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夜12時,俱樂部通過商會陳盛芳給礦長李鏡澄送去緊急信息:如商量(復工)條件即(刻)開議,如無商量,李隆郅(李立三)即離安源,聽工人暴動,等等。李鏡澄立即約李毅環(huán)緊急會商,兩人同意“只有保產之一法”。
由于俱樂部的組織十分嚴密,工人群眾團結勇敢,一切破壞手段均遭失敗。到罷工第四天,即17日,電機處、鍋爐房燒煤將盡,發(fā)電機、鼓風機、抽水機行將停轉,礦井面臨毀滅危險,又迫于商會及地方紳士之請求,江西督軍和路礦首領,懾于工人的強大威力,深恐局勢不可收拾,轉而力主和平解決。于是,礦長李鏡澄不得不派出代表同商紳人士與工人俱樂部代表李立三就復工條件細加磋商。
17日下午4時,路局代表李毅寰(株萍路局機務處長)、礦局代表舒季俊(萍礦總局文牘科長),偕商紳四代表,假民房與俱樂部代表李隆郅磋商條件。李立三與路礦兩局代表進行了激烈的爭辯,經過商紳的從中調停,到18日凌晨2時,俱樂部才同意將原提17條復工條件略加修改合并為13條。李立三稱:這是最后之宣言。這13條無可再行讓步,可,則立即開工;不可,則聽眾工所為,我也無法制止。當即限路礦當局于18日9時答復。
這樣,在李立三的逼迫下,18日上午路礦當局才不得不派出代表與李立三在路局機務處簽訂了正式條約。條約內容如下:
一、路礦兩局承認俱樂部有代表工人之權。
二、以后路礦兩局開除工人須有正當理由宣布,并不得借此次罷工開除工人。
三、以后例假屬日給長工,(注48)路礦兩局須照發(fā)工資,假日照常工作者須發(fā)夾薪,病假須發(fā)工資一半,以四個月為限,但須路礦兩局醫(yī)生證明書。
四、每年十二個月須加發(fā)工資半月,候呈準主管機關后實行。
五、工人因公殞命,年薪在百五十元以上者,須給工資一年,在百五十元以下者,給一百五十元,一次發(fā)給。
六、工人因公受傷不能工作者,路礦兩局須予以相當之職業(yè),否則照工人工資多少按月發(fā)給半晌,但工資在二十元以上者,每月以十元為限。
七、路礦兩局存餉分五個月發(fā)清,自十月起每月發(fā)十分之二,但路礦八月份餉,須于本月二十日發(fā)給。
八、罷工期間工資,須由路礦兩局照發(fā)。
九、路礦兩局每月須津貼俱樂部常月費洋二百元,從本月起實行。
十、以后路礦兩局職員工頭不得毆打工人。
十一、窿工包頭發(fā)給窿工工價,小工每月(日)一角五分遞加至一角八分,大工二角四分遞加至二角八分,分別工程難易遞加。
十二、添補窿工工頭,須由窿內管班大工照資格深淺提升,不得由監(jiān)工私行錄用。
十三、路礦工人每日工資在四角以下者須加大洋六分,四角以上至一元者照原薪加百分之五。
萍礦總局全權代表舒印
株萍路局全權代表李義藩印
工人俱樂部全權代表李能至印
民國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