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2年12月18日,馬克思寫了《論離婚法草案》一文,載于19日《萊茵報》第353號。該文節(jié)錄如下:
《萊茵報》對于離婚法草案采取了完全獨特的立場,可是直到現(xiàn)在為止,還沒有任何方面向我們證明《萊茵報》的立場是沒有根據(jù)的?!度R茵報》同意這一草案,因為它認為現(xiàn)行的普魯士婚姻法是不合乎倫理的,目前離婚理由的繁多和輕率是不能容忍的,現(xiàn)行的程序是有違這一命題的尊嚴的;而舊普魯士的整個訴訟程序也是這樣的。另一方面,《萊茵報》對于新草案提出了下列幾點主要的反對意見:(1)草案只是以簡單的修正代替了改革,因而普魯士法就被當做根本法保留了下來,這樣便表現(xiàn)出非常顯著的不乇底和不穩(wěn)固;(2)立法不是把婚姻看做一種合乎倫理的制度,而是看做一種宗教的和教會的制度,因此,婚姻的世欲本質被忽略了;(3)草案所提出的程序缺點很多,而且是互相矛盾的各種因素的表面綴合;(4)應該承認,草案一方面存在著和婚姻概念相抵觸的警政一樣的嚴峻性,而另一方面,對所謂公正的見解卻又表現(xiàn)出過分的軟弱;(5)整個草案的羅輯性很差,論點也不夠明確,不夠確鑿有力。
……
最后,我們只能這樣指出:誰責難實施嚴格的離婚法的國家(萊茵省也因為屬于這樣一個國家而自豪)偽善,誰就是冒失。只有那些眼界沒有超越自己周圍的首先淪喪現(xiàn)象的人們,才敢發(fā)出這樣的指摘。例如,在萊茵省,人們就認為這種指摘是滑稽的,或者更進一層,人們認為這些指摘證明倫理關系的概念也是可以取消的,而任何合乎倫理的事實則都可看做臆造和謊言。這就是那些并非為了遵重人而制定的法律的直接結果。這些法律所固有的缺點并沒有因為下列情況而消除:從輕視人的物質本性轉到輕視人的觀念本性,要人們盲目地服從超倫理的和超自然的權威而不要自覺地服從倫理的自然的力量。
《萊茵報》被查封
1843年初,普魯士官方作出了查封《萊茵報》的決定。這個決定給報紙?zhí)岢龅淖锩牵涸搱蟮姆磳ε蓛A向顯然是散布對教會和國家的現(xiàn)成秩序的仇恨,煽動不滿情緒,惡意誹謗國家行政機關等等。
馬克思擔任《萊茵報》的編輯和主編以來,使得馬克思對封建專制統(tǒng)治下的勞動人民的生活狀況有了更深切的了解。由于能夠經常親自聽到周圍居民因貧困壓在頭上而發(fā)出的悲慘的呼聲,由此而引發(fā)的巨大同情心促使他下決心在報紙上為窮人說話,進而把改善窮苦人的悲慘命運作為自己的歷史使命。為此,他在該報上先后撰寫了關于林木盜竊案、葡萄酒釀造事件等文章,則完全是為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而與政府的有關法令、條文相對抗。在這種情況下,馬克思和他的《萊茵報》越來越遭到政府人士的憎恨,馬克思則被視為該報的靈魂和理論的源泉。同時,《萊茵報》刊登了一些討論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問題的文章,開始探討如何從根本上改變勞動人民的生活狀況問題。
由于與官方的沖突日益加劇,馬克思被迫退出編輯部,并在1843年3月18日的《萊茵報》上公開刊登了一份聲明,以向社會表明自己辭職的原因:
本人因現(xiàn)行書報檢查制度的關系,自即日起,退出“萊茵報”編輯部,特此聲明。
馬克思博士
1843年3月17日于科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