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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沖動型犯罪 因嫉妒或憤怒殺人(2)

剖析惡魔 作者:(美)邁克爾·赫·斯通


 

嫉妒或者其他激情犯罪

如果說一項罪行不僅非常殘忍,而且是事先精心策劃過的,人們肯定會忍不住想用邪惡這個形容詞。同樣道理,這個詞也應(yīng)該適用于施于家人身上的殘忍行為,可是這種行為卻很少為人所知,因為大部分被害者都沒有向當局報告。故意犯罪是放在工具型犯罪條目下的,而預(yù)謀一詞也常用來表達這種關(guān)聯(lián)。強奸、綁架和搶劫也都是工具型犯罪條目下的,這些行為通常都是有預(yù)謀的,這一點跟那些所謂的表達型犯罪不同,后者的共同特點是沒有預(yù)見性,是自發(fā)的,而且據(jù)說都是在激情之下做出的。

人們在認定一件事情是邪惡的之前,通常會把促成這一有害行為的動機考慮進去。有些動機被認為是可以理解的乃至可以原諒的,但還有些就被看成是卑鄙的和非人的了。

為了更好地理解我們?yōu)槭裁匆欢ㄒ獎?chuàng)建一個某行為能不能被原諒的等級——實際上就是分辨大惡還是小惡的問題——我們需要先講一點精神病學觀點,具體說就是了解一下西格蒙德·弗洛伊德的觀點。

弗洛伊德還挺長壽的,在生命的最后時間,有個記者問這個偉人生命是什么,我估計這名記者是想得到一個冗長的講演——想從弗洛伊德半個多世紀對人類大腦的探索里提煉出一點精華。結(jié)果他得到的只有兩個詞,哦,應(yīng)該是三個吧,如果把“和”也算上的話。弗洛伊德是這么說的,“Liebe und Arbeit”——愛情和工作。所以,當愛情的這半邊天出了問題時,我們就會妒火中燒。當嫉妒達到極點時,嚴重的罪行,包括謀殺就可能產(chǎn)生而且可能突然發(fā)生——真的是激情驅(qū)使了。追求一個親密的伙伴卻被拒絕也是愛情出了問題——同樣可能會變成嚴重的罪行或謀殺,不過,這時可能會有更多的謀劃——這就使得求愛人的犯罪行為成了“工具”。

日常生活中人們并不會很認真地區(qū)分嫉妒和羨慕。尤其是在《舊約》時代,人們只有qin’ah一個詞來表達這兩個意思。這個詞用來表達情緒的話,還有“熱忱”和“炙熱”的意思,可見激情和炙熱之間的聯(lián)系亙古就有了,這種聯(lián)系是(現(xiàn)在也還是)雙向互通的:我們因為強烈的愛情而燃燒,可是如果愛情變味了,我們也會怒火中燒(而且二者之間的轉(zhuǎn)換只需要零點幾秒)。羅馬人對于嫉妒和羨慕也沒有區(qū)分,他們用一個詞invidia來表示這兩個意思,對他們來說,這個詞根意味著用一種否定的方式來看問題(vidère),通常就是打比方說說:用邪惡的眼睛來看某人。但是在今天,羨慕一詞是指兩個人之間——你有某樣東西(法拉利跑車),是我一直夢想的(可惜自己的只是雪佛蘭)——這時,你對鄰居的車的垂涎就是羨慕。而嫉妒通常是三個人的事:我恨你是因為我以為你愛我,可是現(xiàn)在卻發(fā)現(xiàn)你背叛我去愛別人了,我失去了你,所以我也恨那個把你從我這兒搶走的人——或者我恨你為了那個人拋棄我。而且我們大家或多或少都有過失去自己心愛的東西的體驗,我們知道這種情緒有多難受,尤其是失去長時期的伴侶或者是婚姻的時候,所以我們在聽到這成為謀殺動機的時候就不會那么震驚了。還有,我們都清楚失去愛情不像失去工作那樣容易彌補,這就更讓我們同情那些因嫉妒殺人的兇手了(尤其是兇手在床上逮住配偶和情人的情形),這比因為被老板解雇而在辦公室大開殺戒容易接受多了。人們很少對因嫉妒殺人的兇手使用邪惡一詞,除非是某些非常特殊的場合。舉兩個例子:受害人實際上沒有做出任何讓兇手產(chǎn)生嫉妒的行為,或者受害人就算是欺騙了兇手——可兇手卻是用殘忍的傷害方式或者是為了“報仇”折磨了受害人,除非有這兩種極端行為,否則嫉妒殺人的人看上去是最沒有邪惡的,只能進入邪惡量表的最低層:第二類,或者再稍高一點點。

還有其他跟嫉妒無關(guān)的自發(fā)式或者說“表達型”暴力犯罪和謀殺:打架或爭吵過程中的暴力。家庭爭執(zhí)最后導致兇殺的就屬于這類,我們會在第八章看到一些這樣的例子。這種兇殺常常是本可避免的,一般也更接近于我們說的邪惡。很多一時沖動的兇殺或其他暴力犯罪都是一些嚴重的精神病人犯下的,一般都是表達型的,有時看上去如此地觸目驚心,簡直是惡魔的表演——直到后來才弄清楚此人是因為聽到了想象的聲音或是別的什么才做出這一行為。那個把爸爸的頭扔出窗外的年輕人就是這種情形——還有一個精神病人把他媽媽的肚子切開,因為他以為媽媽的外表已經(jīng)被惡魔占領(lǐng)了,“好”媽媽被關(guān)在里面,等著他去救出來。

要是工作那半邊天出了問題,我們會有完全不同的反應(yīng),也就是犯罪行為有不同的動機。貪婪一般是最主要的動機,比如說縱火以期獲得巨額保險,還有更常見的罪就是偷盜、入室行竊和搶劫。跟工作相關(guān)的一些兇殺都是想要除掉商業(yè)競爭者或是要報真實的或想象的仇——其中報被解雇之仇是最常見的一個。寬泛點說,學校事務(wù)也是工作,而許多校園大屠殺就是被高中或大學開除了的考試不及格者為了復仇干的。不管動機如何(基本上就是為了報仇),大屠殺幾乎都是一致被認為是邪惡的,甚至也不管行兇者是不是有精神病——因為這一罪行會造成巨大破壞,剝奪了無辜的生命。在這一看法上基本上少有例外的,而這類謀殺也都被認為是工具型的。

在我們開始進入實例講解嫉妒這個主題之前,有一點要指出,有的時候表達型和工具型的動機在一件暴力案件中是可以結(jié)合在一起的。這種情況可能是,另外的第三者點燃了不可遏制的怒火,通常是無法忍受的羞辱或可以實際操作的復仇之火(“表達型”,激情之下的因素)。然后兇手迅速生成了一個有條理的計劃,用暴力來消除這一恥辱(包括但也可能不包括殺人),“扯平”之后再恢復自己的自尊。杰出的司法心理學家里德·梅洛就寫文章討論過這種反應(yīng),最終的后果肯定是導致犯罪了,這屬于激情性危象。在這樣的暴力激發(fā)下的危機和杰克·卡茨在“正當殺人”一章里所說的有著緊密的聯(liá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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