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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死不寫錯別字(37)

打死不寫錯別字 作者:趙小青


“趁”讀作ch n,是形聲字,它的本義是追逐。如《聊齋志異·促織》:“急逐趁之,蟆入草間?!爆F(xiàn)在“趁”主要有利用(時間、機會)、擁有、富有、追逐等含義?!俺谩苯M成的固定詞中容易錯寫為“乘”的有“趁火打劫”、“趁熱打鐵”、“趁早”等詞。

值得注意的是,在“乘”和“趁”組成的固定詞語中,“乘便”與“趁便”都指順便,“乘機”與“趁機”都指利用機會。但“乘勢”與“趁勢”兩詞除了都有利用有利的形勢、就勢的含義之外,“乘勢”另有憑借權(quán)勢的含義,所以在使用這些詞時小心不要用錯。

以后小心不再犯,不可一槍“斃”了人

“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是1942年開始的延安整風運動中為反對主觀主義、宗派主義、黨八股而采取的兩條宗旨,也是正確地進行黨內(nèi)斗爭所采取的一項重要政策。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也經(jīng)常用到這兩個詞。比如:之所以強調(diào)檔案記錄,是因為處分本身有兩大功用,一是懲前毖后,二是治病救人。我們習慣于第一種功能的使用,往往滿足于處分的作用。無疑,懲前毖后,是處分重要功能的體現(xiàn),但這多少有點“殺雞嚇猴,以儆效尤”的味道,既針對當事人,也針對后來者。而對于處分后當事人的行為方向卻重視不夠,顯然有悖于處分的本原意義。又如中國廣播網(wǎng)在題為《重慶:加油站里吸根煙拘留所里住兩天》一文中這樣寫道:經(jīng)調(diào)查得知,在加油站內(nèi)吸煙的司機叫廖世雙……為懲前毖后,嚴懲消防違法行為,維護消防法律法規(guī)的嚴肅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消防監(jiān)督執(zhí)法人員經(jīng)報黔江區(qū)公安局審批,對廖世雙依法處以行政拘留兩日?!皯颓氨押蟆笔侵肝∵^去失敗的教訓,以后小心,不致重犯錯誤,但由于“毖”與“斃”音同形近,“懲前毖后”中的“毖”常被錯寫為“斃”。比如:時至二十一世紀,小偷被打死的案件屢屢發(fā)生,就不能不是個問題了。對偷東西的人飽以老拳,讓其付出生命的代價,這絕不是懲前斃后,治病救人的態(tài)度。再則,動手打小偷,對其施以私刑,是完全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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