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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毛澤東提出了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方針

馬克思主義中國化史 作者:黃宏


(十)在對外關系問題上,毛澤東提出了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方針

新中國成立前后,毛澤東在闡述新生的人民政權的對外政策時,曾多次提出要在平等、互利以及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基礎上,與各國建立外交關系。這些后來成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中的主要內容。尤其是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被列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中的第一條,成為不同國家之間和平共處的前提和基礎,其重要意義不言自明。周恩來進一步發(fā)揮了這些思想。1953年12月31日,他在中印兩國就西藏地方問題進行談判的時候,對印度代表圖指出:“新中國成立后就確立了處理中印兩國關系的原則,那就是互相尊重領土主權、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處的原則。”《周恩來選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第1版,第118頁。對此,印度方面表示贊同。因此,這五項原則正式寫入雙方達成的《關于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xié)定》的序言中。隨后,在1954年中印、中緬聯(lián)合聲明中,中印、中緬共同倡導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并把五項原則中的平等互惠改為平等互利。后來,周恩來又在1955年亞非會議上的發(fā)言中,將互相尊重領土主權,改為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至此,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最后定型,并且有了科學、完整的表述。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新中國和平外交方針的具體體現(xiàn),也是中共中央領導核心的共識。毛澤東和周恩來發(fā)展了列寧關于不同社會制度國家之間應和平共處的思想,進而認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不僅適用于社會制度不同的國家之間,而且適用于處理所有國家間的關系,包括處理社會制度相同的國家間的關系。

此外,毛澤東還在國防建設和解決臺灣問題、實現(xiàn)祖國統(tǒng)一等方面提出了許多重要思想,對于我們今天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也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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