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解析】DE 所謂近因原則,是指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從而確定保險賠償或給付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近因是指在風險和損害之間,導致?lián)p害發(fā)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時間上或空間上最近的原因。保險損害的近因,是指引起保險事故發(fā)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導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其基本含義是:在風險與保險標的的損害關系中,如果近因屬于被保風險,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如果近因屬于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7.【解析】ABCE 由連續(xù)發(fā)生的多項原因造成損害的,連續(xù)發(fā)生的原因都是被保風險,保險人承擔全部保險責任,連續(xù)發(fā)生的多項原因中含有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若前因是被保風險,后因是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結果,保險人負全部保險責任:若前因是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后因是承保風險,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結果,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三、案例分析題
1.【解析】AC 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自然人的壽命和身體,其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于被保險人的壽命和身體所具有的利害關系。
2.【解析】B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不存在代位追償問題。
3.【解析】ABCDE 我國現(xiàn)行《保險法》對人身保險利益的確認采取利益和同意兼顧的原則,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其他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撫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另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4.【解析】C 見上題解析。
5.【解析】C 對于人身保險合同來說,保險利益一般不能轉讓,也不發(fā)生影響保險合同效力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