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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我們的財產(chǎn)怎么辦

法律自助100招 作者:李艷波


離婚必然要涉及財產(chǎn)分割問題,在財產(chǎn)分割問題上,我們首先應該明白離婚時的財產(chǎn)分割指的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那么夫妻共同財產(chǎn)包括哪些內(nèi)容呢?

根據(jù)《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同財產(chǎn)包括:

一、工資。應當指出,這里面的工資指工資總額。根據(jù)國家財政局1990年第一號令《關于工資總額的組成規(guī)定》,工資總額包括: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jīng)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chǎn)性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chǎn),這里不包括明確只屬夫妻一方的贈與或遺贈。比如,女方父母在臨終前留下遺囑,特別指出將房屋留給女兒所有,那么,該財產(chǎn)就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其內(nèi)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chǎn)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chǎn)安置補償費。

近年來,隨著房價的攀升,在離婚訴訟中,房子自然成為離婚雙方爭奪的焦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guī)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一章婚姻與家庭法律常識一般情況下,分割房屋時,法院會照顧子女隨其生活的一方,或是沒有能力購買房屋的弱勢一方。如果沒有子女,或者雙方條件差不多,都有購買能力,法院會將房屋判歸出價高于評估價或出價高的夫妻一方。

如果夫妻雙方離婚時共同擁有兩套或兩套以上的房產(chǎn),解決辦法是一人一套,由擁有價值較大房產(chǎn)的一方將差價補給另一方;若雙方都想擁有價值較大的房產(chǎn),則由雙方競價,房產(chǎn)歸出價高的一方,另一方得到相應的貨幣補償。

律師在線:如何認定婚前房屋?購買房屋是發(fā)生在婚前還是在婚后,往往對房屋的歸屬起著決定性的作用,那么,如何認定是婚前房屋呢?

一、婚前一方出資,并且是以自己的名字購房,而另一方未出資,此房應屬于出資一方婚前個人財產(chǎn)。

二、婚前雙方出資,但以一方名義購買房屋。如出資的一方無法證明出資是因雙方達成婚后共同居住的目的,一般會認定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chǎn)。

三、婚前一方全額出資,但以另一方名義購買。在這種情況下,全額出資的一方如沒有證據(jù)證明是以婚后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出資的,將對其爭奪房屋所有權不利。

四、婚前以雙方名義購房,但是一方出資。如雙方?jīng)]有另行約定,而將產(chǎn)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則出資方的出資會被認為對未出資方的贈與;如產(chǎn)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又無按份共有的約定,該房會被認定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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