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篇(2)

勸學書 作者:(日)福澤諭吉


 

淺野的家臣既然認為這種結(jié)果是不公正的,為何不向政府提出上訴呢?四十七個家臣聯(lián)合起來,每個人都根據(jù)國家法律向政府提出上訴,即使因為面對的是暴政政府而最初不被受理,或許還會逮捕個別家臣處以死刑,但如果死了一個,還有其他人前仆后繼地上訴,四十七個家臣全部都拼盡性命也要上訴的話,即使再腐敗的政府,也一定會向真理屈服,從而改正其錯誤的判決,對上野介也進行處刑。唯有這樣,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義士。

可是過去的人并不知道這種道理。先是內(nèi)匠頭,明明身為公民,卻毫不尊重自己的國法,私自殺死上野介,這就是混淆公民職責的越俎代庖行為。所幸的是,德川幕府最后將這些罪犯都處刑才算終結(jié)。如果政府原諒了這些人的罪行,那么吉良家勢必要對赤穗家臣們進行報復,然后家臣一族又要找吉良家報仇,這樣冤冤相報何時了?不到其中一方被趕盡殺絕,這仇殺是永遠也不會終止的。古代無政無法的社會就是這樣的,我們從中可以看出私刑對國家造成的危害,所以不能不防微杜漸。

過去日本的百姓如果冒犯了武士,武士可以將其就地處斬而不犯法,糟糕的是,政府居然公開默許這種私裁。真是豈有此理!既然是國家的法律,就全部都應該由政府來施行,法制分散就會削弱政府的權(quán)力。例如封建時代的三百諸侯各自掌握了生殺大權(quán),這么一來,政府的力量就自然地被架空了。

私裁現(xiàn)象當中最嚴重的莫過于暗殺。縱觀古往今來的各類暗殺事件,或有因個人私怨而暗殺的,或有為謀財害命而暗殺的。對他人實施暗殺的人原本就有犯罪的打算,他也必然成為罪犯。除此之外還有一種暗殺:即不是為了私人目的,而是暗殺所謂可惡的政敵。天下大事,總有不同的政治見解,為了自己的意見而裁決他人有罪,侵犯政府職權(quán)暗殺政敵,并以暗殺成功為榮,聲稱被殺者是遭天誅,殺人者反為報國之士。請問天誅是什么意思?難道說真需要替天行道者來進行誅殺嗎?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就先要掂量一下自身的角色了。

生長在同一個國家,無論你和政府締結(jié)了什么約定,都應該遵從“遵守法律,接受法律保護”這一原則,如果在人與人相處中看到了不平,覺得有人對國家政務產(chǎn)生了干擾,就應該平靜地報告政府。那些把政府置之不顧,自己“替天行道”的人,不正是越俎代庖嗎?這類人雖然性格耿直,但卻不諳人世間起碼之理,雖然有憂國之心,卻不知憂國之意義??!試觀天下古今,有什么好事和幸福是靠暗殺促成的呢?

不知國法之貴,只是一味地害怕政府官員,在官員的面前裝出一副清白的樣子,其實已經(jīng)犯了罪。更有甚者,犯了罪不僅不以為恥,還蓄意破壞法律,躲避刑罰,制造假象企圖得到別人的好評。在當前人們的日常談話中,常常有人把政府制定的“大法”說成是表面的東西,背著大法,私下計議,業(yè)已成為公開的秘密,這種人在談笑間絲毫沒有愧疚感,有的還和小官吏商量計議、秘密勾結(jié),好像雙方都是追求便利的無罪者。他們嫌國家“大法”有些繁瑣,如果不是這樣繁瑣的話,人們私下里秘密勾結(jié)的事情也不會發(fā)生。這種現(xiàn)象對國家政治來講,恐怕是最大的弊端。如果蔑視國法的風氣在社會上盛行,民眾就會普遍產(chǎn)生不誠實的風氣,大家都不愿意遵守本應遵守的法律,只會提升犯罪率。

譬如現(xiàn)在政府禁止在公共場所解手,可是很多人并不懂得這條法令之貴,只是害怕巡警,等晚上沒有巡警的時候,就會偷偷破壞法律,結(jié)果沒想到被巡警撲個正著,挨了處罰。然而挨罰的人雖然已經(jīng)伏法,但并不是心里意識到了法律的重要性,而是自認倒霉罷了,實在讓人汗顏。不過這也從另一個側(cè)面反映了政府立法的繁瑣。

法律繁瑣不見得可以不去嚴格執(zhí)行。如果民眾覺得政府制定的法律給生活帶來了不便,就應該直接提出來。既然認同并在法律下生活,我們就應該無條件地嚴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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