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曼德拉面臨的指控:
★根據(jù)《南非壓制共產主義法》第44條(1950年),指控被告犯下一項旨在進一步實現(xiàn)共產主義目標的罪行;
★一項違反《南非刑法》(1953年)關于禁止任何人以有組織地蔑視法律和國家為目的,征募或接受任何錢或物的法規(guī);
★兩項蓄意破壞罪,為下列行為交付或資助或設法取得傭金:
☆在南非共和國國內和國外征募人員,在以下方面對所征募人員加以指導和訓練:
a) 準備、生產和使用爆炸物,以對南非共和國實施暴力和破壞罪行(準備、生產爆炸物,根據(jù)所提交的物證,其中包括210 000枚手榴彈、48 000枚殺傷性地雷、1 500個計時裝置、144噸硝酸銨、21.6噸鋁粉和1噸黑火藥)。
b) 作戰(zhàn)技術,包括在南非共和國內進行游擊戰(zhàn)和有目的的軍事訓練。
☆進一步實施暴力和破壞行為(包括1961~1963年實施的193樁恐怖主義罪行)。
☆在南非共和國開展游擊戰(zhàn)。
☆在涉及南非共和國的事務上對別國軍隊提供協(xié)助。
☆在南非共和國參與暴力革命,該被告曾傷害、損害、破壞、廢損、擊毀、阻礙或危及:
a) 公共健康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