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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效力(39)

公民婚姻法律援助大全 作者:劉澤邦


法律講解

婚約是指男女雙方為結婚所作的事先約定。成立婚約的行為稱訂婚或定婚?;榧s成立后,男女雙方即為人們俗稱的未婚夫妻。對于結婚的條件,前面已有充分介紹,此處從簡。但需要指出的是其中不包括訂婚。對于法律對婚約的態(tài)度,在我國古代,婚姻大多為父母、尊長包辦。訂婚是嫁娶的必經程序,對男女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悔約者須按律科刑。例如,明律、清律都規(guī)定:女家悔約者,主婚人笞五十,女歸本夫,再許他人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知情與女家同罪,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女歸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財禮給還,其女仍從后夫。男家悔約再聘者同罪,仍須娶前女;后聘聽其別嫁,不追財禮?,F(xiàn)代社會訂婚現(xiàn)象依然普遍存在,但現(xiàn)行法律對待婚約的態(tài)度與古代有明顯的不同。我國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以及《婚姻登記條例》,對婚約均無明文規(guī)定。我國《婚姻法》體現(xiàn)的是婚姻自由,雙方自愿原則,男女雙方結婚應當以感情為基礎,不主張也不支持結婚以給付彩禮為條件。依據(jù)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精神,訂婚不是結婚必要程序和條件,法律既不禁止訂婚,也不提倡訂婚?;榧s對于結婚沒有法律約束力。解除婚約無需通過任何法律手續(xù)。雙方要求解約,即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約,只要通知他方即可。所以,婚約中關于“高明林長大成人后娶池露露為妻”的約定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池露露不能通過起訴的方式要求高明林必須與她結婚。

由于高明林在未成年時的過失行為行使已構成民事侵權行為,給池露露造成了重大損失,所以,婚約中關于“若男孩長大后另娶,需付給池露露終身生活費”約定,體現(xiàn)雙方當事人對于侵權行為進行賠償?shù)暮弦?,法院可以支持池露露損害賠償?shù)脑V訟請求。

法律提醒

由于我國法律既不禁止訂婚,也不提倡訂婚,婚約對結婚沒有法律約束力。所以,筆者建議男女雙方的家庭應將婚約的內容著重點放在彩禮的給付或返還,以及相關實際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等方面,并加強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后的感情培養(y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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