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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27日?。?998]賠他字第18號)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年11月27日(1998)法委賠字第08號《關于王惠琴申請賠償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蓮湖區(qū)人民檢察院1992年3月扣押賠償請求人王惠琴財產,并對其采取取保候審,賠償請求人王惠琴被逮捕羈押是蓮湖區(qū)人民法院1996年12月作出的決定。因此,1997年6月西安市中院二審宣告王惠琴無罪后,對侵犯賠償請求人王惠琴人身自由權部分,應由蓮湖區(qū)人民法院承擔賠償責任。對侵犯賠償請求人王惠琴財產權部分,應由蓮湖區(qū)人民法院和蓮湖區(qū)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