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鹽的生產(chǎn)組織是以“戶”為單位的,隨著時間的發(fā)展,由于生育率、體格等原因(一丁辦鹽三十引者,有七、八丁亦辦鹽三十引者),灶戶出現(xiàn)了較大的貧富分化,為了增加鹽稅收入附帶解決貧富兩極分化問題,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兩淮鹽場開始按“丁”征稅,隨后推廣到全國。朱元璋的舉措從根本上改變了歷史,并對日后的“一條鞭法”、“攤丁入畝”等都有借鑒意義。
鹽自古就是重要的經(jīng)濟物資。商周時期鹽業(yè)實行自由經(jīng)營,自秦漢開始官方壟斷鹽業(yè)。唐代中后期,劉晏對鹽法進行了改革,商人可以到鹽場購買食鹽進行售賣。分界銷售出現(xiàn)自劉晏時期,引制開始于宋代。鹽引就是政府發(fā)給行銷鹽的商人繳納過路費的憑證。引的作用是區(qū)別鹽的售價以及賣鹽的地界。宋代的鹽引只要有錢就可以買到,因此,并未實行專賣制度。到了明代,開始實行專商引岸制,即指定商人將鹽運到指定的銷售地點。
朱元璋又實行“開中制”,商家負責運糧到邊關,政府則給鹽引,商人拿著鹽引到產(chǎn)鹽區(qū)取食鹽,之后到指定地區(qū)銷售。實行過程中,以自愿為主,政府不用行政命令強迫,考慮商人利益也較為全面,兼顧了糧食的生產(chǎn)、收購、運輸、往返路程的食宿和旅費,以及人工費用等。
然而,軍糧儲運地點在北部、西北、西南等邊關重鎮(zhèn),而支取食鹽的地方卻在東部特別是東南沿海地區(qū)。為此,商人要想獲得利潤就需要付出極大的金錢成本、時間成本,以及冒其他不可預知的各類風險,如人身安全和損害健康等。
鹽商獲取利潤的關鍵,是每引可兌換的糧食和財政補貼。假如每引的鹽無論是淮鹽還是浙鹽都是200斤,根據(jù)距離的遠近兌換的糧食數(shù)量肯定會不同。例如淮鹽,如果運到臨濠府府倉則可以兌換5石米,運到通州是2石米。浙鹽運到大同、太原、通州可兌換的糧食就分別為0.8石、1石、4石、1.8石。理由很簡單,在距離上浙鹽產(chǎn)區(qū)相對北方更近一些。
鹽引運糧的出現(xiàn)主要是為了邊關糧食供給。它彌補了明初軍事墾田與墾田收入之間的時間差。但因明初朱元璋父子對于軍田的重視,以及軍田的大規(guī)模開發(fā),“開中法”在軍糧上的比重不高,否則,朱元璋也不會說出不費民間一粒米的自夸之詞。
所以,在朱元璋時代鹽引發(fā)放并不多,有的年份一例都沒有,有的話最多也只是四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