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 東征經費
清廷征討太平軍,先后歷十五年,共用兵費幾何,此當為最難答復之問題。據(jù)王闿運《湘綺樓日記》,計銀二萬八千余萬兩,鈔七百六十余萬兩,錢八百十八萬貫,固不知何所根據(jù)。今考諸載籍,惟當時統(tǒng)兵大員或戰(zhàn)區(qū)地方長官文集、奏疏或政書等,載有此項報銷者,尚可鉤稽一二,要未能獲取一總共之數(shù)也。即就左宗棠所部用于太平軍之經費而言,亦無法求知一總數(shù)。蓋在未入浙以前,系歸曾國藩并案報銷,無法劃分。入閩以后,因奉調陜甘總督,由繼任之閩浙總督報銷,無可稽考,今尚能查悉者,惟在浙江之一部分而已。
宗棠系于咸豐十一年(1861)十二月督師入浙,截止同治三年(1864)六月全浙肅清,計用兵兩年有半,下錄經辦報銷之浙江布政使楊昌濬之詳文,可顯示當時籌措款項與應付開支之概況:
所有軍需,其時全浙糜爛幾盡,本省萬無可籌,多賴外省接濟。而外省亦各有軍務,又道路多阻,批解不前,以致浙省軍需,短絀萬狀,積欠甚多。前兼署撫憲左設法籌濟,奏開米捐,遴派委員,分地勸辦,并采買米鹽茶筍,轉輸接濟,雖薪糧積欠仍多,而本司等躬在行間,目睹艱難,時以開諭眾軍,各知感奮。全省以次克復,遴委州縣,籌給錢米,招徠流亡,商賈漸集。因整頓鹽課、牙厘,規(guī)復寧關稅務,復體察始終保全及最先收復地方,或動碾倉谷,或酌量啟征及提查咸豐十一年(1861)征存未解銀款,并聲明大義,剴切捐輸,兼籌并計,輾轉補苴。
至支放各款,薪糧為大,悉照楚軍定章,核實支給,逐月皆有欠款,積壓甚巨。次則招募資遣整裝川費。又次則采辦制造軍火器械及轉運各經費,購置并仿造洋槍炮、洋藥、火帽各價值。而浙省襟帶江湖,水師炮船,最關緊要,設廠趕造,費亦不資,皆以餉項支絀,核實急需,方準支發(fā),仍力求撙節(jié)。而其中制造、采辦兩項,亦多借挪掛欠。又弁兵亡傷賞項,亦查照楚軍定章,分別支給。其完善各標營與滿綠各營,續(xù)奉旨簡放大員,及陸續(xù)補署各員弁,奉文收伍各勇丁,分別額支防剿廉俸薪糧等項,隨營差遣文武員弁、書識、夫役,并投誠隨剿各營,所有一切支款,均不容稍有冒濫,而亦隨時照常放給,以資口食,業(yè)已竭蹶日滋。又凡克復一城,即須遴委正佐各員,前往署理,撫綏彈壓,難使枵腹從事,亦須酌給半廉,以為辦公經費。其地方例支各項,如元年(1862)春季克復者,夏季即應酌量撥給,以免曠誤?;蛐聫偷胤洁徑\烽,尚多伏莽,大軍進剿他城,不能分兵駐扎,復須配募壯勇,以資防守。各屬驛站,均已被毀,其時各軍分道攻剿,文報不容稽遲,必須趕緊補設,并照例分設腰站,以資接遞。而撫恤難民,掩埋暴骨,尤不可緩,雖餉項匱乏異常,亦必查照例案,酌量緩急,分別籌辦?!?/p>
蓋其時宗棠以浙江巡撫督師,后遷閩浙總督,仍兼浙江巡撫,負有地方之責,故有權直接征收地方賦稅,以裕軍用,而其開支中,亦包含不少地方行政經費也。
關于辦理軍需機構,宗棠初入浙,多恃后路之接濟,故在江西之廣信,設立后路糧臺,轉輸外省協(xié)餉。并在玉山設立轉運局,以便接運。而福建向在浦城設有援浙糧臺,支應援浙各軍。及浙東肅清,師行愈遠,而宗棠又被命為閩浙總督,統(tǒng)轄兩省,遂在衢州設立閩浙總糧臺,以便就近供應軍實。其浦城糧臺,則改為轉運局,專司轉運福建餉需焉。
宗棠治事,綜核名實。對于軍費,固未嘗絲毫沾染,亦未容絲毫虛耗,馳驅三載,無日不在撙節(jié)之中。其開支有用現(xiàn)銀者,有用米谷者,則因勸辦捐輸,有直接捐納米谷者,即直接撥放米谷,不復作價列賬也。
其各項收支曾奏報如下:
自咸豐十一年十二月楚軍入浙之日起,截至同治三年六月止,共用兵兩年有余,計收各省協(xié)餉銀二百九十七萬八千一百五十四兩零;咸豐十一年、同治元、二兩年,地丁屯餉正耗銀四十七萬一千九百六十一兩零;又咸豐十一年至同治三年漕項正耗銀六萬六千五百三十四兩零;各年契稅、雜稅、學租存留福建及溫處等府屬芽茶、鄉(xiāng)飲、歲貢、旗扁等款項銀六千六百六十六兩零;蕃庫撥濟軍餉銀三十八萬兩;鹽課銀九萬一百四十九兩零;寧紹關撥解銀四十二萬三千八百二十八兩零;本外省米捐銀七十三萬五千三百七十三兩零;本省捐輸銀七十一萬八千四百五十八兩零;江北、上海捐輸銀二十萬八千八百二十五兩零;本外省各厘捐銀一百三十九萬九千九百七十八兩零;牙帖捐項銀九萬九千五百六十九兩零;各營兵勇截曠銀三萬八千七百十七兩零;采買米谷、茶筍變價贏余銀四萬四千七十二兩零;支放制造、采辦各款平余銀九千九百十一兩零;寧、紹紳捐代賠前護關道段光清海關短征稅銀四萬八千四百七十五兩零;前閩浙總督耆發(fā)撫恤銀一千兩;奉旨查抄革員家資銀八千一百八十三兩零。咸豐十一年、同治二、三年,南米五萬三千八百二十六石五斗九升九合八勺;各屬倉谷碾米七千一百六十四石九斗九升三合五勺;江西等處撥解捐米五千三石八升,采辦兵米除扣價外贏余暨出戽米一萬九千七百五十三石二斗七升二合;采辦出戽谷五千七百十四三石二斗三升。共收銀七百七十二萬九千三十八兩二錢五分三厘零;米谷九萬一千四百六十二石一斗五升五合三勺。
支楚、湘暨閩、粵各軍兵勇口糧銀五百八十三萬三百十三兩零;滿、綠營額支員弁兵丁廉糧、馬乾各項銀七萬八千四百六十二兩零;帶兵大員補支停廉銀六千七百十七兩零;隨營文武弁員薪水、書役工飯食紙張等項銀四萬九千四百七十七兩零;招募各營勇夫安家整裝、沿途口食川資銀十五萬一千四百五十七兩零;隨營攻剿、投誠勇丁鹽糧及裁撤資遣各勇川資銀二十一萬八千二百五十四兩零;陣亡故傷各員弁勇丁恤賞銀三十六萬五千七百三十八兩零;制造、仿造軍火及制造一切器械、賬房各項銀二十萬二千一百九十五兩零;興造戰(zhàn)船并各項運船、雇用渡船等費銀三萬三千七百六十一兩零;來買馬匹、硝磺、銅鐵、藥材、油燭、紙張等項銀十八萬八千三百十八兩零;運解軍火、軍米、軍裝、餉鞘、木料及押運員弁水腳夫價等項銀十九萬三千二百六十六兩零;通省官員并衛(wèi)所各員廉銀十二萬六千五百二十四兩零;地方例支各款及雩祭、昭忠祠祭祀,囚糧不敷等項銀五萬八千一百八十九兩零;各屬設立腰站銀四萬一百九十六兩零,隨營工匠及糧臺各局護勇長夫糧銀一萬一千八十九兩零;撫恤各項銀十七萬二千九百十六兩零;同治二年,各大員衙門書吏心紅紙張銀八百三十兩零。支軍需兵米及團練撫恤等米八萬二千八百九十九石零;種籽谷五千七百十四石零。
收支相抵外,存銀一千三百三十兩零;存米二千八百四十八石零。
上述銀錢、谷米均有非軍事支出,如果剔除,純用于軍事者就更少了。以上均指由宗棠大營直接支放者而言,此外尚有歸溫州、處州、寧波各府屬直接支發(fā)之軍事費用計銀五十九萬五千五百零一兩,米五千一百八十七石。
在杭州未失陷前,清廷核準各省協(xié)撥浙江等餉,廣東每月銀五萬兩,江西、湖南、湖北各每月銀三萬兩。宗棠督師入浙,復奉準由粵海關協(xié)撥每月銀十萬兩,閩海關協(xié)撥每月銀三萬兩,合計每月二十七萬兩。若以二年半核算,應可共收銀八百十萬兩,今實收不足三百萬兩,其原因大抵實屬無力,而意存漠視者,當亦有之。反觀宗棠自辦之捐輸與厘金,卻共收銀三百余萬兩,故當時統(tǒng)兵大員不得不一面治軍,一面自行籌餉,良以求人不如求己也。
東南各省,固為中國財賦所聚,顧歷經太平軍之戰(zhàn)亂,公私蓋藏,早已耗竭。而以浙江一省為尤甚,蓋郡縣城池之僅存者,惟定海、石浦、龍泉、慶元、泰順、衢州諸城,以外遍遭蹂躪。溫州先被“會匪”肆擾,尤幾無完土。宗棠臨此殘破之區(qū),復地愈廣,用兵愈多,用兵愈多,需費愈繁,需費愈繁,欠餉愈巨。宗棠雖本人不支廉俸,家用僅年給二百兩至四百兩,然所部仍常在饑餓線上,茲將宗棠奏報欠餉情形,摘記于下:
同治元年(1862)四月云:“臣軍未入浙之前,已欠餉六月,入浙以來,合之舊欠,仍六七個月不等?!?/p>
二年(1863)正月云:“現(xiàn)在各軍積欠之餉,已九個月?!?/p>
三年(1864)十月又云:“臣軍餉需,截止本年二月底止,積欠或七八個月至九十個月不等,至今未能清理,新餉又欠兩個月?!?sup>
于是在全浙宣告肅清之后,不得不急于裁兵,然裁兵須補發(fā)欠餉,并酌給川資,每營又須銀二三萬兩,仍有待籌措。故截至同治三年(1864)六月,宗棠在浙所轄各軍,尚積欠餉銀八萬六千七百十一兩,恤賞銀八千七百四十四兩。在如此情形之下,惟有以宗棠之廉潔公誠維系軍心矣。
- 王闿運《湘綺樓日記》冊四頁18。
- 《平浙記略》卷十四頁91。
- 《左文襄公奏稿》卷一頁33《官軍入浙應設糧臺片》,卷六頁10—11《請設閩浙總糧臺折》。
- 《平浙記略》卷十四頁11—13。
- 《平浙記略》卷十四頁14。
- 《左文襄公奏稿》卷二頁6—8《瀝陳餉項支絀情形折》。
- 《左文襄公奏稿》卷二頁39《豁免浙江錢糧折》?!蹲笪南骞珪鵂肪砹?6《答徐樹人(宗幹)》?!蹲笪南骞視肪砩享?4。石浦,今三門。
- 《左文襄公奏稿》卷二頁6《瀝陳餉項支絀情形折》,卷四頁21《瀝陳餉項支絀片》,卷十一頁24《請將協(xié)濟楊岳斌赴甘行資抵解甘餉折》。
- 《平浙記略》卷十四頁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