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當時北京各校經常拖欠薪金。從1921年4月以后《魯迅日記》才有“往高師校(北京高等師范)取薪水”的記錄,9月以后才有“往(北京)大學取薪水”的記錄。1921年《魯迅日記》載收入講課費52圓(并非全部);1922年日記缺失;1923年《魯迅日記》載收入講課費129圓;1924年《魯迅日記》載收入講課費8085圓;1925年《魯迅日記》載收入講課費7283圓。期間他去西安講學一個星期,得講學費300圓大洋。
1924年在魯迅的經濟生活中是一個轉折點:在他的年收入構成中,第一次出現了本職收入(教育部薪水)少于業(yè)余收入(講課費及稿酬、版稅)的情況。業(yè)余講課和寫作收入占59%,超過一半;而本職收入僅占41%,也就是不到一半。
1926年8月,魯迅離開北京赴廈門大學,由林語堂推薦專任廈大國學院研究教授,月薪國幣400圓;1927年2月,魯迅在廣州中山大學受聘擔任文學系主任兼教務主任,月薪國幣500圓。
(3)大學院特約撰述員收入
從1927年12月到1931年12月,整整4年又1個月中,由蔡元培推薦,魯迅受聘為“大學院”特約撰述員,得月薪300圓大洋(1929年1月起《魯迅日記》中改稱為“教育部編譯費”,實質上是一回事)。由大學院和教育部定期支付49個月之久,未曾拖欠,共計14700圓大洋,折合黃金490兩。
(4)寫作、翻譯和編輯收入
1907-1908年曾有《人之歷史》等多篇論文在東京《河南》雜志發(fā)表,稿酬約為千字2銀圓大洋,共約得100銀圓;他和二弟周作人一起翻譯外國小說也得到200銀圓左右的稿酬,主要貼補家用。
但是1918年魯迅在《新青年》上發(fā)表小說、詩歌、論文、雜感,都是不計稿酬的無私奉獻(詳見下文)。到1923年他的日記中才開始有收入稿酬的記載。
后期魯迅在上海(除了領取大學院津貼以外)主要以“賣文為生”,也就是作為自由職業(yè)者,依靠版稅、稿酬和編輯費生活。一開始北新書局每月支付給魯迅的版稅是國幣100圓和《奔流》雜志編輯費100圓;他在報刊發(fā)表文章的稿酬為千字5-15圓,魯迅每月收入至少500圓,生活比在北京時寬裕得多。但是北新書局經理克扣大筆版稅,1929年8月魯迅找律師與之談判,維護了自己的著作權,索回2萬多圓應得版稅,合2009年人民幣140多萬元(詳見后文)。
到1932年“大學院”津貼撤銷以后,版稅和稿酬成為魯迅的最重要經濟來源。
我統(tǒng)計的結果:1912年春至1926年夏魯迅在北京期間,共收入銀洋大約41000圓(其內1922年日記殘缺,為估計數),月平均245圓;1926年夏至1927年秋,魯迅在廈門和廣州期間整一年,共收入教學費國幣5000圓,月平均417圓;1927年秋至1936年,在上海期間,他共收入國幣(法幣)75278圓4角1分,月平均697圓。
魯迅時代銀圓(銀洋或國幣兌換券)的購買力:
從1912年到1936年,國內的物價是基本穩(wěn)定的,升降平緩、浮動不大。以基本生活用品的購買力計算——
1901年銀洋1圓約合1995年人民幣73元,2009年人民幣146元;
1912年銀洋1圓約合1995年人民幣50元,2009年人民幣100元;
1921年銀洋1圓約合1995年人民幣44元,2009年人民幣88元;
1925年銀洋1圓約合1995年人民幣38元,2009年人民幣76元;
1930年國幣1圓約合1995年人民幣35元,2009年人民幣70元;
1936年法幣1圓約合1995年人民幣30元,2009年人民幣60元。
魯迅24年間收入的銀圓,相當于如今多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