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于財產侵權和人身侵權由各侵權機關分別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復

國家賠償法律法規(guī)手冊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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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27日?。?998]賠他字第18號)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年11月27日(1998)法委賠字第08號《關于王惠琴申請賠償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蓮湖區(qū)人民檢察院1992年3月扣押賠償請求人王惠琴財產,并對其采取取保候審,賠償請求人王惠琴被逮捕羈押是蓮湖區(qū)人民法院1996年12月作出的決定。因此,1997年6月西安市中院二審宣告王惠琴無罪后,對侵犯賠償請求人王惠琴人身自由權部分,應由蓮湖區(qū)人民法院承擔賠償責任。對侵犯賠償請求人王惠琴財產權部分,應由蓮湖區(qū)人民法院和蓮湖區(qū)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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