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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嚴刑峻法下的危險游戲(3)

古墓賊影 作者:滄海滿月


■ 盜錯墓賠盡家財

歷朝歷代對盜墓者的法律制裁,都是相當嚴厲的。更趨于合理完備的,是明清兩朝律例。據(jù)《明會典刑律條》:“凡謀反及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但凡共謀者,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給付功臣之家為奴,財產(chǎn)入官;若女許嫁已定歸其夫,子孫過房與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下條準此)。知情故縱、隱藏者斬。有能捕獲者,民授以民官,軍授以軍職,仍將犯人財產(chǎn)合計充賞。知而首告,官為捕獲者,只給財產(chǎn)。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p>

從上面的規(guī)定看,對謀毀山陵(盜墓)的懲罰是相當嚴厲的,共謀者要被一塊一塊割肉,即“凌遲”處死,父兄、妻女甚至連堂兄弟都要遭殃而一塊跟著死,最寬容的也要“流三千里”,罰去荒涼的邊疆服苦役,永不得回原籍。

明萬歷年間,曾發(fā)生了一件影響深遠的民間盜墓事件。

為了迎合皇上貪財?shù)男睦?,騰驤左衛(wèi)百戶仇世亨向明神宗朱翊鈞上了一份奏疏,信口胡言道:“湖廣二十五府所屬州縣,各項賦稅的存留羨余及遺漏稅銀、贓罰贖例銀、入官空兵餉銀、絕戶產(chǎn)銀、河草場佃價銀、魚稅銀等,何止億萬余兩,宜委官追查?!辈⑶衣柸寺犅劦卣f,據(jù)興國州士民漆某報告,當?shù)厝诵炷车取巴邳S金萬兩,內(nèi)有唐相李林甫夫人楊氏誥命金牌一面,對方二尺,厚兩寸,金童一對,烏金爐瓶燭壺,尚有左右金銀窖未開”云云。明眼人一看,便知這純粹是小小百戶為邀功的信口胡謅。全國一年繳入太倉的稅銀不過三四百萬兩銀子,太倉歷年積存的銀兩都未達到“億萬余兩”的數(shù)目,區(qū)區(qū)湖廣一省何以會有存留稅銀億萬余兩的神話?至于挖出李林甫夫人楊氏墓葬金寶,更是街談巷議的子虛烏有之事。而財迷心竅的神宗卻信以為真,十分興奮、十分認真地下了一道諭旨,要陳奉帶管此事。他說:“這奏內(nèi),湖廣通省各府州縣積貯各項存留羨余等銀,約有億萬余兩;及興國州民人徐乃明掘古墳,黃金鉅萬,掩飾事情。且今帑藏匱乏,何不解進濟用!著督理礦稅內(nèi)官陳奉,不妨原務帶管,督率原奏官仇世亨、原任守備戴燁、士民漆有光,前去會同彼處撫按,并經(jīng)管有司官員查明,一半留與本省兵餉賑濟之用,其一半及金銀等件,一并解進應用?!?/p>

事后證明,這是一起盜墓“冤案”,是因為當?shù)丶槿似嵊泄庀蚬俑婷?,導致徐某盜墓事發(fā)。而徐某所盜的墓也不是李林甫夫人的墓,而是元朝呂文德夫人的墳墓。

呂文德也是元朝有名的人物,南宋將領,淮西安豐(今安徽壽縣)人,樵夫出身,趙葵招致其麾下。本是南宋荊湖制置使。但這人很貪,蒙古人消滅南宋統(tǒng)一中國的一次重要戰(zhàn)役——襄樊之戰(zhàn)中,忽必烈看到漢人貪財?shù)闹旅觞c,悄悄遣人以玉帶賄賂呂文德,結果呂文德讓元軍在襄樊城外占據(jù)了有利的地勢。如此貪官,夫人的陪葬品自然是不會少了。但是這筆橫財徐某大概命不該有,此事驚動朝廷,命得一保,卻賠盡家財。

陳奉受此事件啟發(fā),為了完成朱翊鈞給他下達的“斂財”指示,在湖北興國一帶公開盜墓,甚至以開礦為名,打起了皇陵——朱翊鈞的曾祖父朱祐杬和曾祖母蔣氏的合葬墓顯陵的主意,引發(fā)了明朝最為嚴重的盜墓之風,導致一時民間反盜墓抗議情緒激烈。

■ 大清律例定絞刑

明亡清興,龍椅易人。清朝,對盜墓行為的懲罰更為詳細了。

沒有規(guī)矩不成方圓,作為少數(shù)民族的滿族人進入關內(nèi)后,比漢人更明白其中的道理。清軍剛?cè)腙P時并無系統(tǒng)的法律,臨時使用的就是朱元璋定的明律。后來才根據(jù)清朝的情況,“參以國制,集議允當”,定了《大清律例》?!洞笄迓衫?,對于盜墓行為的規(guī)定更加細致,規(guī)定了36種情形的罪責,條例計22條之多。

清律在《刑律》“賊盜”中,辟有“發(fā)冢”專節(jié)。對民間盜墓行為,依其性質(zhì)的嚴重程度和盜掘?qū)ο蟮挠H疏,列出了七種類型。其中第一條稱,“發(fā)掘墳冢見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開棺槨見尸者,絞;發(fā)而未至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冢先穿陷及未殯埋而盜尸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開棺槨見尸者,亦絞……”與明律并無兩樣。可見,歷朝歷代的官府對盜墓行為持一貫的反對態(tài)度。

除了對盜墓行為本身進行懲罰外,清律對“辱尸”行為的制裁,也作了更為明確的規(guī)定:“若殘毀他人死尸及棄尸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謂死尸在家或在野未殯葬將尸焚燒殘毀之類,若已殯葬者自依發(fā)冢開棺槨見尸律從重論);若毀棄緦麻以上尊長死尸者,斬;棄而不失及髡發(fā)若傷者,各減一等?!睂τH屬間的行為也有規(guī)定,“毀棄子孫死尸者,杖八十;其子孫毀棄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毀棄家長死尸者,斬。”

■ 盜墓嚴懲有例外

古代對盜墓者也不盡都是嚴懲,有的也會被寬大處理,而且會得民眾的理解,這就是盜掘貪官、奸臣、惡人等“壞人”的墳墓。

周暉是明朝萬歷年間的南京文人,著有《金陵瑣事》、《續(xù)金陵瑣事》、《二續(xù)金陵瑣事》和《瑣事剩錄》等。專記明初以來金陵掌故,上涉國朝典故、名人佳話,下及街談巷議、民風瑣聞。南京為六朝古都,周邊陵冢多多,盜墓也層出不窮,周暉的筆下自然少不了的。

《續(xù)金陵瑣事》(上卷)記載,明憲宗朱見深當皇帝時,江寧人盜掘秦檜墓事發(fā),被抓住后,卻沒有被嚴懲,被從輕處罰:“秦檜墓在江寧鎮(zhèn),歲久榛蕪。成化乙巳秋八月,為盜所發(fā),獲貨貝以巨萬計。盜被執(zhí),而司法者末減其罪,惡檜也。有蔡西圃名昂,歷事大理,親閱囚牘,為作詩以快之?!?/p>

據(jù)現(xiàn)代考古發(fā)掘,秦檜及其家屬墓都在今南京城南的江寧鎮(zhèn)一帶,秦墓在歷史上曾被多次盜發(fā)。2004年南京曾發(fā)現(xiàn)一座宋朝大墓,當時媒體報道是秦檜墓。因沒有從墓中找出墓志,參與考古的南京博物館考古隊一時也無法認定,最后公開的說法是“疑似秦檜墓”。據(jù)未經(jīng)公開證實的消息,后來專家就墓中出土后運南京博物館的物品推斷,此墓就是秦檜墓,當時發(fā)現(xiàn)的那具女人尸骨,應該是秦檜妻妾中的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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