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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罪·城市之光》第九章 編碼(16)

心理罪:城市之光 作者:雷米


朱志超被捕后,對自己實施的三起入室強奸殺人案(其中一起為犯罪預備)供認不諱。同時,警方對朱志超的指紋、足跡以及血液樣本進行了提取。經(jīng)鑒定,與前兩個案發(fā)現(xiàn)場提取到的痕跡物證可做同一認定。鑒于已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寬平分局擬將全部案卷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在被羈押期間,朱志超多次提出要吃麻辣燙,甚至不惜以自殘相要挾。聽取看守所的匯報后,警方如實告知朱志超,那家麻辣燙在麻油里摻入罌粟殼,已被勒令停業(yè),相關責任人員涉嫌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已被刑事拘留。朱志超得知后,情緒愈加狂躁。某日深夜,朱志超在監(jiān)房里公然自瀆,還打傷了另一名被監(jiān)管人員。

同時,為朱志超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向警方提出,要對朱志超進行精神鑒定。警方做出同意的決定,委托省司法鑒定中心對朱志超是否患有精神疾病進行鑒定,并提交精神病司法鑒定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司法鑒定中心在半個月后完成了鑒定工作,并出具了鑒定報告。報告顯示,朱志超患有間歇性精神病,且案發(fā)時處于發(fā)病狀態(tài),屬無刑事責任能力人。

報告引發(fā)被害人家屬的強烈不滿,并提出申訴。警方再次委托權威機構對朱志超進行精神鑒定,結論與之前并無二致。

鑒于朱志超在案發(fā)時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因此,警方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并解除對朱志超的刑事強制措施。同時,由于朱志超沒有法定監(jiān)護人,經(jīng)C市公安局決定,將朱志超送C市安康醫(yī)院強制治療。

時隔三年,朱志超居然出院了?

方木翻看著手里的復印件,那是一份市局出具的批準文書,同意朱志超出院,并轉發(fā)給寬平分局及朱志超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

方木想了想,忍不住問道:“朱志超這么快就痊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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