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存在主義者的說法,由于一個人把一些事實選作基本的加以考慮,甚至使這一問題變得更加復雜。僅僅依靠這些事實足以確定我們的同一性嗎?薩特回答說:“絕不能!”他的這一答案來自德國存在主義者馬丁·海德格爾。一個人確實具有的事實,至少只要他活著,就只能是一個人迄今為止所是所為的標記。在判斷一個人的同一性時,我們必須要考慮的東西,總是比他或她確實具有的東西要多(薩特和海德格爾共同把這些東西技術性地稱為一個人的實際性),我們也必須考慮他們對未來的籌劃,他們的雄心、計劃、意圖、希望和幻想。(薩特稱這些考慮是一個人的超越。請注意,這就是第三種方式上所使用的“超越”。)這種看待人格的方式,使得自我同一性問題變得無比復雜,事實上,變得無法解決。比如,想想薩特在他最重要的著作之一《存在與虛無》(1943年)中稱之為“自欺”的例子。
所謂自欺,非常簡單,就是拒不接受自己。① 這種現(xiàn)象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出現(xiàn)。一種是,你可以拒斥與你的自我同一性相關的事實和行動(比如,否認你一再出現(xiàn)的懦夫行為樹立了你作為懦夫的同一性)。另一種是,你可以更極端地走向反面,認為你的行動絕對地、不可改變地樹立了你的自我同一性(比如,否認你可以通過一次英雄行為來改變你懦夫的自我同一性)。
讓-保羅·薩特,論自欺②
讓我們來看一個例子:一個同性戀者常常有一種無法忍受的犯罪感,他的整個存在就是相對于這種感覺而被規(guī)定的。人們往往猜測他是自欺的。事實上,這個完全承認他的同性戀癖好、完全承認他一次次犯下的特有過失的人,竟經(jīng)常竭盡全力否認自己是“一個同性戀者”。他的情形總是“與眾不同”,是特別的;他碰巧一開始就不走運;這都是些過去的錯誤;人們用某種女人無法滿足的美的概念來解釋這些錯誤;我們應該從中看到不安尋求的結果,而不是根深意向的顯露,等等等等。這當然是一個自欺的人,他近乎一個丑角,因為,他承認了所有歸咎于他的行為,卻拒絕從中得出必加于他的結論。同樣, 他的朋友作為他最嚴厲的批評者,對這種表里不一感到惱火。這批評者只要求一件事情--也許那時他會顯得寬容大度:罪犯承認自己是罪犯,同性戀者直言不諱地--以謙卑或無所謂的態(tài)度--宣稱“我是一個同性戀”。我們在這里要問:誰是自欺的?同性戀者還是這個捍衛(wèi)真誠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