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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福州辦事處與張景宗、雷珊珊、張瑱瑱、廈門正豐源保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請示的復函

合同法律法規(guī)手冊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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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8日[2001]民一他字第34號)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福州辦事處與張景宗、雷珊珊、張瑱瑱、廈門正豐源保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審理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

  張景宗在購房合同的買方一欄除署上自己的名字外,還署上其未成年女兒張瑱瑱的名字,是將所購房屋的一部分權利贈與給張瑱瑱的行為。由于所購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證,張瑱瑱尚未取得贈與房屋的權利,故張景宗此時有權處分所購房屋。

  購房合同書上的買方是張景宗和張瑱瑱的名字,而張景宗是張瑱瑱的法定監(jiān)護人,張瑱瑱是未成年人,無法向其征詢意見,所以保稅區(qū)建行有理由相信張景宗具有對該房屋的處分權,因而與其簽訂了抵押合同,并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這充分表明,保稅區(qū)建行盡到了注意義務,是沒有過錯的,因而是善意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的規(guī)定,應當維護保稅區(qū)的合法權益,依法確認抵押合同的效力。

  綜上所述,本案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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