能,定試行章程”【184】。1920年,蔣夢麟在《北京大學新組織》一文中曾對上述章程的擬定原則和依據進行了說明,他寫到:“北大內部組織現分四部:(一)評議會,司立法;(二)行政會議,司行政;(三)教務會議,司學術;(四)總務處,司事務。教務會議仿歐洲大學制;總務處仿美國市政制;評議會、行政會議兩者,為北大所首倡。評議會與教務會議之會員,由教授互選,取德謨克拉西之義也。行政會議及各委員會之會員為校長所推舉,經評議會通過,半采德謨克拉西主義,半采效能主義??倓臻L及總務委員為校長所委托,純采效能主義,蓋學術重德謨克拉西,事務則重效能也?!?sup >【185】
在蔣夢麟的治校實踐中,辦事效能的提高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決策管理的權責明晰;其二,治學與辦事相分離。蔣夢麟意圖建立一種權責明晰的等級化的權力結構,《大學組織法》是其治校理想的整體反映?!督M織法》規(guī)定:大學設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國立大學校長由國民政府任命之。各學院設院長一人,綜理院務,由校長聘任之。各學系各設主任一人,辦理各系教務,由院長商請校長聘任之。大學設校務會議,以全體教授、副教授所選出之代表若干人及校長、各學院院長、各學系主任組織之,校長為主席。大學各學院設院務會議,以院長、系主任及事務主任組織之,院長為主席,計劃本院學術設備事項,審議本院一切進行事宜。各學系設系教務會議,以系主任、本系教授、副教授、講師組織之,系主任為主席,計劃本系學術設備事項。大學職員及事務員由校長任用之。【186】按照這一制度,大學組織權力結構分為三級:學校、學院和學系,自上而下的權力中心分別為校長、院長及各系主任,他們各自對上一級管理者負責,即系主任對院長負責,院長對校長負責,校長管理大學的一切事務,并對政府負責。
蔣夢麟主張治學與辦事相分離,其原因在于,兩類事務的性質不同,負責兩類事務的人應當具備不同的條件,其選聘標準也自然不同。通信中,蔣夢麟明確指出大學需要兩類人才,一是啟發(fā)學問精神的名師,一是組織效能機關的干才。治學與辦事兩類人應當具備不同條件,他寫道:“名師當以知識、人格二者為標準。干才當以溫和能事及有普通知識者為標準。為師者,知識不深,何以教人。人格不尊,何以化人。辦事者,不溫,不足以使人愛之;不和,不足以使人親之;無普通知識,則辦法往往吹毛求疵,先其近者、小者,而遺其遠者、大者?!?sup >【187】由于治學與辦事需要的才能不同,所以可以為名師的人不一定具備干才的素質,而名師可能也難以成為有才干的治事者。
大學行政與學術事務的決策系統(tǒng)相互獨立是蔣夢麟所擬定章程的共同特征。根據《國立北京大學組織大綱》,行政性事務由行政會議議決,他們包括:編造全校預算案;擬定學院學系之設立及廢止案;計劃全校事務及教務改進督促事項;擬具其他建議于校務會議之方案等。學術性事務教務會議議決,他們包括:審定全校課程;計劃教務改良事項;決議學生試驗事項;決議學生訓育事項;審定畢業(yè)生成績;決議校長交議之事項;建議提出校務會議之事項等。【188】從制度實踐看,建立獨立的學術與行政管理系統(tǒng)體現了治學與辦事相分離的理念。
蔣夢麟追求效能的理念為蔡元培時代的北大帶來了不容小視的影響。以評議會為例,1919年7月24日,蔣夢麟第一次出席并主持評議會,會議達成了十二項議決。根據評議會議決事項的統(tǒng)計(如表1所示),1917年11月至1919年5月,評議會達成議決最多僅為四項,而蔣夢麟到任后,議決的結果均超過四項,可見,評議會的議事效率有了較大的提高。
表1 評議會議決事項統(tǒng)計(1917—1922年)
資料整理根據:《北京大學日刊》(1917年至1919年4月);《評議會議事錄》(1919年5月至1922年)(北京大學檔案BD1919002;BD1920001;BD1921001)
說明:“—”表示本月沒有開會【189】,“/”表示本月召開了數次評議會。2月、7月和8月多為北大假期,因而也較少進行學校事務的決策。1920年4月至10月,因北京各高校爆發(fā)“索薪運動”,學校各項事務處于停滯狀態(tài)。
1920年,評議會議決通過了《評議會規(guī)則修正案》,改變了以往的議決規(guī)則,有利于議決效率的提高。其具體表現為:(1)議決的法定人數從半數減至三分之一。《修正案》規(guī)定:本會以評議員全數三分之一為法定開會人數,得議決事件。【190】1917年的《評議會簡章》則規(guī)定:“本會非有過半人數以上列席,不得議決事件。”【191】(2)設立終止議決規(guī)則?!缎拚浮芬?guī)定:“若議長認為必要時,得提出終止討論及表決,經評議員過半數之可決者即宣告之。”【192】(3)增加議決達成的方式。評議會設立之初,主要以評議員在評議會上討論并直接達成議決的方式為主。1919年7月24日,是蔣夢麟以代理校長身份主持的第一次評議會,有如下兩項議決:
三、畢業(yè)試驗問題。討論之結果,決議:“畢業(yè)試驗應舉行。其試驗細則委托教授主任會議定之?!贝蠖鄶低ㄟ^。
四、年考問題。決議:年考日期,由教授主任會定之。通過。【193】
此后,評議會的議決達成方式共有三種:一是直接達成議決。二是由評議會推定委員組成委員會,提出解決方案,再提交評議會議決。三是評議會直接將提案交與其他組織機構,由該機構提出解決方案交與評議會審議。這些變化都是在蔣夢麟到任北大后發(fā)生的,他們一定程度上減少并避免了評議會“議而不決”的現象,從而提高了評議會的議決效率。
蔣夢麟治校理念對北大改革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自《國立北京大學內部組織試行章程》實施后,北大建立起等級化的決策管理結構,在權力金字塔的最頂端是評議會,其下設立獨立的行政和學術管理系統(tǒng),并且,事務的決策與管理相互分離,這充分反映了蔣夢麟的治校理念。概括而言,蔣夢麟治校理念具有如下特征:注重大學的辦事效能,主張將學術與行政性事務的決策管理截然分開。對于學術性事務,教授擁有自由決策的權力,但是行政性事務則交與行政人員辦理。大學中各組織機構權責明晰,辦事職員依循規(guī)章各負其責。校長是學校的領導者,在校內占據支配地位,負責學校各項事務。各院長主持學院事務,各學系主任負責學系的教務事宜。大學中設立行政會議、教務會議和校務會議分別負責各類事務,各機構職能獨立,并對校長負責。上述特征表明,蔣夢麟所推崇的是一種科層式的等級化管理模式。
就蔡元培時代的北大改革而言,蔡元培是改革的倡導者和推動者,蔣夢麟是制度的設計者和實施者。從前文的論述可以看出,兩位校長的治校理念不同,治校模式迥異,蔡元培主張教授治校,推崇學者團體的民主化管理模式;蔣夢麟注重辦事效能,傾向科層式的等級管理。因此,通常認為蔣夢麟“蕭規(guī)曹隨”的看法是值得商榷的。作為蔡元培校長的協(xié)助者和繼任者,蔣夢麟在治校實踐中堅持了自己獨特的治校理念,而兩位校長治校理念及其所推崇的管理模式對北大改革都產生了深刻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