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以刀刃,若今棄市也。……搏,當為……膊,謂去衣磔之?!?,燒也?!贾钥菀玻^磔之。”其它出于五刑以外的刑罰,見于書傳上的,也隨時而有。怕儒家的話仍不免“改制托古”的故技,未必實際如此。贖刑之法,見于《呂刑》。“墨辟疑赦,其罰百鍰;……劓辟疑赦,其罰惟倍;……j}¨辟疑赦,其罰倍差;……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鍰;……大辟疑赦,其罰千鍰?!币绘D六兩,夏侯、歐陽說,見《周禮》職金疏。也很重的。
刑獄之制,今文不詳。《北堂書鈔》引《白虎通》:“夏日夏臺,殷日牖里,周日囹圄。”
《意林》引《風(fēng)俗通》同?!吨芏Y》:“掌囚,掌守盜賊。凡囚者:上罪梏拳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拳.有爵者桎,以待弊罪。”注:鄭司農(nóng)云:拳者,兩手共一木也。
桎梏者,兩手各一木也。玄謂在手日梏,在足日桎;中罪不舉手足,各一木耳;下罪又去鈺;王同族及命士以上,雖有上罪,或拳或桎而已。又“司圜,掌收教罷民。……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币埠捅O(jiān)獄相類。又方司寇“以嘉石平罷民。幾萬民之有罪,而未麗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役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則類乎后世的徒刑。
審理的制度,也很文明的?!锻踔啤氛f:
司寇正刑明辟,以聽獄訟。必之刺。有旨無簡,不聽。注:簡,誠也;有其意無其誠者,不論以為罪。附從輕,赦從重。凡制五刑,必即天論。注,必舍于天意,《釋文》論音倫,理也。注同。郵罰麗于事。注:郵,過也,麗,附也。
過人罰人,當各附于其事,不可假他以喜怒。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quán)之;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注:意,思念也。淺深,謂俱有罪,本心有善惡。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疑獄,泛與眾共之;眾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成獄辭,史以獄之成告于正,正聽之;正以獄之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獄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參聽之;三公以獄之成告于王,王三又。注:當作宥。然后制刑。
下文又說:“析言破律,亂名改作,執(zhí)左道以亂政,殺;作淫聲,異服,奇技,奇器以疑眾,殺;行偽而堅,言偽而辨,學(xué)非而博,順非而澤以疑眾,殺;假于鬼神,時日,卜筮以疑眾,殺;此四誅者,不以聽?!卑熏F(xiàn)在的眼光看起來,似乎野蠻;然而宗法社會,大抵“守舊”而“蔑視個人的自由”,不能全把今人的眼光,評論古人。至于“凡作刑罰,輕無赦”。則注謂“為人易犯”,“凡執(zhí)禁以齊眾,不赦過”,則勢出于不得不然。也算不得什么缺點?!吨芏Y》:小司寇“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日辭聽,二曰色聽,三日氣聽,四日耳聽,五日目聽。以之刺斷庶民獄訟之中;一日訊群臣,二日訊群吏,三日訊萬民。聽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又有三宥、壹宥日不識,再宥日過失,三宥曰遺忘。三赦壹赦日幼弱,再赦日老耄,三赦日愨愚。之法”。就更為完備了。
貴族的特權(quán),今古文家的說法也微有不同。古文家偏于“優(yōu)待王族”和“保持貴族的身份”。所以《周禮》:“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薄对洝の耐跏雷印罚骸肮澹黄溆兴雷?,則罄于甸人;其刑罪則纖剞,亦告于句人。公族無宮刑。獄成,有司讞于公;其死罪則日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則日某之罪在小辟。公日:宥之。有司又日:在辟。公又日:宥之。有司又日:在辟。及三宥。不對。走出,致刑于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日:雖然,必赦之。有司對日:無及也。反命于公。公素服。不舉,為之變,如其倫之喪。無服。親哭之?!逼鋬?yōu)待王族,可謂達于極點了。案《戴記》是今古文雜的,《文王世子》也是古文家言。又《曲禮》“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許慎《五經(jīng)異義》:“古周禮說:士尸肆諸市,大夫尸肆諸朝,是大夫有刑。”則古文說優(yōu)待士大夫,不如優(yōu)待王族。八議之法:第一是議親,第二是議故;次之才是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今文家則純乎是“尚賢主義”,《公羊》宣元年傳:“古者大夫已去,三年待放?!薄蹲ⅰ罚骸肮耪咝滩簧洗蠓?,蓋以為摘巢毀卵,則鳳凰不翔;刳胎焚天,則麒麟不至;刑之則恐誤刑賢者;死者不可復(fù)生,刑者不可復(fù)屬,故有罪放之而已;所以尊賢者之類也。三年者,古者疑獄三年而后斷……自嫌有罪當誅,故三年不敢去?!贝蟮止盼募业脑?,還近乎事實。今文家就純乎是理想之談了。
刑余之人,《王制》說:“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養(yǎng);士遇之涂弗與言也。
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示弗故生也?!笔墙裎募已浴!吨芏Y》說:“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guān),官者使守內(nèi),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積。”是古文家言。似乎亦是古文家言近于事實。《周禮》:司厲“其奴:男子入于罪隸,女子入于舂稿”。鄭注說就是后世的奴婢。
以上的話,雖然有許多儒家的議論夾雜在里頭,然而天下斷沒有突然發(fā)生的事實;儒家的議論,也必有所本;據(jù)此,可以推想我國古代的法律是頗為文明的。
秦國的法律,似乎是別一法系?!稘h書·刑法志》說:“陵夷至于戰(zhàn)國,韓任申子,秦用商鞅,連t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增加肉刑大辟,有‘鑿顛’、‘抽脅,、‘鑊亨’之刑?!鄙眺薄⑸瓴缓Α际欠?;法家的用刑,固然主乎嚴峻,然而所講的,只是信賞必罰把現(xiàn)存的《管子》、《韓非子》、《商君書》等看起來,都是如此。并沒有造作酷刑的理論。秦國用刑之嚴,固然同法家有點關(guān)系。至于“鑿顛”、“抽脅”、“鑊亨”、“車裂”、“腰斬”、“夷其族”、“夷三族”等刑罰,似乎不是商君等造的。然則這許多刑罰是從哪里來的呢?按秦國開化最晚,當時的人,都說他是戎翟之俗。這許多酷刑,難保是從未開化的蠻族里采取來的。所以我說他是別一法系。關(guān)于秦朝的刑法,參看《白話本國史》第二篇第八章第五節(jié)。
(本講選自呂思勉《白話本國史》第一篇第八章第四、第五、第六節(jié),中國友誼出版公司2009年10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