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或者更根本的是,政府財政實力是整體經濟實力的一個方面,而后者是否能夠轉化為前者與經濟的關系并不是很大,與政治和歷史卻頗有淵源。主要的問題在于,國內的社會契約是否足夠強大和可信,能夠使國家為實現國內目標和抵抗外部抑制而進行課稅和開支。因此,在這些因素中,財政實力是可以被經濟實力所取代的。
最后,不把財政實力作為經濟主導地位的決定因素還有一個更為實際的原因。主導是相對的,因此人們需要使用在國家間具有可比性的一些衡量標準。但是,估測國家的相對財政實力并非易事。人們能夠留意政府的負債(占國內生產總值的份額),但是要在國家間進行比較就顯得困難重重。例如,不同國家的債務承受力不盡相同,這主要取決于國家履行義務的歷史、國家是以本國貨幣還是以外國貨幣借債,以及這些國家各自的增長潛力如何等。圖2–2表明,主導國家在一些時期的負債比其他國家要多(例如,19世紀的英國和20世紀80年代后的美國),這就使得在國家間進行比較很困難。
一個國家的儲備貨幣地位應該歸到整體經濟主導的衡量標準中去嗎?答案是不。原因有兩個。一個國家的貨幣成為儲備貨幣,這可以作為這個國家獲得力量的源泉和工具,但是如第三章中所講,它同時也會給這個國家?guī)泶嗳跣?。使自己的貨幣成為儲備貨幣,充其量只是主導地位的一個不甚明朗的來源。更為重要的是,擁有儲備貨幣在更大程度上只能說是一個類決定因素,而不是基本的決定因素。如第三章中所要講的一樣,儲備貨幣地位本身是一種結果,由國內生產總值、貿易和外部融資實力決定。而這三個變量是用來建立經濟主導地位的一個簡化指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