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現(xiàn)在各縣市都有有關(guān)攤販的相關(guān)法令,但市政機關(guān)是行政單位,沒有權(quán)去給流動攤販開單處罰,只有警察才有這個權(quán)力。只是警察面對攤販又常常睜只眼閉只眼,取締起來不是那么的積極。有人可能會覺得奇怪,警察不是執(zhí)法者嗎?怎么可以這樣不作為。但是你想想,要是真的嚴格執(zhí)行,恐怕臺灣有一半的夜市要消失了。
會做流動攤販,一般來說都是社會比較基層,生活有些困難的才會做。要是警察又強力取締,這豈不是要斷人家生路?可是站在警察的角度,上面有要求市容的壓力,也不得不去做。倒也不是說兩者的關(guān)系一開始就那么和諧,這也是一種慢慢取得的平衡。換句話說,就是雖不滿意,但大家都能接受的妥協(xié)。
所以就有一些變通方法了。以前就常常聽說,每次警察來了,攤販就派出一個“代表”,是要接受表揚嗎?當然不是,代表罰錢,罰了之后警察交差了事。而罰多少錢,附近攤販就錢均攤湊一湊大家,算是交個規(guī)費。
時間久了,攤販可能與地方產(chǎn)生一些“共生”關(guān)系。比如說,學生早上上學,還來不及吃飯,就在路上的早餐車買。對啦!就是《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里第一幕出現(xiàn)的那種早餐車買早餐;晚上肚子餓了,餐廳都關(guān)了,可能也只還剩下攤車點著燈光靜靜為你守候。很多人說臺灣的生活機能方便,很大的原因要歸功于這些流動攤販。要是少了這些流動攤販,恐怕很多人又要嫌不方便。
“流動攤販”這個族群在地方基層民意代表的眼中,可是票源之一。雖然警察有法令在手,但大家都知道這種法是參考用的;其實基層警察都知道,跟小區(qū)人士打好關(guān)系對自己的業(yè)務推行是絕對有好處的,所以也不會太刁難這些基層民眾,就是口頭上勸導開開單而已,只是偶爾會來次嚴格執(zhí)行。如果執(zhí)行過當,就會見攤販“嗚嗚嗚”地跑去找選區(qū)議員要他幫忙說情施壓。
這時,就會見到議員跑去拍警察局長的桌子:“你敢動我的選民我就刪你預算!”你說議員真的不知道執(zhí)法的重要嗎?他當然知道了,只是,他認為照顧他的選民,顧好他的票源可能更重要。
攤販自己也很清楚,自己算是“非法”擺攤,要是做得太過分太囂張,制造太多臟亂,讓附近民眾不爽,就會引來警察的“嚴格執(zhí)行”,所以流動攤販大多挺低調(diào),做好自己的生意,盡量不要留下太多垃圾,大家都方便。就在大家都做做樣子中,攤販、警察、民眾取得了一種奇妙的平衡。
其實我們常說“法律不外乎人情”就是這樣。法條是冷冰冰的,人情暖乎乎,但這也不是說法治不重要。這“人情”可不是“心情”,給你方便也不能當作隨便?!叭饲椤睉撌且环N在法治之下的互相尊重,我感謝你為我開了一點方便之門,我也給你留一點情面,都沒有超過各自應有的分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