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手中的工具變成限制強權(quán)的公器,是民國成敗的關(guān)鍵。正是在這一點上,伍廷芳有精當之論,他在《中華民國圖治芻議》一文中對司法獨立的認識遠遠高于當代的一些法學家與政治家。
特別值得尊敬的是,伍廷芳對司法獨立的追求不是停留在嘴上,而是身體力行。他在任民國司法總長期間,曾為捍衛(wèi)司法獨立不惜掛冠而去,可謂無私無畏。1912年年初,當時的革命強人滬軍都督陳其美(陳立夫、陳果夫的叔叔)未經(jīng)司法程序逮捕商人姚榮澤,并未經(jīng)司法部門同意組織審判庭。這在今天看來都不是什么大事。但是伍廷芳卻認為這是關(guān)系到民國存亡的大事,他在《三復(fù)陳其美書》中說,“當此民國建設(shè)之初,此案尤為重要。”關(guān)系到國家的威望。為此,他展開了一場維護司法尊嚴的斗爭。他為此上書孫中山總統(tǒng),與革命強人陳其美多次交涉。伍廷芳堅持“裁判之權(quán),則全屬于陪審員。”并堅稱,司法獨立“專指審判官之獨扼法權(quán),神圣不可侵犯,其權(quán)之重,殆莫與京也,查文明之國,均有三權(quán)鼎立,各不相侵,立法一也,司法二也,行法三也 審判官為法律之代表,其司法之權(quán),君主總統(tǒng)莫能干預(yù)。判斷之后,鐵案如山,除上控于合格衙門,若再由合格法官判結(jié),無可再反矣。”相比之下,伍公遠不如當代的官員那樣“成熟”,顯得頑固不知“變通”。他甚至不如當代的法學家“成熟”,當代的法學家可以為種種司法不獨立辯護,或者將種種對司法的干涉說成是為了正義,精通相聲中才有的“口吐蓮花”之術(shù)。正是由于伍公等前輩法律人的努力,民國時期才有司法雖然不那么高的獨立地位;正是伍公等前輩的傳統(tǒng),才有今天我國臺灣的陳瑞仁檢察官敢于檢控最高長官及其家屬的罪行;也正由于伍公等前輩的傳統(tǒng),才有今天陳水扁的女婿被判6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