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管部門宣布,從2005年10月1日開始放松對電信資費的管制,實行只管上限價格、開放下限競爭的新體制。這是值得歡迎的政策變化,雖然這個變化來得實在晚了一點兒。
為什么說晚了?因為中國電信市場的實際情況,早就具備了放松價格管制的條件。最重要的條件,是中國從1994年開始就放棄了由一家政府公司獨家壟斷電信市場的傳統(tǒng)體制取向,轉為打破壟斷、引進競爭、開放市場。中間幾度曲折,大體到2000~2002年間,就形成了中國移動、聯(lián)通、網(wǎng)通、中國電信、鐵通等數(shù)家大電信公司競爭的局面。
數(shù)家電信公司在一個市場上爭客戶,應該再也不需要政府全面管制電信資費。道理很簡單:政府全面管價,原本的理由是保護消費者免遭壟斷公司的不公平對待。要是市場大門緊閉,里面只有一個賣家,政府當然不能聽任“自由定價”,因為獨家的賣方壟斷可以盡情擺弄彼此競買的消費者。在這個條件下,政府全面管制價格—由政府根據(jù)“成本加合理利潤”的計劃價格公式來定價,并檢查監(jiān)督執(zhí)行—就順理成章了。
市場的開放,改變了賣方的行為邏輯。幾個賣家互相競爭,怎樣決定輸贏呢?給定同等質量的商品和服務,誰索要的價格低,誰就是贏家。這樣,開放的環(huán)境逼得大家各出其謀,降價取勝。既然市場里的賣家有了降價的動機和行為,為什么還要政府全面管制價格呢?
是擔心“寡頭”們可能互相勾結、聯(lián)手定高價對付電信消費者嗎?就算真有其事,那也不再需要政府全面定價和管價了呀?只要實行上限管制就可以了—政府控制電信資費的最高價,即便全體電信寡頭鐵了心聯(lián)合定價,也不準超過政府規(guī)定的資費上限。同時,政府再也不管電信資費的下限。要是電信寡頭們愿意降價求客—這在邏輯和事實上,都是可能的—政府應該樂見其成。
不要小看“全面價格管制”與“上限價格管制”之間的區(qū)別。是的,都是政府管制,都有類似的信息和激勵方面的代價。但是,從全面的政府定價和管價,到政府只控制資費的上限,還是給市場讓出了很大的空間。在這個新的空間里,以下三種效果至關重要:第一,增強電信營運商之間的競爭,特別是節(jié)約成本的競爭;第二,增加營運商與各類不同層次消費者之間締結服務合約的多樣性和適用性,從而擴大電信服務的范圍并有助于提升服務質量;第三,可以降低政府價格管制的執(zhí)行費用。
從這個角度看,在數(shù)家電信公司競爭的格局基本形成后,拖延了四五年才放棄全面價格管制,實行上限管理,難道沒有讓中國電信業(yè)承受很大的損失嗎?別的不談,單說直到今天還是由行政主導的電信業(yè)重組,難道一定要搞得那么深不可測,以至于所有市場相關方都感到不可預計嗎?如果下限競爭早開展幾年,電信公司強弱互見,政府啟動的電信重組是可能由市場接手并推進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