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句話說,只要當個人發(fā)現(xiàn)自己處在某種情境中,而在這種情境中存在著明顯的有關“我們”和“他們”的證據(jù),那么,他就有可能歧視外群(“他們”)和偏愛內(nèi)群(“我們”)。為了檢驗這種思想,泰菲爾(1970)以最小群體范式為基礎,設計了一系列試驗。在試驗中,個人被隨意地分配到兩個群體中的其中一個。在一項典型的試驗中,被分配到某個群體的依據(jù)是,個人是否常常高估或者低估屏幕上出現(xiàn)的一系列圓點。這樣,參與試驗的個體大致上根據(jù)他們的估計傾向,被分配到高估群體或者低估群體中。事實上,這種分配完全是任意的;高估的或者低估的傾向根本沒有同分配確切地關聯(lián)起來。這種任意的分配步驟被證明是重要的和必要的。首先,對于一個群體而言,它確保沒有個人原因?qū)е缕缫暳硪粋€群體。個體一般不會通過歧視另一個群體而使自己有所斬獲。其次,這種步驟確保在群體之間,目前不存在敵意。比如,在類型化之前,個體根本不會想到自己是一個往往高估群體的成員,或者想到其他個體是一個往往低估群體的成員。進一步而言,不存在群體彼此互動的可能性,這樣就消除了群體成員將會喜歡內(nèi)群或厭惡外群的可能性。最后,這種步驟確保了個體之間沒有利益沖突。成為一個高估群體或者一個低估群體的成員,并沒有什么根本的價值。
在這種類型化步驟之后,個體被要求把小額金錢分發(fā)給兩個匿名的群體成員,以便分配獎勵與懲罰(對于分配根源的評述,參見Brewer,1979;Insko & Schopler,1987;Turner,1978)。為了消除自我利益的可能影響,個體被告知,他們不應該把金錢分發(fā)給自己。這個試驗的結果證明,即使在這種最小群體中,與內(nèi)群成員和外群成員有關的這種分發(fā)決定,也導致了對內(nèi)群的偏愛和對外群的歧視。個體給予自己群體成員的金錢比給予其他群體成員的金錢要多。這樣,即使這些個人是被以微不足道的和表面無意義的標準為基礎進行了分配,他們依然是在以一種歧視的或者競爭的方式采取行動。為這種效應提供一種解釋,就產(chǎn)生了泰菲爾和特納(Tajfel & Turner,1979,1986)48的社會認同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