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章 教育權 北大帶什么頭?(3)

公民權利:有尊嚴的活著 作者:周永坤


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確立了人人平等原則并將教育確立為一項基本人權,為教育平等權的確立提供了國際法依據(jù)。1960年12月,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在法國巴黎召開第十一屆會議,會議通過了兩個關于教育平等權的聯(lián)合國文件:《取締教育歧視公約》(Convention against Discrimination in Education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第十一屆全會,1960年12月14日,巴黎)和《反對教育歧視建議》(Recommendation against Discrimination in Education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第十一次全會,1960年12月14日,巴黎)。1966年,聯(lián)合國通過了位階與效力更高的、現(xiàn)今作為國際人權法的基本文件的兩個人權公約,兩個公約都重申了人的平等與人的尊嚴這一終極價值,特別是其中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我國已經簽署并批準)在規(guī)定教育權利的條款(第13條、14條)中貫徹了反對教育歧視原則。1990年聯(lián)合國召開世界全民教育大會通過《世界全民教育宣言:滿足基本學習需要》(World Declaration on Education for All:Meeting Basic Learning Needs,1990年3月5日 9日,泰國),《宣言》第3條重申了反對教育歧視。至此,教育平等權作為一項國際法保障的權利已經十分明確。

教育平等權在我國憲法中也有充分的根據(jù),現(xiàn)行憲法第33條規(guī)定了平等權,第46條規(guī)定了受教育權。憲法平等權與教育權的結合產生了一項重要的權利:教育平等權。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制定一系列教育方面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教育法》(1996)、《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1998)以及相關配套實施細則,這些法律為教育平等權提供了保障。尤其是修正的《義務教育法》(2006)加強了對教育平等權的保護。

教育平等權有豐富的內容,對于高考而言(也包括不按學區(qū)而按分數(shù)錄取的其他教育),“分數(shù)面前人人平等”是基本原則,這一原則早由前述1960年《聯(lián)合國反對教育歧視公約》第四條(甲)規(guī)定:“使高等教育根據(jù)個人成績,對一切人平等開放?!?/p>

分數(shù)面前人人平等原則要求做到:第一,各地高考分數(shù)線應當同一,在各地自主組織考試的情況下,學校對同一地區(qū)的考生應當實行同一分數(shù)標準。第二,進入高校唯一的標準是分數(shù),不得考慮分數(shù)以外的因素,否則可能因不合理的“限制或特惠”而構成歧視;就這一方面而言,“文化大革命”中的“推薦”是嚴重的歧視。應當指出,這里的“分數(shù)”是指卷面分數(shù),不得在考試以外增加其他的因素作為“分數(shù)”。第三,不同身份的人受平等教育的權利,不能依據(jù)其父母所從事的職業(yè)、所屬團體、思想信仰來決定學生就讀學校。這一方面的歧視在改革開放之前普遍存在,當時所謂的“成分”是決定能否升入高一級學校特別是大學的重要因素。作為一個荒唐的時代它已經過去,但是它的殘余還存在。有一個地方竟然因考生父親上訪而拒絕在考生相關證明文件上蓋章,從而實際上取消了該生上大學的權利;有的地方出現(xiàn)了好的中小學甚至幼兒園只招收“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在編干部職工子女”的現(xiàn)象,這是不能容忍的。第四,男女生在分數(shù)面前的平等,一些學校實行“男女分別排隊”實際上提高了女生的分數(shù)線,這是歧視女生;還有的學校雖然沒有規(guī)定,但是“隨時找理由,隨時找借口錄取男生,淘汰女生”,甚至不惜為男生降低錄取分數(shù)線。上述行為都構成歧視,可以提起訴訟,法院必須受理。

合理的差別對待。當然,分數(shù)面前的平等不是絕對的,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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