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例分析
(一)資料BFT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業(yè)務為產銷各種工業(yè)用塑膠產品。公司創(chuàng)辦人之一陳力發(fā)明了一種新型硬化膠材并獲得專利,他和朋友張偉利用這種新膠材作原料,共同開發(fā)出幾種工業(yè)用途的新型膠品并設計了生產膠品的鑄模。在為某大型汽車公司設計制造幾批零件后,他們接到了該公司的大筆訂單。
自從擁有了新膠材的專利權、一個小廠房以及汽車公司的訂單后,陳力與張偉決定創(chuàng)辦BFT塑膠公司,并擬定了公司營運計劃,投資商李可看過該營運計劃后不久,就決定參與投資,但他只能提供創(chuàng)業(yè)資金,并不參與經營。BFT公司成立后,李可是最大股東,持有40%股份,陳力與張偉分別持有26%股份,剩下8%股份則在張洪手中,他以前是會計,加入BFT公司后,擔任財務經理。
BFT塑膠公司成立后不久,事業(yè)蒸蒸日上,事實上公司在1997年6月就已開工生產,同年9月份生產出了第一批貨。1997年銷售額雖然只有152萬元,但1998年的年銷售額達到1120萬元。此后BFT公司年銷售額都能保持很高的增長,到2008年公司銷售額高達1.28億元。此時,為了滿足日益增長的需求,BFT進行了一項大規(guī)模的擴廠計劃,資金第二章 企業(yè)籌資管理診斷17來自某銀行提供的15年長期貸款。當時貸款利率偏高,貸款中的附加保護性條款也相當苛刻,如條款中規(guī)定:BFT塑膠公司必須將流動比率維持在3.0的水平,并且不得再借其他長期貸款。條款中的另一條規(guī)定是:禁止提前還款,否則重罰。換句話說,若BFT 公司想在貸款到期前,以低利率的新貸款來取代高利率舊貸款,公司必須付出一大筆提前解約的罰金給銀行。一般保護條款中規(guī)定的罰金數額相當于一年的利息。
隨著BFT公司業(yè)務的不斷上升,股東之間的矛盾卻日益突出。陳力與張偉分別擔任公司的董事長與總經理,李可與張洪則是股東。陳、張兩人在公司坐享高薪,故不愿分派股利,而李、張兩人希望將部分盈余以股利方式分派給他們。更重要的是前者都不想讓公司股票公開上市,因為他們不愿公司財務資料因此公開,而后者則希望公司股票能上市,使他們能抽出部分資金,投資到其他產業(yè)以分散風險。另外,李、張兩人對于當初公司使用長期貸款的方式來籌措擴廠資金也頗有微詞,他們認為貸款中禁止額外舉債、流動比率的固定維持水平的規(guī)定,嚴重妨礙公司未來成長。若BFT公司要充分發(fā)揮增長潛力,必須再度擴充資金。
在2009年的股東大會上,李可和張洪指出,就生產和營銷上公司現行政策無可非議,但由財務管理角度上看,則尚欠理想。他們認為,公司在財務方面所面臨的問題是:沒有制訂財務計劃以適應未來成長;另外在資金的融通與調度方面也不夠靈活。他們認為:
(1)公司必須公開發(fā)行新股來籌措擴充所需資金,且增資額要超過現有的留存收益;(2)公司必須擬出一套股票上市計劃,且要考慮資金結構的合理搭配比例,但銀行的保護性條款卻已嚴重限制了公司未來的舉債能力。
在擬定公司未來幾年的財務計劃時,李、張認為,2009年的銷售額應該增長到1.48億元,稅后凈利為銷售額的5%。陳、張認為這個預測非常合理。最后,四個股東認為,將2010年的營業(yè)目標定為1.8億元,稅后凈利定為銷售額的5%左右較為合理。雖然陳、張兩人都承認,BFT公司的確需要訂出一套正式的財務計劃,但他們認為公司有足夠的留存收益來完成擴廠所需資金。但李、張認為,只有將股票公開上市,公司才能持續(xù)成長。最后四個股東同意,公司的首要目標是維持高銷售額成長率。因此,他們決定,公司目前要做兩件事:(1)預測出未來數年的資金需求。(2)若確有必要通過增資獲得公司未來成長所需的資金,則在籌措新資前,應先擬定可行的籌資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