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隸制與國家形成的特征
個體勞動的發(fā)展與氏族制度性質的變化
在農業(yè)發(fā)展成社會主導的生產形態(tài)時,土地(不論是作為人的定居場所,還是作為農業(yè)生產的手段)就成了與漁獵采集經濟階段意義完全不同的“財產”了。其實,土地最初是氏族公社公有的。因為,當時人們還全然不知“私有”為何物。對于水田農業(yè)具有決定性的重要的灌溉排水事業(yè)而言,只有靠一個氏族的全體成員、或者有著親族關系的若干氏族的聯合即部族的共同勞動才能完成。因此,把耕地分割并劃歸個人所有,自行經營是不可設想的。另外,收獲的稻谷也都貯藏在氏族公有的倉庫里。
但耕種一塊塊的畦田,不需要氏族全體,只需較少的人就能做,而且效率還高。當生產情況發(fā)展到這一步時,在氏族內部就開始建立了家族集團。這個集團,并不像后世的家族那樣由一對夫妻及其子女為基礎的單婚家族,而是在家長統率下,包括家長的妻子與家長的兄弟(初期還包括姐妹)以及伯叔父母及其子女等在內的復合大家族。氏族的公有地都適當地分配給每一個家族耕種。按家族集團分別耕種,就加強了家族的結合與其在氏族內自主的趨勢。特定的家族還從事陶器、木器與鐵器的手工業(yè)生產。
隨著生產日益迅速的發(fā)展,公共事務如制定氏族全體的生產計劃、合理分配氏族個人從事農、工或其他業(yè)務、組織生產勞動管理與分配生產物等也逐年增多與復雜。在這里,還逐步出現了專門的管理人員。在氏族內部也開始體力勞動與腦力勞動的分工。氏族的對外關系也復雜了。以前,氏族間輕易不發(fā)生戰(zhàn)爭,現在各氏族間為尋求適于農業(yè)的土地,不斷發(fā)生激烈的戰(zhàn)爭,這些戰(zhàn)爭也有可能擴大為部族間的戰(zhàn)爭。當然,指揮戰(zhàn)爭的人員的權威也就提高了。為農業(yè)也好,為戰(zhàn)爭也好,就經常祭神以求神的保護,這就成為氏族和部族公社最重要、最神圣的工作。這樣,司祭者的權威也提高了。這些業(yè)務管理人員,軍事指揮員和司祭者,開始時還是按公社習慣選舉產生,隨后都幾乎成為終身職務。這樣,公社領導人就開始具有半酋長即統治者性質。司祭者按慣例可能是由氏族核心即母親或其嫡系女兒充任,而生產與分配的管理員和軍事指揮員,按慣例估計都選男的。因為,不僅在戰(zhàn)斗上,而且在農耕灌溉等生產事業(yè)上,男性越來越扮演了主要角色。
這種公社首領的產生,從屬于彌生文化中期的福岡縣須玖遺址(估計是《漢書》中所說的倭奴國的中心遺址)中可窺見其一斑。該遺址是公共墓葬地,死者都是裝在大甕里埋葬的。其中有一特殊墓即埋甕后在其上還蓋以大石塊,遺體還用青銅鏡、劍、玻璃勾玉等來自中國的在當時也是極其貴重的寶物隨葬。這與既未蓋石塊,也無寶物隨葬的一般墓相比,在這里埋葬的無疑是生前在氏族公社中有特別尊貴地位的人。但是,他(該遺體為男性)之所以被葬在公共墓葬地,說明他還沒有成為從氏族公社中獨立出來的統治者。
隨著氏族內部分工、家族的獨立與地位的不平等的發(fā)展以及各氏族間為尋求土地而頻繁戰(zhàn)爭的結果,又擴大了氏族間的不平等,強大的氏族與部族開始了對弱小者的征服、統治與剝削。一般情況下,征服者仍令被征服者在原住處過著原氏族集團的生活。但從此則要征收一定的貢物,有時也把壯勞動力和美女作為奴隸帶回自己的氏族。這些奴隸原則上是氏族的公有財產,但有時也將一部分分給有戰(zhàn)功的指揮官等。這時,這些奴隸就成了他們的私有財產。這樣,就產生了人剝削人、人統治人的現象和私有財產。在農業(yè)發(fā)展到某種程度以前,只有能勞動的人都勞動才能勉強維持氏族、勉強維持再生產的生產力階段,戰(zhàn)爭中獲勝的氏族,只有把戰(zhàn)敗的一方或是殺掉,或是流放到遠方,即使想叫敗方納貢或者當奴隸,或者剝削他們,也沒有可供剝削的剩余產品或剩余勞動力。而現在,隨著農業(yè)的發(fā)展,有了剩余產品和剩余勞動力,隨之,也就開始了剝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